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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试录用暂行办法
本文转载自:〖无〗 发表时间:〖2008-07-30〗 本文作者:admin 浏览次数:2292
(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公安厅2000年8月17日发 粤人调录[2000]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制度,公正选 拔、录用人民警察,保证新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正科以下(不含县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人民警察(包括调任、转任人员和安置营以下军转干部)。
第三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和地方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毕业生和军转干部中录用,不足部分可从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其他人员中录用。
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机关录用的人民警察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 录用人民警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组织报名和审查资格;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和政审;
(七)录用和试用。
第六条 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每年举行一到两次,在每年的二月和九月举行。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报省人事厅、公安厅批准,可单独举行录用考试。
第七条 省人事厅、公安厅共同负责对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进行部署。
第二章 录用计划
第八条 录用人民警察,应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编制录用计划。
第九条 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及其编制数、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考试时间;
(四)用人单位意见;
(五)审核、审批机关意见;
(六)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的录用计划按上述要求单列编报。
第十条 录用计划原则上每年编制一次,于12月底前编报下一年度的增人计划。
第十一条 省公安厅和各市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分别由省公安厅和各市人事部门向省人事厅申报,由省人事厅确定。
第十二条 市以下各级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程序是:
(一)县(市)人事部门对本级公安部门及本县(市)所辖乡(镇)的人民警察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编制上报市人事部门;
(二)市人事部门对本级公安部门和所辖各县(市、区)的人民警察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编制本市人民警察录用计划上报省人事厅审批,同时抄报省公安厅;
(三)市人事部门根据省人事厅确定的本市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分解下达给本级公安部门及所辖各县(市、区)人事部门;
(四)省人事厅在审批录用计划前,征求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录用特殊职位人民警察,需采取特殊考试的,应向省人事厅、公安厅申报。采取特殊考试的范围、对象按照《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采取特殊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和社会待业青年中录用人民警察,年龄在2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由省公安厅、人事厅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周岁);从转任人员和军转干部中录用人民警察,其年龄条件按照公安部《关于严把进入关进一步做好警衔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政治人[1996]236号)办理。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0.8以上,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录用考试前两个月,由省人事厅、公安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录用单位、职位、专业及人数;
(二)报考的资格条件;
(三)考试的科目和方法;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五)考试时间、地点;
(六)考试成绩发布方法;
(七)录用办法等。
第十七条 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和为方便报考者,各市分别设若干报名点,报名点要指定专人负责,并组织培训有关的工作人员,使其掌握有关报名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第十八条 报名点应张贴详细的录用计划表、招考公告等材料,供报考者报名时参考,具备报考资格者应填报志愿,并明确是否服从分配。
第十九条 报考点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报考者进行如下资格审查:
(一)户口是否符合规定的地区要求;
(二)是否具备所报职位规定的文化程度和专业要求;
(三)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四)有无明显的生理缺陷;
(五)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范围;
(六)是否符合报考的其它条件。
凡符合报考条件者,填写《公安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报名表》,交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照片三张,同时,核发准考证。不符合报名条件者,不予报名。
第二十条 报名截止后,由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公安局汇总报名情况并报省人事厅、公安厅。省人事厅、公安厅根据报名情况,统一印刷、发放试卷。
第四章 考 试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录用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和体能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笔试占50%,面试占30%,体能测试占20%的比例折算相加,构成应试者的总成绩。
第二十二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考试由人事厅命题。专业科目考试由省公安厅根据省人事厅的要求命题。笔试后,按公共科目占60%,专业科目占40%的比例折算相加,构成应试者的笔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录用笔试以市为单位设考区,考区可设考点2--3个,笔试结束后,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阅卷、登分。
第二十四条 笔试结束后,按拟录取人数3:l的比例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人事厅商公安厅确定。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和体能素质测评。
第二十五条 面试和体能测评由省公安厅商人事厅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体能素质测评的项目和标准另行规定。面试和体能素质测评结束后,面试和体能素质测评人员对应试人员进行综合评定,写出评语。
第二十七条 面试和体能测评后,以应试者总成绩高低为序,按拟录取人数2: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的名单。
第二十八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人民警察,经省人事厅、公安厅批准,可以采取相应的测试方式或简化考试程序。
第五章 体 检
第二十九条 录用人民警察体检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中《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条 体检工作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三十一条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负担。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查。公安机关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有权决定重新复查,复查费用由公安机关负担。复查应到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复查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章 考核和政审
第三十二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在地级以上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下进行。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成立考试和政审工作小组负责对笔试、面试、体能素质测评和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核和政审。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成员应选派中共党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与考核对象不存在回避关系的同志担任。
第三十三条 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需要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的重大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应遵循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考核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一)对考核和政审对象本人和主要直系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同事及人事部门了解情况;
(二)查阅档案及有关资料;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访问;
(四)通过考核和政审对象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委会了解情况。
第三十五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结束后,由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写出署名的书面考核和政审材料。
第七章 录用与培训
第三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公安局根据职位要求和报考人员笔试、面试、体能素质测评、体检和考核及政审结果,按照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并汇编拟录用人员名单(越位录用的要说明理由),填报《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和“关于报送录用审批表的说明”(主要阐述录用工作的主要程序及确定拟录用人员的理由),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级各人事部门批准录用。
警察院校毕业生的录用,单独排列名次,按照总成绩高低顺序录取。
第三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是:
(一)省公安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录用人民警察,报省人事厅审批。
(二)市公安局及所辖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录用人民警察,由市公安局报省公安厅复核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上报省公安厅的材料包括:1、县、市公安局的报告、审核意见;2、广东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审核表(一式二份);3、广东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审核名册(一式三份);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体检表;6、笔试合格人员成绩汇总表(一份)。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的录用批复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录用人员名单,并根据职位要求,由市、县公安机关商当地人事部门作统一分配。
第四十条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除外),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安警察院校或人民警察培训学校为期半年封闭式的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由省公安厅统一部署,统一培训内容,统一考试、考核标准。
第四十一条 培训内容。政治理论基础知识、国家公务员制度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公安业务基础知识、警体、基础训练、警察查缉战术、公安文书写作、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和公安部、省公安厅制定的有关规定。此外,还要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等有关内容。
第四十二条 培训考试及考核。岗前培训实行统一教材,统一教学内容,统一标准。对国家公务员制度基础知识、公安文书写作、刑事侦察、治安管理、法律基础知识等五门课程实行全省统考,其中二门(含)以上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自费参加下一期培训,考试成绩仍不及格者,取消录用资格。培训结束前对学员思想表现、遵守纪律情况进行考核,作出考核鉴定,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四十三条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定职,并按照警衔审批权限评授警衔;不合格者(包括身体不合格),报经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八章 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录用人民警察工作,必须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政府人事部门和本级政府人事、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从事考录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的亲属关系,应当执行公务回避。
第四十六条 对不按本办法录用人民警察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手续,上级公安机关不予评授警衔。
对违反录用规定的报考人员,取消当年的报考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准报考。
对违反录用和培训政策、规定和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费用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制度,公正选 拔、录用人民警察,保证新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正科以下(不含县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人民警察(包括调任、转任人员和安置营以下军转干部)。
第三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和地方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毕业生和军转干部中录用,不足部分可从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其他人员中录用。
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机关录用的人民警察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 录用人民警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组织报名和审查资格;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和政审;
(七)录用和试用。
第六条 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每年举行一到两次,在每年的二月和九月举行。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报省人事厅、公安厅批准,可单独举行录用考试。
第七条 省人事厅、公安厅共同负责对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进行部署。
第二章 录用计划
第八条 录用人民警察,应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编制录用计划。
第九条 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及其编制数、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考试时间;
(四)用人单位意见;
(五)审核、审批机关意见;
(六)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的录用计划按上述要求单列编报。
第十条 录用计划原则上每年编制一次,于12月底前编报下一年度的增人计划。
第十一条 省公安厅和各市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分别由省公安厅和各市人事部门向省人事厅申报,由省人事厅确定。
第十二条 市以下各级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程序是:
(一)县(市)人事部门对本级公安部门及本县(市)所辖乡(镇)的人民警察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编制上报市人事部门;
(二)市人事部门对本级公安部门和所辖各县(市、区)的人民警察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编制本市人民警察录用计划上报省人事厅审批,同时抄报省公安厅;
(三)市人事部门根据省人事厅确定的本市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分解下达给本级公安部门及所辖各县(市、区)人事部门;
(四)省人事厅在审批录用计划前,征求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录用特殊职位人民警察,需采取特殊考试的,应向省人事厅、公安厅申报。采取特殊考试的范围、对象按照《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采取特殊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和社会待业青年中录用人民警察,年龄在2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由省公安厅、人事厅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周岁);从转任人员和军转干部中录用人民警察,其年龄条件按照公安部《关于严把进入关进一步做好警衔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政治人[1996]236号)办理。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0.8以上,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录用考试前两个月,由省人事厅、公安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录用单位、职位、专业及人数;
(二)报考的资格条件;
(三)考试的科目和方法;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五)考试时间、地点;
(六)考试成绩发布方法;
(七)录用办法等。
第十七条 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和为方便报考者,各市分别设若干报名点,报名点要指定专人负责,并组织培训有关的工作人员,使其掌握有关报名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第十八条 报名点应张贴详细的录用计划表、招考公告等材料,供报考者报名时参考,具备报考资格者应填报志愿,并明确是否服从分配。
第十九条 报考点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报考者进行如下资格审查:
(一)户口是否符合规定的地区要求;
(二)是否具备所报职位规定的文化程度和专业要求;
(三)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四)有无明显的生理缺陷;
(五)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范围;
(六)是否符合报考的其它条件。
凡符合报考条件者,填写《公安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报名表》,交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照片三张,同时,核发准考证。不符合报名条件者,不予报名。
第二十条 报名截止后,由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公安局汇总报名情况并报省人事厅、公安厅。省人事厅、公安厅根据报名情况,统一印刷、发放试卷。
第四章 考 试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录用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和体能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笔试占50%,面试占30%,体能测试占20%的比例折算相加,构成应试者的总成绩。
第二十二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考试由人事厅命题。专业科目考试由省公安厅根据省人事厅的要求命题。笔试后,按公共科目占60%,专业科目占40%的比例折算相加,构成应试者的笔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录用笔试以市为单位设考区,考区可设考点2--3个,笔试结束后,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阅卷、登分。
第二十四条 笔试结束后,按拟录取人数3:l的比例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人事厅商公安厅确定。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和体能素质测评。
第二十五条 面试和体能测评由省公安厅商人事厅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体能素质测评的项目和标准另行规定。面试和体能素质测评结束后,面试和体能素质测评人员对应试人员进行综合评定,写出评语。
第二十七条 面试和体能测评后,以应试者总成绩高低为序,按拟录取人数2: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的名单。
第二十八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人民警察,经省人事厅、公安厅批准,可以采取相应的测试方式或简化考试程序。
第五章 体 检
第二十九条 录用人民警察体检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中《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条 体检工作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三十一条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负担。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查。公安机关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有权决定重新复查,复查费用由公安机关负担。复查应到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复查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章 考核和政审
第三十二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在地级以上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下进行。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成立考试和政审工作小组负责对笔试、面试、体能素质测评和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核和政审。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成员应选派中共党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与考核对象不存在回避关系的同志担任。
第三十三条 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需要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的重大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应遵循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考核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一)对考核和政审对象本人和主要直系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同事及人事部门了解情况;
(二)查阅档案及有关资料;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访问;
(四)通过考核和政审对象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委会了解情况。
第三十五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结束后,由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写出署名的书面考核和政审材料。
第七章 录用与培训
第三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公安局根据职位要求和报考人员笔试、面试、体能素质测评、体检和考核及政审结果,按照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并汇编拟录用人员名单(越位录用的要说明理由),填报《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和“关于报送录用审批表的说明”(主要阐述录用工作的主要程序及确定拟录用人员的理由),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级各人事部门批准录用。
警察院校毕业生的录用,单独排列名次,按照总成绩高低顺序录取。
第三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是:
(一)省公安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录用人民警察,报省人事厅审批。
(二)市公安局及所辖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录用人民警察,由市公安局报省公安厅复核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上报省公安厅的材料包括:1、县、市公安局的报告、审核意见;2、广东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审核表(一式二份);3、广东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审核名册(一式三份);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体检表;6、笔试合格人员成绩汇总表(一份)。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的录用批复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录用人员名单,并根据职位要求,由市、县公安机关商当地人事部门作统一分配。
第四十条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除外),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安警察院校或人民警察培训学校为期半年封闭式的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由省公安厅统一部署,统一培训内容,统一考试、考核标准。
第四十一条 培训内容。政治理论基础知识、国家公务员制度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公安业务基础知识、警体、基础训练、警察查缉战术、公安文书写作、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和公安部、省公安厅制定的有关规定。此外,还要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等有关内容。
第四十二条 培训考试及考核。岗前培训实行统一教材,统一教学内容,统一标准。对国家公务员制度基础知识、公安文书写作、刑事侦察、治安管理、法律基础知识等五门课程实行全省统考,其中二门(含)以上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自费参加下一期培训,考试成绩仍不及格者,取消录用资格。培训结束前对学员思想表现、遵守纪律情况进行考核,作出考核鉴定,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四十三条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定职,并按照警衔审批权限评授警衔;不合格者(包括身体不合格),报经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八章 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录用人民警察工作,必须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政府人事部门和本级政府人事、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从事考录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的亲属关系,应当执行公务回避。
第四十六条 对不按本办法录用人民警察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手续,上级公安机关不予评授警衔。
对违反录用规定的报考人员,取消当年的报考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准报考。
对违反录用和培训政策、规定和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费用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