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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本文转载自:〖无〗 发表时间:〖2008-07-30〗 本文作者:admin 浏览次数:2647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2003年10月17日发 粤人发[2003]266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
本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五条 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 调任、转任的人员,应具备拟调(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调任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任县级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学历可放宽为大专以上);国家公务员转任到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转任到省级党政机关及广州市区单位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专业技术人员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调任科级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行政管理人员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在相应职级担任领导职务三年以上。
国家公务员转任,应按相应职级进行。转任到专业技术性较强职位工作的,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专业技术水平。
(四)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 调任国家公务员前,调入机关(单位)要根据职位情况,确定拟调任人选,安排他们参加由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处、科级国家公务员任职资格考试或能力测评,并进行全面考核,择优确定拟调任对象,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报批及调任手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被辞退或受开除处分的;
(三)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调任国家公务员的审批程序为:
(一)省的党政机关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由主管部门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
(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归口报所在市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条 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审批程序为:
(一)省的党政机关转任不涉及迁移户口的国家公务员,由转出和转入双方按管理权利协商办理,并事先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备案确认;涉及迁移户口且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
(二) 地级以上市的党政机关转任国家公务员,按管理权限归口报所在市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呈报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须附下列材料:
(一)要求调(转)任函件。调(转)入机关(单位)要说明调(转)任理由、编制及职位空缺情况、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拟调任人员考试或测试成绩、对拟调(转)任人员的考核意见;
(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二份(式样附后);
(三)调(转)任人员近期考察材料;
(四)照顾夫妻分居的,需附上结婚证和在拟调入城市工作一方的户口复印件。其中,属照顾军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附上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件和近期内是否安排转业的证明;
(五)己婚的,应有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婚的,要附上离婚证明书;
(六)子女需随迁的,要提供其户口本复印件;
(七)体检证明;
(八)增人计划卡;
(九)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程序完备、材料齐全的,审批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调任、转任呈报情况、受理过程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一定形式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经批准调任的国家公务员,试用一年。试用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任职培训。经培训和考察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退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批。调出人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调(转)任,离任前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违反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调任国家公务员需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
本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五条 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 调任、转任的人员,应具备拟调(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调任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任县级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学历可放宽为大专以上);国家公务员转任到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转任到省级党政机关及广州市区单位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专业技术人员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调任科级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行政管理人员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在相应职级担任领导职务三年以上。
国家公务员转任,应按相应职级进行。转任到专业技术性较强职位工作的,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专业技术水平。
(四)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 调任国家公务员前,调入机关(单位)要根据职位情况,确定拟调任人选,安排他们参加由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处、科级国家公务员任职资格考试或能力测评,并进行全面考核,择优确定拟调任对象,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报批及调任手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被辞退或受开除处分的;
(三)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调任国家公务员的审批程序为:
(一)省的党政机关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由主管部门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
(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归口报所在市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条 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审批程序为:
(一)省的党政机关转任不涉及迁移户口的国家公务员,由转出和转入双方按管理权利协商办理,并事先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备案确认;涉及迁移户口且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
(二) 地级以上市的党政机关转任国家公务员,按管理权限归口报所在市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呈报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须附下列材料:
(一)要求调(转)任函件。调(转)入机关(单位)要说明调(转)任理由、编制及职位空缺情况、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拟调任人员考试或测试成绩、对拟调(转)任人员的考核意见;
(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二份(式样附后);
(三)调(转)任人员近期考察材料;
(四)照顾夫妻分居的,需附上结婚证和在拟调入城市工作一方的户口复印件。其中,属照顾军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附上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件和近期内是否安排转业的证明;
(五)己婚的,应有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婚的,要附上离婚证明书;
(六)子女需随迁的,要提供其户口本复印件;
(七)体检证明;
(八)增人计划卡;
(九)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程序完备、材料齐全的,审批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调任、转任呈报情况、受理过程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一定形式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经批准调任的国家公务员,试用一年。试用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任职培训。经培训和考察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退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批。调出人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调(转)任,离任前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违反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调任国家公务员需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