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一: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笼子里规范运行
8 月 26 日,中央政法委召开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研究部署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工作,全面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随着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延伸,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的要求和期待也越来越高。近年来,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执法司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不公、不廉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只有通过深化改革,才能破解这一顽疾痼症。
执法司法权作为重要的国家权力,从权力行使看,执法司法活动专业性强,自由裁量权大,执法司法人员容易受到各方面利益和关系的干扰、诱惑。政法队伍一旦出现违法乱纪问题,势必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损害党和政府的权威。建立一套适应新的执法司法运行模式的制约监督制度,也显得尤为迫切。
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应以互相制约监督为主体。党领导下政法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历来是我国政法工作体制的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过去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源于政法部门之间互相制约监督的弱化。因此,政法各部门既要做共扶正义的益友,也应成为彼此纠错的诤友。例如,要推动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效发挥法院审判对公安侦查、检察起诉的制约引导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进一步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完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意见等多元化监督格局。
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应以内部制约监督为根本。政法各系统内部制约监督具有直接性、专业性、及时性等特点,是防止执法司法权被滥用的重要防线。在未来的工作中,应不断完善政法系统内部制约和流程控制机制,让内部监督“长出牙齿”,通过系统梳理执法司法办案的关键环节,定期开展内部案件管理、质量评查、行为督导等方式,不断筑牢防范执法司法腐败的“防火墙”。
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应以社会监督为重要补充。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主动把执法司法活动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才能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司法腐败无处藏身。对此,要深入推进执法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执法司法机制,畅通人民群众批评监督和建言献策的渠道, 建立健全执法司法案件舆情监测与管理监督联动机制,完善政法信息发布制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改革和建设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惟有深刻把握执法司法权运行规律特点,让执法执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规范运行,才能不断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热点二:持之以恒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
从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到推进刑事案件“两统一”工作机制;从开展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到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从建立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制度,到推进执法大数据深度应用;从加强改进执法培训工作,到推行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坚持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在个别地方,公安执法工作中还存在个别不规范现象。比如,有的依法依规办案意识淡薄,甚至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有的手段简单粗暴,缺乏理性文明的执法方式,影响执法效果。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 对执法公开、公正、文明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些都迫切需要公安机关与时俱进,转变执法理念、完善执法方式,以建设法治公安为目标,坚持不懈地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
首先是要坚持执法为民,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公安机关是接触、服务人民群众最多、最广泛的政府职能部门之一。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只有真正从思想深处认清“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问题,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公正执法的期待和要求,使人民群众既敬畏法律的权威,又感受到法治的温度。
其次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找准规范执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执法规范化建设需要解决“从哪里入手”的问题,应紧盯执法关键环节,着力解决社会反映突出的顽瘴痼疾,构建即时高效、系统全面的执法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加强执法管理、强化执法监督、完善执法制度、优化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培训、落实执法责任,不断提升公安规范执法质量。
第三是要坚持科技引领,强化对执法环节的有效掌控和精细管理。近年来,公安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实践是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为更好提升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性,应不断强化信息化建设、大数据应用。在执法活动中,建立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和重要保障。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执法的核心要求。只有持之以恒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才能切实提升执法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执法活动和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热点三:和稀泥式执法根子是执法理念落后
当前正值盛夏,有关盗抢瓜农西瓜的新闻还真不少。据报道,浙江省嘉兴市瓜农陈某的上万斤西瓜近日在夜间遭到哄抢,报警后,警方说,不算偷,双方自行调解。另据报道,河南淇县瓜农庞某的西瓜地,被骑电动车的一对母女偷了八九个西瓜。庞某发现后连忙追了上去,但是在瓜农追赶拉拽电动车时候,导致三人同时摔到在地,其中一女子膝盖摔伤,电动车把摔坏,警方第一次处理时,要求庞某赔偿偷瓜者 300 元。
分析起来,这些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警方对偷抢西瓜者的处理畸轻,大多象征性地处理一下了事,以至媒体称之为“和稀泥式”执法。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基层执法当中采取不恰当的调解方式。农村大多是乡里乡亲的,低头不见抬头见,如果执法过于较真,容易损害和谐、淳朴的邻里关系,所以很多时候执法者宁愿采取调解解决的方式,大事化小、息事宁人, 特别是在财产损失不大的情况下,执法就显得有些过于温柔,好像和稀泥。
这样的调解执法,从积极的方面来说,维护了村民之间的和睦,不损害良好的邻里关系。从消极的方面来说,导致一些村民财产权法律意识淡漠,认为小偷小摸不算回事,甚至任意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对可能要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缺乏认识。
调解是具有东方特色的执法、司法方式,体现了德治的优良传统。但调解的前提是分清是非,依法调解, 绝不是各退一步,让遵纪守法者吃亏,让不劳而获、唯利是图者得意。让好人吃亏式的调解最终会助长违法者的嚣张气焰,不利于树立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应该指出的是,对那些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数额较大的案件,应该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依法办理。哄抢上万斤西瓜造成瓜农重大损失,这样的案件如果不能依法办理,无疑是在漠视农民的财产权利,也严重影响法律的尊严。
二是错误的维稳思维。哄抢西瓜往往会涉及到很多村民,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害怕造成群体性事件,不愿意追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宁可让一方受委屈,从而更加助长一些村民“法不责众”的心理。
早在 2014 年,习近平总书记对维稳和维权的关系就作了深刻的阐述,他说,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 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 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也就是说,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任何牺牲法律原则、牺牲公平正义换来的稳定,都不是真正的稳定,也必然会制造新的矛盾和冲突。
所谓“和稀泥式”执法,其实是我们的一些基层执法者对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理解不透,对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学习不够,不敢承担责任,不敢依法依规执法,只做表面文章的体现。这种现象,虽然表现在个别警察执法上,但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基层执法理念落后,跟不上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需要和新期待,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热点四:涉疫情执法不能“一刀切”
日前,最高检公布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的办案数据:截至 2 月 18 日,全国检察机
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 2692 件 3722 人;受理审查逮捕 603 件 729 人,审查批准逮捕 498
件 598 人;受理审查起诉 323 件 409 人,审查提起公诉 238 件 290 人。
分析这一组数据,不难发现,检察机关不批捕和不起诉的案件均占有相当比例。这表明,虽然疫情期间,司法机关对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谣传谣、销售伪劣防疫物资等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但在司法各环节依然持审慎态度,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既从快从严查办涉疫情犯罪案件,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切实把握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突如其来的疫情对社会各环节都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对司法机关也是一样。一些备受热议、后果严重的行为亟需明确法律定位,而一些违反法律、挑战社会规则的行为更需要司法机关从严查处、从重打击。但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刑法的谦抑性,不能过度执法,让刑罚超出必要范围。
新冠肺炎患者故意隐瞒病情和行程,造成严重后果的,该怎么处理?按照两高 2003 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各地执法司法机关均据此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获得了很好的效果。然而,一些地方却将这一做法上纲上线,无视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否主观故意,只要发生类似案件,一律用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办理。须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上是十分严重的罪名,起刑点是三年,最高可处死刑。如此“一刀切”式的办案,显然已经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司法原则,超出了必要限度。
正是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既要严厉惩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又要把握好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既要考量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又要关注防控疫情时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既要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同时,最高检还两次发布办理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具体指导的同时,也向社会公众发出了明确的警示和提醒讯号。
疫情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这不仅是对战“疫”一线提出的要求,也是对全社会各环节提出的要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面对疫情,更应当在众声喧哗中保持足够的法治定力,始终做到忠于法律、严格准确适用法律,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保障,推动疫情防控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开展。
热点五:执法有力量,守法有尊严
在河北某县,一家毛皮加工生产企业未能得到退税。企业负责人认真查阅了县税务局对其他毛皮加工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办理结果公示信息,横向对比后表示:“把退税的结果亮出来,把不能退的理由说明白,不藏着掖着,我服气。”
简单看,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透明,让行政办事有理有据,在阳光下展开,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就能让人心服口服。往深里看,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在于行政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这与近年来河北强化行政执法规范、阳光运行,密切相关。
有规矩才能成方圆。曾经,河北某地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因清理占道经营,与商贩发生冲突,一些文字与画面的传播引发讨论,有关部门随后回放了现场执法记录仪中的视频,发现执法人员全程在解释,这样就还原了事实真相。规范执法、有据可查,既能澄清谣言,也保护了执法人员。可以说,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提升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行政执法的合理性,给执法人员戴上了“金箍”,也为他们穿上了“防护服”。
行政执法的权威是法律赋予的,但是在一段时间内,执法不规范、不严谨带来了一些不良影响。比如, 行政执法信息存在公开不及时、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执法行为存在不严格、不文明及执法过程记录不全面、不标准等问题,相关审核机构存在力量不足、工作不规范等问题。这都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必须予以规范。对此,国办出台意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剑指行政执法乱象。
行政执法好不好、到不到位,关乎法治政府目标能否如期实现。近日,河北通过了《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于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进一步巩固其“三项制度”的改革成果。早在 2017 年,河北在省市县三级 50 多个执法领域、
7000 多个执法主体同时推行了“三项制度”试点,聚焦行政执法源头、过程、结果三个环节,以“公开” “留痕”“合法”为抓手,实现行政执法规范化。通过改革,切实提升了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接受度和对执法结果的认可度,第三方评估数据显示,河北省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由 2015 年的 44.42%上升为2018 年的 72.74%。一位领导干部由衷地说:“规范行政执法,让执法者有力量,让守法者有尊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强调,要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对于河北来说,推进“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还面临着部门推进不平衡、基层执法人员力量不足、信息化建设不到位等问题, 需要广大执法主体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推进改革。“行百里者半九十”,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每一项执法活动和每一个执法环节,才能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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