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聘公告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第139号令)和《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穗人发〔2005〕131号)的规定,我局定于今年8月下旬开展事 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招聘岗位和范围:
请查阅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gzlss.gov.cn)、广州考试信息网(http://www.gzexam.com.cn)。
二、应聘人员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应聘条件
应聘人员除应具备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备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
4、身体健康;
5、非广州市常住户口人员(含增城市、从化市)应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已婚人员的配偶无广州市常住户口的也须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
(二)资格条件
年龄限30周岁以下的考生,须于1979年6月1日以后出生;年龄限35周岁以下的考生,须于1974年6月1日以后出生;年龄限40周岁以下的考生,须1969年6月1日以后出生。
工作经历年限计算截至2010年5月31日。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不设现场报名。报名时间为2010年9月1日12:00时至9月4日12:00,报考者登录中国广州人事网(http://www.gzpi.gov.cn)或广州考试信息网 (http://www.gzexam.com.cn),按网上提示的办法进行报名,通过网上支付系统缴交报名费、考务费,缴费截止时间为9月6日12:00。考生报名信息经计算机初审符合要求的,9 月9日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参加笔试。
(二)报名要求
1、每位报考者只可报考一个符合招考条件的职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在网上填写《事业单位公开 招聘人员报名表》。
2、报考人数少于3人的职位不予开考。
3、因未达到规定报考人数而取消相应招聘职位的应聘者将退还已缴纳的报名费及考务费;因应聘者个人原因未能参加考试的不予退费。
四、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
(一)笔试
1、笔试内容:
报考技工学校相关职位的考生,笔试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 技工教育特点等相关内容。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基本素质和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能力。报考其他职位的考生,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行政工作有关能力。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不指定考试参考用书。
2、笔试时间、地点: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3、笔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笔试成绩可通过中国广州人事网和广州考试信息网查询。
(二)面试
1、面试人数:面试人员依笔试合格成绩高低顺序,按职位拟聘人数与面试人员1:5的比例确定,若笔试合格者少于该比例,则按实际笔试合格人数确定。
2、面试资格审查:拟面试对象面试前集中进行报考资格审查。面试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发放面试通知书。
3、面试方式:报考技工学校相关职位的考生,面试采取课堂试讲和实操考核的形式;报考其他职位的考生采用结构化面试形式。个别职位需在面试前参加专业科目考试,详情 请查阅职位表。
面试工作的具体事宜由招考单位另行通知。面试时持考生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面试成绩于面试结束时宣布。
(三)综合成绩
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参加专业科目考试的考生,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各占25%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考试总成 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60分不予录取。
五、体检与考核
根据考生综合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各职位拟聘人数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若体检不合格的,可在相关职位综合成绩合格者中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替补人选。体检参照国 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统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负。
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主要考核考生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可按程序替补人选。
六、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对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七、聘用及相关待遇
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实行试用期,工龄满一年以上的社会人员试用期为半年,应届毕业生或工龄未 满一年的社会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八、有关问题说明
考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不符合职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已签的聘用协议无效。
本公告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招办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