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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工作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文转载自:〖无〗    发表时间:〖2008-07-30〗   本文作者:admin   浏览次数:2535
 

粤人发[2004292

 

各有关地级市人事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公安机关开展地方民警转制工作。现将《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工作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事厅、公安厅。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公安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

转制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有关法规和中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公安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公安机关开展地方民警转制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工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核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在公安编制员额内,对符合条件、考核或考试考核合格的地方民警,确认为国家公务员,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以适应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警的需要。

二、转制的范围和对象

地方民警转制的范围是:已征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上报地方民警转制工作计划的市公安机关。首批列入范围的有河源、东莞、中山、江门、佛山、汕头、揭阳、清远、茂名、阳江、肇庆、梅州、云浮、湛江、珠海、韶关、惠州、汕尾市公安机关。

转制对象为:在公安机关专项编制员额内已经授予警衔但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在职地方民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为转制对象:

1、因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或行政处分,按规定应取消警衔或予以辞退或调离的;

2、因私出境出国逾期未归或擅离职守的;

3、非因公致伤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为暂缓转制对象:

1、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的;

2、被政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的;

32001101以来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以及在2001年、2002年、2003年年度考核中确定过不称职等次的。

受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的,暂缓期视调查情况定。

因受党纪或行政处分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被列为暂缓转制对象的,暂缓期为一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满日在本通知下发日之后的,从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

对列为暂缓转制对象的人员,需经过考试考核程序转制的,可先行安排参加笔试,待暂缓期满,视表现情况再确定是否转制。

暂缓期满后列为转制的对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办理确认为国家公务员报批手续;不合格的,不得确认为国家公务员。

三、转制方式

()符合下列之一条件的地方民警,经考核合格后,直接办理转制手续:

1、军队转业干部;

2、具有正式国家干部身份,按规定程序办理干部调动手续进入公安机关的人员;

31998年以后,经省人事厅下达招收计划,并由省人事厅、公安厅统一组织考试录用的人员或参加人事部组织的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取得公务员资格的公安部属院校毕业生。

()除以上()款所列情况外的地方民警通过考试、考核转制。

()经考试、考核未能转制的,应调离执法岗位,由公安机关负责妥善安排其它工作。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制定。

四、办法和步骤

()确定转制对象。各有关市、县()公安局(分局)要在全面、准确掌握所有在职地方民警情况的基础上,对转制对象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转制方式。转制对象本人填写《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登记表》(式样附后),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由市人事局、公安局确定)交所在市、县()公安局(分局)政治处(政工办)

如有地方民警主动提出不参加转制的,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政工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资格审查。

对第三条第()款所列人员,市、县()公安局(分局)对其身份及档案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按进入公安机关方式分别列表造册,连同《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登记表》以及有关资料复印件(警察证、个人首次评授警衔审批表等复印件),经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由地级市公安局政治处复核汇总,报地级市人事局确认资格。

对第三条第()款人员,市、县()公安局(分局)对其身份及档案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列表造册,连同《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登记表》以及有关资料复印件(警察证、个人授衔审批表、身份证等复印件),经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由地级市公安局政治处复核汇总,报地级市人事局确认资格。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转制对象,由市、县()人事局、公安局在本市、县()公安机关内部,分别作为考核或考试考核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公示期间有群众反映的,应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资格者,不得列入转制对象。

()考核。

对确认资格人员进行考核,由市、县()人事局负责监督指导,公安局(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包括平时考核、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具体按《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民警考核的初步成绩、加减分情况、总成绩必须由市、县()人事局、公安局(分局)在本市、县()公安机关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考核合格分数线划定为60分。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转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要求在2005年1月31日前完成。

()为第三条第()款所列人员办理国家公务员身份确认手续。

对第三条第()款所列人员,经确认资格、考核合格和通过公示后,填写《广东省地方民警确认为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二份,连同转制登记表、考核和加分证明等材料,由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审批。审批前必须由市人事局、公安局在本市公安机关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审批情况由市人事局、公安局分别报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备案。

()组织第三条第()款人员考试。

1、公布考试通知。按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地方民警转制考试的文件要求,由各市人事局、公安局于规定时间内,在本市公安机关内部公布考试通知(要求通知到每位确认资格的考试对象)。通知内容包括:考试的对象、方法和程序;报名的时间、地点和办法;考试科目、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2、报名。报名工作由市人事局、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确认资格的考试对象,以自愿为原则,持本人身份证、警察证,以及近期本人免冠正面小一寸照片2张在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名。准考证由市人事局发放。

3、考试。考试采取笔试(闭卷)形式。笔试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市人事、公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笔试考点、考场按规定设置。考试时,省人事厅、公安厅将派员巡考。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专业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行政工作的有关能力;公安专业科目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公安工作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和能力。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不指定参考用书,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用书为公安部编写的《公安基础知识》(修订本)

发布考试通知、报名、考试的具体时间安排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笔试结束后,由省人事厅负责阅卷评分,并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占40%,公安专业科目成绩占60%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笔试入围分数线由省人事厅、公安厅划定。

()办理考试考核合格人员的国家公务员确认手续。

对笔试入围人员,按考试、考核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生总成绩。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人事厅、公安厅共同确定。

总成绩合格的人员,由所在公安局填写《广东省地方民警确认为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二份,连同转制登记表、考核和加减分证明等材料,经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公安局复核汇总,统一报地级市人事局审批;审批前必须由市人事局、公安局在本市公安机关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审批情况由市人事局、公安局分别报省人事厅、公安厅备案。

五、做好未能转制人员的有关工作

对于未能转制的人员,各市、县()公安机关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区分不同情况,做好有关工作。对符合清退、辞退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辞退;对考核或考核考试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负责调整安排到非执法岗位工作。要防止和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有关要求

地方民警转制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各有关市、县()人事、公安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政策界限、对象条件、程序和时限开展转制工作,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各有关市公安局要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民警和群众的投诉、监督。要采取有力措施,严肃工作纪律,堵塞漏洞,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确保万无一失。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绝不姑息。

附件1:《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登记表》(式样)()

附件2:《广东省地方民警确认为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式样)()

 

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

转制考核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我省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警和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精神和地方民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领导

考核由市、县()人事局负责监督指导,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公安局(分局)要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县()公安局(分局)地方民警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除接受人事部门的监督外,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部门也要进行监督。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符合转制条件、在公安机关专项编制员额内已经评授警衔但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在职地方民警。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4个方面。考核由平时考核、民主测评、组织考核三个部分组成,分别实行百分制计分法,然后按平时考核占50%,民主测评占25%,组织考核占25%的比例合成初步成绩,再比照加减分条件进行加减分,最后得出考核总成绩。

五、操作办法

()平时考核(平时考核得分占考核成绩的50)

平时考核以民警个人2001年至2003年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评定得分。评分方法为:当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得90分;被评为称职等次的,得75分;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得65分;因受记过以上处分不定等次的,得60分;属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或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按规定不参加考核的,得60分。将被考核者3年年度考核得分相加后

3,以三年总分的平均值为民警平时考核得分(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办法保留两位数,下同)

平时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

()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得分占考核成绩的25)

1、民主测评由民警(含所在单位领导)以投票方式完成。投票要召开被测评者所在单位(股、所、队以上)民警大会,需有80%以上民警到会,且民警人数在8名以上(本单位民警不足8名的,与相邻单位合并进行)方为有效。由单位主要领导主持,在会前注意引导民警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参加并慎重投下负责任的一票。但不得有暗示性的引导。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员参加。

2、由到会民警结合被考核人平时的德才表现,按“优”、“良”、“一般”、“差”四个等次对被考核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评议(不搞委托投票)。民主测评量化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得分=[(优的票数×1+良的票数×0.8+一般票数×0.6+差的票数×0.4)×100]/有效票数

3、测评完成后,由单位领导、民警代表(非转制人员)及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等3人以上负责计票,然后对统计结果签名确认,连同原始票据当场加封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考核(组织考核得分占考核成绩的25)

1、组织考核内容包括领导测评和出具考核评语。

2、领导测评。由所在股、所、队等单位领导3名以上(不足3名的,由县()公安局(分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补足)根据被考核对象的平时工作表现,按“优”、“良”、“一般”、“差”四个等次实行无记名测评。

测评结果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和计算得分。得分计算方式与上述民主测评得分计算方式相同。

3、出具考核评语。所在单位对被考核民警出具考核评语,上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4、组织复核。被考核对象的组织考核结果(含得分和评语)要经所在市、县()公安局(分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如发现所在股、所、队领导在打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考核领导小组可作出重新考核的决定。由公安局领导班子3名以上成员按上述办法重新测评,并指定专人重写评语。其结果为组织考核最终结果。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计算并确定考核总得分

l、按照规定比列,对每个考核对象的平时考核、民主测评、组织考核三个部分得分进行换算相加,得出每人的初步成绩。

2、对被考核人员的初步成绩比照下列规定条件和分值进行加减。

(1)奖励加分(奖励加分以所获得最高奖励的奖项为准,不实行累计):荣获省()级荣誉称号者,加15分;荣获个人一等功奖励者或荣获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的,加10分;荣获个人二等功或荣获广东省优秀人民警察称号的,加5分;荣获个人三等功或荣获市优秀人民警察称号的,加2.5分。其他奖励不予加分。

(2)职务加分:职务加分的对象必须是2004531前任职,20041231前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担任正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加10分;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加7分;担任股所队正职领导职务的,加5分;担任股所队副职领导职务的加3分。

(3)工龄加分:以20041231为界,参加工作每满一周年,加0.5(最高不超过12)

(4)处分减分(处分扣分以所受到最严厉的处分为准,不实行累计)2001年以来曾有违纪行为受处分,按如下标准减分:受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或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减15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减1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7分;受行政警告处分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减5分。

3、确定考核总成绩

依据对考核对象的平时考核、民主测评、组织考核所得初步成绩以及加减分事项,汇总计算得出考核总成绩。

民警考核的初步成绩、加减分情况、总成绩,由市、县()人事局、公安局(分局)在本市、县()公安机关内部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5天。

六、要求

考核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关系到被考核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市、县()公安、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督指导,认真做好考核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做到客观、公正、透明,严禁搞不正之风。对在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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