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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公务员应试辅导:行政执法岗位应知考点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表时间:〖2024-03-13〗   本文作者:南方公务员考试网   浏览次数:319

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我省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贯彻实施《行动计划》为抓手,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更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服务保障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我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2024年底,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2025年底,《行动计划》部署的各项重点任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大幅上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1. 着力提高政治能力。始终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政治素质培训教育,推动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快推进行政执法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省司法厅、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不再逐项列出)

2. 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开展分类分级分层培训。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业务培训登记卡制度,如实记录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接受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情况,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未明确具体学时的教育培训按45分钟为1个学时计算),原则上于2024年6月前完成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鼓励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安排培训,推动各类学习平台的学习情况共享互认。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省司法厅、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依托广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系统将全省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纳入数字化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省司法厅、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 落实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清单制度。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聚焦是否存在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是否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是否将罚没收入与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奖金、补贴收入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等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为,梳理本地区、本系统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治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单位等,形成专项整治台账。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专项整治台账要于2023年底前报省司法厅备案,并于2024年6月底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报送省司法厅汇总。省司法厅要适时组织对全省专项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并将专项监督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司法厅、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确保在2023年底前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需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原则上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各地级以上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需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由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同一行政执法权,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上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省、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要强化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指导、监督以及执法培训。(省司法厅、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一体化在线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省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7. 实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度。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协调职责,督促指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政府权责清单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标准化工作,推进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制定和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事项与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协调统一。权责清单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事项名称、基本编码、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行业部门、行使层级等方面要保持一致,可以“一单两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24年6月底前,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完成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权责清单事项认领并对外公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动态调整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的清理工作。(省司法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 依法科学精准做好乡镇、街道赋权工作。省司法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等规定依法编制全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指导目录以外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下放给乡镇、街道实施;之前已经下放的由原决定机关公告收回。在指导目录内确定具体赋予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原则上由县级政府或者乡镇、街道提出,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地级以上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研究提出赋权事项,应充分听取乡镇、街道意见,基层普遍反对承接的事项不予下放。各地级以上市政府2024年底前要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调整。统筹推进扩权强县与强县扩权改革、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防止县级执法空心化。省司法厅要牵头指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省司法厅、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完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管辖、法律适用等争议协调机制。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协作机制,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在办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尚未配备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的,由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法制审核。(省司法厅、公安厅,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10.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推动及时修订《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监督程序等内容,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继续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工作。(省司法厅、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按照省政府关于2023年底前建成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部署要求,各地可以明确由司法所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协助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执法举报投诉线索核查等工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乡镇、街道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周密制定本地区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省司法厅、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协作联动,及时移送行政执法领域问题线索,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构建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高效的监督工作体系。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机制,积极推进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推行“扫码入企”制度,进一步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省司法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

13. 深化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普及应用。完善和优化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称“粤执法”)应用功能,加快推进“粤执法”向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应用全覆盖。加快“粤执法”与粤省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综合治理等平台业务联动,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实现快速响应、精准执法。探索推行行政执法案件“一案一码”制度,在每份行政执法决定书后生成案件专属二维码,记载行政执法基本流程、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行政执法决定等信息,更好保障知情权和监督权。(省司法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推进行政执法数据共享互认。推进“粤执法”与国家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等数据标准的相互兼容,加快建设行政执法数据主题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共享机制,持续深化数据赋能,推动数字政府和法治政府深度融合。深化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运用,提高行政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省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15. 加强工作保障。根据行政执法机构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注重行政执法机构队伍梯队建设。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合理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省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强化权益保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省司法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以及省各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对本计划落实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的共性问题。省司法厅牵头负责工作会商机制日常工作。其他参加单位要按职能抓好工作落实,形成协同推进行政执法质量提升的合力。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并将组织实施本计划情况向本级党委报告。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各项工作任务在本部门、本系统按时落地落实,并将组织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二)强化督促落实。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各有关部门要细化任务分工,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力有效落实到位。省司法厅要建立工作台账,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计划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跟踪分析,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并按程序将贯彻落实本计划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作为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参考。

(三)做好宣传交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实施本计划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报道和互学互鉴,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社会舆情正确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中共广东省委印发《法治广东建设规划(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广东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创新,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广东,为广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一)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将遵守和执行宪法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事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和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确保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贯彻落实涉及宪法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制度。

(二)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做好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的宪法宣誓工作。把宪法融入校园文化,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做好宪法学教材的使用和教材类读物的编写工作。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基地建设。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三)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研究本地区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程序,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作用。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人大常委会与政府的立法协调机制,加强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四)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加快完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急需的法规规章。加快推进乡村振兴、营商环境优化、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立法。推动制定促进数字化发展的法规规章,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文明行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立法。加强公共卫生健康领域特别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立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城市治理、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军民融合发展立法。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建设。加强立法协同配套,实行法规规章草案与配套规定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加强立法评估论证,建立常态化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加强法规规章解释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立健全与改革创新相适应的法规规章调整机制。建立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对某一领域有多部法规规章的,适时进行整合。

(五)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健全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制度、立法征求意见机制、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机制。完善立法技术规范。

(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健全立法快速响应机制,完善立法流程,提高立法效率。建立健全重要立法争议事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指导有立法权的地方开展协同立法。加强立法培训指导。

四、强化法治实施,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七)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民法典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应放尽放、能放全放的原则,依法调整下放行政职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完善动态清理机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大力推行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编制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全面规范和公布各地区各部门“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及“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推进实现各类清单事项、编码、要素标准全省统一。

完善行政决策立法和配套制度。落实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主体责任。落实省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前评估、跟踪反馈、实施后评估及决策监督等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核机制。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行动。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托“一网统管”建设,建设和应用全省统一的“互联网+监管”平台及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

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修订政府定价目录,压缩政府定价范围。持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

在法治化基础上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建立健全“互联网+政务服务”制度。健全政务服务信息保护机制,推动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办理。深化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全面实现“一网通办”,推进跨省通办。

(八)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完善知识产权、金融、破产、海事等专业化审判机构,加强广州互联网法院建设,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深化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探索未成年人检察特殊业务案件化办理。

健全三级法院权责清单体系,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直接审理机制。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加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研究探索在知识产权、环境资源、金融等审判领域全面开展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改革试点。设置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法官会议和检察官联席会议。完善类案同判体系和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

规范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制度。完善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范庭前准备、法庭调查和庭审量刑程序,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健全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配套机制,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改革刑事申诉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持续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工作,保障律师辩护权利。

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指导广州、深圳等试点法院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推进司法确认对接多元化纠纷解决线上平台。全面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推动诉讼服务中心转型升级。拓展网上诉讼服务功能,实现诉讼服务全流程“一网通办”。完善诉讼服务协作机制,按规定推动诉讼事务跨区域联动办理,推进跨境网上立案,探索跨境委托送达、跨境调解等服务,推广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网上授权委托见证机制。

全面推进执行指挥中心规范化运作,按要求探索开展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加强移动执行平台建设与运用,推进执行标准化办案,健全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制。深化监狱体制机制改革,实行罪犯分类、监狱分级制度,推进规范化监狱(监区)创建。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监狱、看守所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之间的工作对接机制。

(九)深入推进全民守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做好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法治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等创建。

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化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和治理实践创新项目建设。健全社会治理规范体系,探索“微网格”治理。实施《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加快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实体、热线、网络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律师行业扶持发展机制,加大对跨领域、复合型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力度,注重培养青年律师。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推进公证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化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严格公证质量监督管理,培育示范公证机构。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完善仲裁制度,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中心。研究建立商事调解制度机制。建立法律服务行业突出问题治理长效机制。

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法。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品牌调解工作室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完善律师调解工作制度。优化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配备,发挥基层法治机构依法及时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功能。探索建立矛盾纠纷化解后的综合分析评估机制。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提升法律援助质量。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

五、健全法治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

(十)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完善法治督察机制,加强对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探索建立法治建设案例式指导督察制度。常态化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督察。

(十一)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推动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在我省建设和应用。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十二)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常态化案卷评查机制。探索建立违法干预行政执法的记录和处理制度。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2022年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建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制度。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十三)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建立法院“四类案件”自动识别监测系统,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健全对记录违规过问案件人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完善司法人员惩戒制度。完善审前未羁押罪犯交付执行监督机制,严格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推动在市县公安机关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并派驻检察,实现监督端口前移。常态化开展交叉巡回检察。

六、以改革创新为引领,为区域发展战略提供法治保障

(十四)强化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和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法治保障。完善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深化粤港澳在法治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快推动涉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相关立法,推进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认证等领域与港澳协同和规则衔接。深化司法协作,推进司法判决、仲裁裁决互认及协助执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行业交流合作。健全港澳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和法院特邀调解员的制度机制。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支持大湾区内城市间建立健全法治建设交流合作机制。支持用足用好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指导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积极开展立法探索。探索珠海横琴、深圳前海、广州南沙、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等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法治保障的有效路径。推进涉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的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推动依法赋予合作区更加充分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十五)强化支持广州、深圳“双城”联动法治保障。支持广州发挥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作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广州深化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支持广州建设高端法律人才与法律服务机构聚集地。加快推进中新广州知识城地方立法。支持在广州国际金融城探索设立金融商事纠纷一站式化解中心。支持广州推动“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广州中心实体化运作。建立经济特区立法省市两级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健全与综合改革试点相配套的政策法规调整机制,支持深圳以清单批量申请的方式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申请授权,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加强立法探索。支持深圳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智慧法院”建设、一站式诉讼服务及多元解纷、粤港澳跨境商事案件审理等方面继续先行先试。支持深圳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推动完善法治领域跨境协作机制。支持深圳以经济特区国际仲裁机构为基础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健全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

(十六)强化“一核一带一区”建设法治保障。加强地方立法,为推进珠三角地区区域深度一体化提供制度保障,支持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加快推动北部生态发展区立法。强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法治保障。支持地级以上市打造各具特色的法治工作亮点,推动经验双向复制、多向复制。加强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法治帮扶,建立健全结对帮扶机制。

七、完善法治保障机制,筑牢法治广东建设的坚实后盾

(十七)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各级党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明确负责统筹协调法治工作的机构,加强工作力量配备。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保障宪法法律实施。推进中央国家机关在广东基层法治工作联系点建设。

(十八)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完善员额退出机制。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加快发展法律服务队伍,强化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健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惩戒机制,建立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

优化高等学校法学课程体系,加强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交流机制。将法治人才培养纳入“广东特支计划”。完善高等学校涉外法学专业学科设置。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涉外法治领域教材、师资、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十九)加强科技信息化保障和基层基础建设。统筹推进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整合检察互联网平台,构建检察服务公共平台。打造公安智能执法监督管理体系。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区块链+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统筹推进人民法庭、检察室、派出所、司法所、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基层法治机构建设,推动改善欠发达地区基层法治工作场所、设施装备。

八、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

(二十)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党的组织、党的领导、党的自身建设、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清理工作机制,提高党内法规制度质量。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健全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二十一)抓好党内法规实施。把重要党内法规列为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重要教学内容,列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重要任务。加大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力度,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加强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的各种行为。

(二十二)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加强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专业化建设,充实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加大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力度,健全后备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学科建设。

九、坚决服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二十三)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完善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同内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机制。全力支持特别行政区落实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二十四)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推动我省仲裁机构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仲裁机构深化交流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按规定推动建立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积极稳妥应对外国法律和措施不当域外适用,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引导对外经贸合作企业加强合规管理。积极对在粤境外人士开展法治宣传。加快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机制,落实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和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保障政策。加大涉外律师培养和引进力度,推动涉外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建设。健全域外法律查明机制,复制推广“一带一路”法治地图。

十、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十五)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点内容,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要作为重点课程。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法治工作部门要开展全战线、全覆盖的培训轮训。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加强网上宣讲。

(二十六)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全面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二十七)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研究,研究和总结我省的经验做法。完善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咨询专家库,加强新型法治智库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省重大课题研究。

(二十八)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各级党委要落实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的领导责任,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将推进法治建设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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