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发[2004]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4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中组部、人事部《通知》的规定,从2004年起,省法院、省检察院及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审核各地录用人员,请将审核结果归口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每次全省统一招考录用工作完成后,请各市将录用情况及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
二、从2004年下半年起,我省每年将定期组织两次全省统一招考录用工作。上半年报名时间为3月份,笔试时间为4月份,招考对象为当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具有相应学历的人员;下半年报名时间为11月份,笔试时间为12月份,主要面向第二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请各市各单位按此时间安排相关工作。
三、强化和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身份管理。凡不具有合法身份的人员(即未按规定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审理同意的过渡审批或录用审批、调任审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不予任职,也不得在党政机关中流动。从2004年起,进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凡不能出具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录用通知的,一律不予核发工资。
四、根据中组部、人事部《通知》的要求,我省定于2004年3月底前对近年来执行考试录用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违规进人问题集中进行一次清理。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党政机关执行考试录用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的实施方案》(附后)。请认真按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反映。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
对党政机关执行考试录用制度情况进行
检查清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4号)的要求,决定近期集中对我省党政机关执行考试录用制度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为做好这次检查清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全国党政机关考试录用与公务员培训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国人部发[2003]34号文的要求,对我省各级党政机关执行考试录用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通过检查清理,进一步纯洁党政机关干部队伍,严肃考录工作纪律,刹住违规进人的不正之风,切实把“凡进必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落到实处。
二、检查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检查清理的范围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纪检、审判、检察机关,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民团体、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重点是县(市、区)和镇(乡)两级机关。
三、检查清理的内容
(一)
(二)已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且完成人员过渡后按规定应当考试而未考试或不符合录用资格条件和程序而进入机关的人员情况。
四、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已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且完成人员过渡后,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立即清退:
1.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考试进入机关的;
2.徇私舞弊、搞虚假材料、伪造身份的;
3.违反录用资格条件的;
4.考试不入围的;
5.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
6.未经批准而擅自采取特殊考试的;
7.未按编制限额和录用计划指标录用的。
(二)对未按规定权限审批的,尽快补办审批录用手续。
(三)对违反规定进入机关的,由地级以上市组织人事部门宣布其录用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违规招考审批或违规进人的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五、方法与步骤
检查清理工作主要采取各地各单位自查自纠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从现在起至2004年3月底集中进行,具体分为四个步骤。
(一)自查自纠: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清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对1997年10月以来新进机关的人员,通过查阅干部档案、人员名册和有关资料,走访调查等方式,审核其进入机关的详细情况。对已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且完成人员过渡后进入机关的人员,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登记造册(花名册格式见附表一、二、三),并采用Excel软件分别制成电子文件,存放于3.5寸软盘。对违反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由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及省直有关部门汇总后按规定处理,同时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备案。
(二)抽查:在搞好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各单位进行抽查,对自查自纠工作走过场的要责成重新清理。
(三)整改: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边查边改。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杜绝机关违规进人的现象。
(四)总结:检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省直机关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在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检查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防止检查清理工作走过场。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检查清理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的稳定。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反馈,涉及政策性强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地级以上市组织人事部门要专投举报电话,具体受理干部群众的投诉,加强对检查清理工作的社会监督。严肃工作纪律,对工作不力,包庇违规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附表1、2、3、4略]
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政机关积极推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考试录用制度,“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初步形成,一大批优秀青年人才被吸收到各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干部队伍的结构进一步优化,整体素质不断提高,考试录用制度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欢迎。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考试录用制度还没有得到认真落实,机关违规进人现象比较严重;考试的科学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考试的方式和内容有待改进。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切实把好党政机关的“入口”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坚持考试录用制度,严禁违规进人
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等有关规定,凡是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一律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各地要积极实行职位竞争考试,不再组织资格考试。对部委所属高校和地方有关高校毕业生也有逐步实行职位竞争考试,取消资格考试。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免考“口子”。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或者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需要简化考试内容和程序的,应当报经考试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对具有高学历或高级职称的人员,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决定免考或者随意简化考试科目和程序。要进一步规范干部调任工作,坚绝杜绝“考不进来调进来”的现象。
未列入实行和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但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各类机关、经批准列入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应当纳入考试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统一招考。
二、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考试录用工作,提高录用质量
要逐步提高统考层次。从2003年起,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司法、安全部门补充工作人员,一律纳入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局)组织的统一招考,并按有关规定将拟录用人员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局)审批或备案。其他部门补充工作人员时,也要逐步实行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考试。
考试录用工作要定期组织。录用主管机关要适应各级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定期组织公开考试。每年的考试时间应当相对固定,并与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适当衔接。没有正当事由不得停考或延考。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录用考试的组织方式,积极推行计算机网络报名,为报考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录用考试要突出对能力的测试。要加大对报考人员各种能力的测评力度,对不同类别和不同机关层次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体现不同的能力要求,并在试题的结构和难度上有所区别。录用考试的分类分等工作,要与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分类管理结合进行。中央国家机关要继续探索和完善A、B分类考试。公共科目考试,B类职位以《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为主,A类职位在《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基础上增加《申论》考试。根据职位需要,也可对报考人员掌握外语与计算机能力提出要求。要根据面试要素和职位特点选择面试方法,在以结构化面试为主的同时,积极探索其它面试方法,保证面试的客观和公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素质。
要加强考试录用课题研究。省级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应制定中长期科研规划,确定重点研究项目,组强力量进行攻关。要加强对笔试命题的管理,切实负起组织笔试命题的责任,逐步建立起国家级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共科目题库;要开发和推广科学先进的面试测评技术,积极推进面试考官资格制度。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命题资格制度和试题质量评价制度。力争用两到三年的时间,省级以上考试录用主管机关要建立起高素质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科研、命题和面试考官专家队伍。
三、建立有效控制手段,加强对机关进人和考试录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管理。中组部和人事部将统一制发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或录用备案(审批)表,用于记载国家公务员身份和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取得情况以及个人信息。登记表或录用备案(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身份的证明。不具有合法身份的人员,不予任职,也不得在党政机关干部队伍中流动。要把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制度与工资统发制度结合起来,进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凡是不能出具市(地)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录用通知的,一律不予核发工资。
要将考试录用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招考政策、招考计划、报考条件、招考程序及录用结果公开,认真推行拟录用人员公示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发现的违纪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查处,决不姑息。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其他当事人,必须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考试录用主管机关要严格按照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考试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自立名目乱收费。对于考试录用工作经费尚未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录用主管机关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将考试录用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录用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需求。同时,各录用考试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编辑复习资料,不得向报考人员推销参考书,不得举办任何考前培训班,切实维护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声誉。
四、加强领导,不断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
党政机关推行考试录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战果。坚持和不断完善党政机关的考试录用制度,为党和国家选准用好人才,不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总体目标,而且关系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报考人员的切身利益,是在干部人事工作中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个具体体现。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科学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实践中坚持和不断完善考试录用制度,进一步规范考试录用工作,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手抓制度落实,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下大气力严把党政机关“入口”关,为建设高素质的党政机关干部队伍打好基础。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考试录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本部门近年来考试录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违规进人问题集中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清理的重点是县乡两级机关。对不按国家规定的录用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人员,考试录用主管机关要取消其录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招考单位,由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宣布其录用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未经考试,或徇私舞弊、搞虚假材料、伪造身份等进入党政机关的人员,应立即清退,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员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04年4月底前,将近年来考试录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中组部干部一局和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中组部、人事部将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