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新一轮商事制度改革,创建覆盖企业准入、准营、退出全生命周期的商事制度改革新模式,重塑广东营商环境新优势,构建推动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创新商事登记模式
(一)争取国家支持,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探索试点商事登记确认制。以商事登记实名认证、全程电子化办理、要件式智能化审理、申请人承诺制为支撑,进一步简化登记事项、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省工商局牵头,广州、深圳、珠海市以及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工商和其他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二)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压减办照环节;全面推开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做到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区域、业务、市场主体全覆盖,实现企业办照零跑动,申请材料无纸化;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商务、金融领域的应用,使电子营业执照成为“互联网+”环境下市场主体的唯一网络身份认证和管理标识。(省工商局牵头)
(三)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商事登记“银政通”服务向港澳地区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拓展,实现商事登记服务前移、离岸受理、远程办理。加强与港澳有关法律服务机构合作,探索简化港澳资企业商事登记公证文书,推动建立公证文书信息数据库,推进粤港澳投资跨境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和跨境公证文书等信息共享。(省工商局牵头)
二、简化开办企业程序
(四)改革优化开办企业流程,将我省开办企业时间整体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搭建纵向贯通省、市、县三级,横向连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刻章网点、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打通开办企业全流程信息共享链条,建立以营业执照信息为基础、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信息互通互认机制,建立开办企业“一网通办、并行办理”的工作机制。推动全面提升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服务效率。(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省公安厅,省税务局配合)
(五)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科学设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开办企业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建立常态化评估报告发布机制,持续推动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走向深入。(省工商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税务局配合)
三、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六)科学统计和测算全省各类涉企行政审批办理频次及业务量,精准提出亟需改革的“量大面广”的涉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报请有权机关批准后,分批实施,持续推进。重点对资质资格类审批及指标限额类审批事项开展专项清理。(省编办,省工商局、电子政务管理机构牵头,深圳、东莞市人民政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广州市南沙区管委会配合)
(七)对省政府已提请国务院委托下放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等行政许可改革事项,由省级主管部门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提请国家有权机关授权或批准我省调整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快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各审批事项涉及的省级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别负责)
(八)复制推广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做法,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功能区以及江门、阳江市推开《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基础事项目录》所列138项涉企行政审批改革,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省编办,省工商局、自贸办、法制办牵头,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建设统一市场监管平台
(九)推动实现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涉企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无障碍交换、统一归集公示。建成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连通省直部门及各地级以上市现有综合监管平台,为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同提供支撑。在统一监管平台建成前,利用“全国一张网”协同监管平台,实现跨部门的后续监管协同,落实企业注册信息、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双告知”“双反馈”和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建立信息对接、认领、反馈的督查通报制度,将各审批部门认领企业信息率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省电子政务管理机构牵头,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推进“以网管网”监管,实行网络经营主体实名制,引导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网店办理商事登记,规范网络经营主体交易行为。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建立省级网络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和省级网络市场监管系统。探索建立网络消费预警机制。(省工商局牵头)
五、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
(十一)构建以信用信息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梳理我省失信联合惩戒事项,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梳理编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清单。加快推广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将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实施联合奖惩措施等作为必要环节嵌入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工作业务流程当中。探索建立信用约束向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延伸制度,加快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国家统一认定标准及时认定我省红黑名单,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共享,实施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推动《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六、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水平
(十三)推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部门要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主动向社会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要通过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推动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动执法部门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明确审核内容,细化审核程序,实现执法监督关口前移。(省法制办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配合)
(十四)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一单两库一细则”,出台执法标准、执法尺度和执法程序规范。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对检查对象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各级政府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次数达到该年度总抽查次数10%以上,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各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体系。(省工商局牵头,各地市场监管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改革
(十五)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市场综合监管体制。各地根据不同执法领域特点、规律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领域执法机构的编制规模,推动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牵头)
(十六)按照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整合划归试点经济发达镇管理的派出(驻)机构,以及镇政府原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组建综合执法队,承担相关领域执法职责。(省编办牵头)
(十七)进一步厘清部门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动态完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权责清单。(省编办,各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十八)建立省市场监管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省市场监管改革创新工作的总体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和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市场监管工作中跨部门、跨区域的重大问题。(省工商局牵头)
八、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监管格局
(十九)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企业首负责任制,全面推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和服务金保证制度。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由业务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行业组织的职责,指导行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完善行业性约束惩戒机制,建立行业组织与政府部门沟通合作机制。(省民政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促进个体私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十)建立各级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持续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建立“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信息共享平台,开通全流程“绿色通道”,建立全维度优惠政策体系。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证照变更登记、资产转移过户、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过程中,简化材料、合并程序、减免税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免征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契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不收缴工会费,依申请可延期缴纳税款等;各级财政可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给予奖补和补助,企业可申请使用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加大对转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规范服务收费,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提供融资服务。(省工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配合)
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二十一)深入调查摸清工商注册市场主体经营状况,加快推进“死亡”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清理工作。(省工商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统计局、法制办,省税务局配合)
(二十二)进一步优化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流程,强化部门间沟通衔接、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维护企业、债权人、投资人、企业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深化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争取国家支持广东先行在全省范围开展试点。完善企业撤销登记程序,对提供虚假住所等失联企业、冒用他人身份证虚假注册、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废债务等违法失信企业,探索建立强制出清制度。(省工商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配合)
各项任务牵头单位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推动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支持力度,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将政策措施宣传到企业,营造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