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警察的阶级基础和政治属性不同,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各异,但它们的本质是共同的,即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1.警察职能
警察职能是指警察的社会效能和作用。
警察的职能是由国家的职能决定的。警察不仅是国家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而且是国家管理社会的行政机构,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特点。警察的阶级性表现在它的政治镇压职能上;警察的社会性表现在它的社会管理职能上。
2.警察的基本职能
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构成了警察的基本职能。
政治镇压职能指警察使用暴力,对威胁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与国家安全的政治势力实行镇压。警察的这一职能,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强烈的阶级性。
社会管理职能指警察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维护一定社会制度下的社会秩序。警察的这一职能,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
3.两种基本职能的关系
警察的这两种职能,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是社会管理职能的前提,社会管理职能是政治镇压职能的基础。
警察的这两种职能并非处于同等地位,政治镇压职能通常置于首要地位,有了巩固的政治统治,才能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行使管理职能。
公安专业知识考点: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公安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永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这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1.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含义
1950年9月,毛泽东同志在对全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的指示中说:“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否则是危险的。”这一指示确立了我国公安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
所谓“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是指从与全党的关系来说,公安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所谓“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是指从地方公安机关与同级地方党委的关系来说,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的实际领导之下。党的绝对领导通过党委对公安机关实际的、直接的领导才能得到落实。这种领导关系是我国公安工作的政治优势。
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具体包括如下两方面含义:
(1)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
毛泽东同志在1937年曾说过:“我们党拒绝了国民党派遣他们的党员来当八路军干部的要求,坚持了共产党领导八路军的原则。”我们党在坚持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权的同时,也实行了党对人民公安保卫工作绝对领导的原则,并且一直坚持到今天。这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要求,是维护党、国家、人民利益的要求。
(2)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无条件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地置于党中央及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削弱、抵制、损害或者摆脱党的领导。
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全面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全面地接受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和工作上的领导。凡是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法律问题时,都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经党委审核批准,并在党委监督下贯彻执行。那些具有全面性重大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工作部署以及一些重大案件的侦查处理,都要在地方党委实际领导下进行。
党对公安工作的直接领导,就是要求公安机关自觉地接受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也应自觉接受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对公安工作的直接领导。凡是党委直接过问、检查和督促的,公安机关都要如实汇报,不得封锁消息,不得向党委保密,不准消极应付和抵制,更不准拒绝。
做到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坚持四条:一是人民警察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三是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和保证作用。四是充分发挥公安系统每个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公安专业知识考点: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所谓群众路线,是我国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坚持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优良传统,是三大革命法宝之一。毛泽东同志说过:“一切工作都要走群众路线,公安工作也要走群众路线。”在公安工作中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同样是我国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是党和政府的群众路线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公安机关的传统优势和特色。只有坚持群众路线,才能形成公安工作的强大合力,只有密切联系群众,广泛组织发动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才能奠定公安工作的群众根基。
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它是在公安工作中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的总称。
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工作路线,也是公安工作的根本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坚持群众路线,就能保证公安工作始终与群众的血肉相联系,保证各项公安工作取得成功。群众路线的实质,就是要求公安工作要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谋利益,就是要立警为公、执政为民,这也是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贯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途径有以下几个:
1.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
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方面,是公安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打牢执法为民思想基础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①坚持群众观点不动摇,真正做到感情上始终贴近群众。
②坚持执法为民不动摇,真正做到生活上竭诚服务群众。
③坚持民意导向不动摇,真正把评判权切实交给群众。
2.扎实努力做好群众工作
公安机关应根据形势的变化,不同任务、对象及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公安机关的群众工作任务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广泛深入地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
②将群众工作贯穿于各项公安业务活动中。
③遵纪爱民,廉洁为民,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3.与时俱进推广群众工作新经验
公安机关在发扬传统的基础上,要不断探索和开拓,与时俱进创造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新方法。
①将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纳入法制轨道。
②拓宽警民联系的新渠道。
③创造警民协作新形式。
④形成群防群治新局面。
⑤全面实施社区警务战略。
⑥推广“大走访”“大接访”“警民恳谈”等成功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