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省内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有关水利项目初步设计。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地级以上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五)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省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负责管理全省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全省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泊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大江、大河、河口和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级以上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大中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全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地级以上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负责水利科技工作,开展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管理对香港供水业务和指导对澳门供水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水利部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水务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城区、农村水务建设和管理。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审核供水建设等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的论证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计划用水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保障城乡供水安全;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本市供水行业管理。组织实施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监督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村通水、改水管理;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负责排水许可管理;监督排水行业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指导农村污水处理工作;负责排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市河道、湖泊、水库、堤防(包括河涌、人工水道、人工湖),并组织指导整治;负责江河、湖泊、水库及排水(污)管网水量、水质的监测;审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划分,监督本市水环境治理规划的实施。
(七)负责本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及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和区、县级市之间的水事纠纷。
(八)负责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起草地方水务工程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务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县级市的重要水务工程;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务设施的配套工作;负责水务工程建设和运行的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
(九)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市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
(十)负责编制水务年度建设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市本级水务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水务行业多种经营,研究提出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水务投融资。
(十一)负责本市水务科技和水务信息化工作,开展水务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主管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洪抢险和防低温冰冻工作。
(十三)负责本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协调本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经济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军民融合发展。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产业政策;组织拟订相关产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实施;指导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牵头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指导工业、相关生产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并做好相关信息发布,统筹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全省煤炭、电力、油品和重点物资运输能力等供应,负责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物资管理和运输有关工作。
(四)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编制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项目,提出促进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的措施和意见。
(五)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招标工作,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六)负责全社会节能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专项规划及政策措施;牵头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推动循环经济系统工程建设;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和提质发展、扩能增效工作,研究协调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八)牵头负责企业数据信息采集、统计、分析、报告等企业情况综合工作;牵头做好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工作;负责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九)统筹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协调指导经济社会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组织协调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统筹推进电子政务;协调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十)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大数据收集、管理和开发应用的标准规范;协调、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数据技术标准;协调经济社会数据资源的组织管理;指导推进社会经济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协调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推进服务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
(十二)协助推进国家及省重点信息化工程建设,负责信息安全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三)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四)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组织指导国防科技工业的民参军、军转民工作;组织指导民用部门军品配套工作;拟订民用爆炸物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科技项目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五)指导协调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烟草工业生产和专营管理,负责省政府委托管理的交通战备和信息动员工作。
(十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军民融合发展。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产业政策;组织拟订相关产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实施;指导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并做好相关信息发布,负责牵头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全市煤炭、电力、成品油等供应;负责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四)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需审批、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项目,提出促进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措施和意见。
(五)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负责牵头推进智能制造业发展;负责推动工业、信息化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的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的专项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循环经济系统工程建设;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和政策措施;指导相关产业集聚集约发展,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承担工业、信息产业园区提质发展、扩能增效工作;研究、协调工业、信息产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八)负责牵头做好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工作;负责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组织拟订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九)负责牵头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组织指导经济社会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负责综合汇总全市信息系统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
(十)负责统筹全市信息化基础设施(含电子政务网络、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信息资源公开服务体系、基础信息资源库、政务信息资源数据中心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推进服务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协助推进国家、省、市重点信息化工程。
(十一)负责信息安全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协调政府部门、重点部门做好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组织本市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组织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军民结合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按管理权限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大数据研究、规划和应用;指导和协调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科技发展重大布局、优先领域政策性建议,编制和实施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省重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等科技规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
(四)承担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创新体系建设规划,拟订促进全省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制定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提出相关政策,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实验室体系和重点科研基地、产业创新平台、重大创新基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拟订科技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会同有关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类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
(六)牵头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深化产学研合作行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
(七)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农村信息直通车工程和专业镇科技创新示范试点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八)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培育发展民办科研机构,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九)拟订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科普规划和政策,负责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推进民营科技工作,负责广东国防科技装备动员相关工作。
(十)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投入及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
(十一)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二)拟订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政府间及有关国际组织间的科技合作项目,承办涉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科学技术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科技、信息化发展和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和信息化发展重大布局、优先领域的政策性建议,编制和实施全市中长期科技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信息化专项工作,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
(三)推进产学研结合的创新体系建设和区域信息一体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创新体系建设规划,拟订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制定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并提出相关政策,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四)推进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计划;监测分析高新技术产业运行态势并预测预警,指导和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类科技、信息化示范基地的建设,组织指导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转化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信息化专项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和信息化投入及优化资源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六)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和信息化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并推进相关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培育发展民办科研机构;推进民营科技工作,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七)拟订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促进技术市场、信息服务市场、科技与信息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技术市场、信息服务市场、科技与信息中介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科技和信息化评估管理以及统计管理;协调全市科普工作,拟订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参与组织指导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八)组织拟订科技与信息化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科学技术奖评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和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九)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组织协调和指导信息资源开发共享、电子政务建设、电子商务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社会和经济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广信息化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十)协助推进国家、省、市重点信息化工程。负责综合汇总全市信息系统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平衡、协调信息化建设和发展资金并监督使用。推进全市电信网、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网“三网融合”,促进网络互通,资源共享。负责信息安全的统筹规划,组织推动和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一)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审批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指配无线电台呼号,负责组织本市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二)拟订科技、信息化交流与合作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政府间及有关国际间的科技、信息化合作项目,承办涉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信息化合作与交流事项。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及各地市局宗教委员会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维稳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和城市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庆典活动,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五)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民族、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政府帮助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六)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协调民族、宗教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七)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做好宗教人士的培养教育工作。
(八)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宗教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及各地市安全局
主要职能
国家安全厅是人民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主管全国家安全工作。工作内容是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部的领导下,负责和管理地区防范、打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开展隐蔽战线的对敌斗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安全工作规划。
领导和管理全省国家安全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
依法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破坏活动,开展反渗透、反分裂、反颠覆、反窃密、防泄密以及反恐怖斗争。
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安全系统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在中央叫国家安全部,在省叫国家安全厅,直辖市叫国家安全局(跟省厅一样),在普通地市(包括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市和地级市)叫国家安全局。
国家安全局和其他部门政府部门(比如教育局、建设局、公安局)不同的是,它不在县和区设立单独部门。
国家安全局和其他部门一样,归当地政府管理,执行行政措施接受当地检察院监督。
国家安全局的职责和任务:
首先要明确国家安全局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和职能部门,是负责维护国家安全相关工作的执法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明确了国家安全局的任务是按照本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则具体说明国家安全局的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的内容是:“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广东省监察厅及各地市监察局
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成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省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查处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广州、深圳市政府及其省管的领导成员、各地级市政府及其领导成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和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制定政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工作。
(四)负责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五)调查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六)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执法监察工作以及综合治理工作。
(七)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管理监察干部,审核各地级以上市监察部门领导班子和省监察厅各派驻机构以及省直单位监察机构主要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和监察部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监察局
工作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协助市委抓好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监督检查市直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区、县级市政府及其领导成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负责检查和处理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及市管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或党纪、政纪的案件,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三)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制定反腐保廉教育规划和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的教育。
(五)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政策规定和党纪、政纪、条例、法规的实施细则与办法。
(六)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执法监察工作。
(七)会同市直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区、县级市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考察审核各区、县级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和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出)机构以及市直局以上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民政厅及地市民政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烈士审批、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五)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省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含地市级异地商会,下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三)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工作;承担追认烈士、伤残抚恤对象的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报批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四)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复员干部、退役士兵、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军供站、军休所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灾情;负责救灾捐赠管理工作,接收、管理和分配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六)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七)负责全市街(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负责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名使用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按权限负责我市行政区域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承担民政事业费和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司法厅及各地市司法局
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面向社会征集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立法协调。
(四)承办省政府规章的备案、解释、立法后评估和全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指导工作。组织开展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省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办理向省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省政府行政应诉事务,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监督依法治理、法治创建、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指导调解工作。指导、监督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指导、监督刑罚执行、罪犯改造、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八)指导、监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
(九)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负责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按权限负责本系统有关审计工作。
(十二)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地级以上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管理省监狱局、省戒毒局。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广州市司法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和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戒毒工作。
(四)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
(五)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
(六)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八)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依法负责全省面对社会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办理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负责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警用车辆及服装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财政厅及各地市财政局
属广东省级财政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内设21个内设机构。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国库、政府债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措施 [2] 。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省级财力的建议,深化财政投融资制度改革,参与构建政府公共资源投入的公平配置机制,牵头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力支撑机制。
(三)代编全省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组织编制、审核年度省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定额;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推进预决算公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省以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拟订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2] 。
(四)制定财政中长期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组织实施税制改革,建立完善地方税体系;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社保基金收入管理;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
(五)负责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省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监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指导监督农村财务会计工作。
(六)负责监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国有资产;负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负责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开展省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及公共资源统计分析评价工作。
(七)监督检查财税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处理、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省级财政支出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反馈应用。
(八)管理全省会计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依法监管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境内的有关业务 [2] 。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承担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和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省级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全省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负责省级非税收入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拟订彩票管理制度,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管理政府债务、政府主权外债业务,防范财政风险;管理财政票据,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监督省驻穗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六)组织制定广东省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省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监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七)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国有资产监管;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负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负责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及公共资源统计分析评价工作。
(八)负责各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监管社会保障资金,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和农村财务制度。
(九)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管,负责制定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监督检查财税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处理、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省会计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依法监管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境内的有关业务。
(十二)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办理监管范围内涉及国有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和核准。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财政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政府采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起草有关税收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政府调节、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市级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全市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监督管理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负责市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监督管理“收支两条线”工作;依法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监督全市财政国库管理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六)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国有资产监管;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负责市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及公共资源统计分析评价工作。
(七)负责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编制市级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监管社会保险资金;监督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八)参与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安排研究,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对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管,参与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向有关单位委派财务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农村财务、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拟订和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防范财政风险;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十)承担综合治税工作,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财会制度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会计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各地市人力资源局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本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和就业训练机构的管理,牵头拟订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境外人员到本市就业的管理政策,牵头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本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完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总体平衡。
(六)牵头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博士后的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评价和培养的相关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交流合作和外国专家的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拟定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及各地市国土资源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负责编制、实施全省国土与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查、审核,指导和审核地级以上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四)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制定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补充耕地政策并负责指导、监督落实,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耕地面积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拟订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储备、供应等政策,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承担上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六)负责拟订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提供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承担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和城乡地籍管理等工作,承担省人民政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承担矿业权审批、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储量监管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省重要矿区、保护性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活动,承担调处重大矿业权纠纷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监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与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国土资源应急管理工作。
(九)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省测绘规划和公共技术标准,监督管理测绘行业,负责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
(十)负责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和房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初审区、县级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保护、利用、开发、整理、复垦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三)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及其有形市场的建设、完善和监督管理以及土地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年度计划;拟订地价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征收、划拨、出让、收回等工作,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负责对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和批后实施工作;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和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组织拟订地籍管理规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接管、代管、撤管等直管房监督管理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五)监督检查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负责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六)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拟订和落实全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流转行为;负责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中介、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后续监管工作。
(七)组织编制和实施房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划和计划;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修缮、危破房改造、白蚁防治、应急抢险等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成立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和使用。
(九)负责监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和拆迁单位资质管理;负责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管理工作。
(十)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负责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完善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环境复原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环境的调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以及矿泉水、地下水、地热资源开采的监测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制定测绘技术标准;负责测绘行业和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地籍测绘、房地产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负责审核用于权属登记的房地产测绘成果。
(十三)负责土地、矿产、测绘和房屋管理的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和外事活动工作。
(十四)负责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农业农村经济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和农耕文化建设工作落实。指导监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牵头负责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统筹全省扶贫开发、省外东西部扶贫协作和老区建设工作。牵头起草扶贫开发、东西部扶贫协作、老区建设的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督查考核评估,指导推动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远洋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负责全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省级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境内外农业交流合作,参与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以及中央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
(二)拟订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制定相关涉农政策。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四)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产品进出口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动物防疫条件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八)负责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普查,依法负责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的有关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九)承担农业救灾复产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承担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十)制定农业科技、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外农业优良品种与先进技术,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牧草地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指导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依法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三农”工作动态,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综合协调省直涉农部门和中央驻粤涉农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扶贫开发和指导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农业农村工作及海洋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全市“三农”工作,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协调指导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
(二)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统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及海洋事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制定相关涉农政策。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价及信息发布的责任;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拟订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承担海洋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责任。
(六)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产品进出口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七)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依法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水产苗种、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条件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渔船、渔机、渔网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普查,负责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的有关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十)承担农业救灾复产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负责农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制定农业科技、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外农业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三)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主管的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指导发展节水农业;指导和监督海洋监察、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监督检验工作,维护国家海洋和渔业权益,管理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
(十四)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依法管理外来物种。
(十五)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三农”工作动态,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办农业和海洋管理涉外事务,指导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市农业系统未移交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依法推动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全省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红树林资源以及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承担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以及全省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指导下,承担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有关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承担推进林业改革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协调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八)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林业产业发展。拟订林业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林业企业原材料基地建设、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和森林生态旅游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九)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森林资源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扑火、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指导、管理森林公安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参与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森林专项贷款计划,监督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和林业基金,指导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与合作,指导国有林场和林业基层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林业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定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区、县级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
(二)负责提出林业和园林绿化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和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筹措、计划分配;依法监管林业和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参与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森林专项贷款计划;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财务、统计、审计工作。
(三)负责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生态建设;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营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及各类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组织城乡一体化绿地系统建设;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负责城市道路绿化带、绿化节点的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商品林的培育及林业和园林绿化基地的建设;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四)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负责林业和园林绿化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核准、审批和后续监管工作;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林权登记管理;负责林业和园林绿化的保护和监督检查;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园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的调查评估、动态监测、统计分析。
(五)负责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行业管理,制定分级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拟订湿地规划,组织指导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红树林资源以及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等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林木、绿地等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
(八)负责推进林业改革和维护林农合法权益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协调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指导林场、苗圃场的建设和管理。
(九)组织协调和指导林业、园林花卉产业发展;拟订林业、园林花卉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园林花卉基地的建设和综合开发,发展林业和园林生态旅游,推进花卉产业发展;规范林业和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培育和扶持林业、园林绿化龙头企业发展。
(十)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违法案件查处、森林防扑火工作;指导和管理森林公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和园林绿化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制定技术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和园林绿化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商务管理及口岸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国内外贸易、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拟订全省商务和口岸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场体系建设、内外贸易发展、投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快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商贸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内外贸融合发展;优化商贸流通产业布局和结构。
(三)牵头拟订有关健全和规范城乡市场发展的政策;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体制改革,协调解决商贸流通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流通标准化。
(四)负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监测分析商务运行态势、商品供求,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会展、电子商务、商务服务等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指导和协调贸易促进体系建设,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商品贸易结构调整;推动流通业品牌建设。
(六)制定并组织流通业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流通行业发展工作,指导和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相关工作;依法对拍卖、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业等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除粮食、棉花外)进出口计划以及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计划。
(七)牵头拟订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计划,负责商贸服务业(含批发、零售、家政、餐饮、住宿业等)管理、发展相关工作;指导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优化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和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和国际品牌建设;负责监督协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
(九)组织、协调实施本省“走出去”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对外经济合作的规划、政策、管理办法和对外投资计划;依法管理、监督和服务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本省承担的对外援助相关工作;推进海外经贸网络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驻外经贸代表机构有关管理工作。
(十)拟订本省促进外商投资战略和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拟订本省招商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省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承担本省与港澳台经贸合作相关工作;建立和完善我省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机制;承担重大项目对外招商和跟踪该服务工作。
(十一)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有关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加工贸易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本省加工贸易进出口工作。
(十二)负责有关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监管区等,下同)建设发展的规划计划的政策引导和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省自由贸易区战略;负责有关开发区情况汇总、评价工作;研究分析有关开发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全省商务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性商务和口岸的重要外事活动;指导本系统外事和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区域经贸合作、协作相关工作;联系省政府驻沈阳、武汉、成都、昆明、西安办事处的工作。
(十四)负责口岸建设和对外开放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指导各级口岸管理机构的工作,负责电子口岸建设及口岸信息发布;参与协调口岸安全管理。
(十五)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综合协调本省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具体工作;依法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指导协调国外对本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拟订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拟订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推动出台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等政策并指导实施;具体协调国家、省相关部门和港澳及各片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事务;统计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信息;承担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商务部、国家口岸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商务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商务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内外贸易发展、市场体系建设、投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快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商贸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内外贸融合发展,优化商贸流通产业布局和结构。
(三)负责监测分析全市进出口、商贸流通、外商投资状况,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国内外贸易、现代流通方式和全市商务工作发展趋势,组织实施调控措施;统筹协调商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四)组织拟订有关健全和规范市场发展的政策;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体制改革,推进流通标准化。
(五)负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负责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食盐、商业特许经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行政管理;指导协调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会展、电子商务、商贸服务等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指导和协调贸易促进体系建设,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商品贸易结构调整,推进国际品牌建设。
(七)负责流通行业发展工作,依法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汽车流通业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推动药品流通行业发展;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指导和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优化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负责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国家机电办管理的产品的核报工作;负责监督协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
(九)联系和协调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等)工作,协调推进优化通关环境;负责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情况汇总、评价工作,研究分析开发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有关自由贸易区事务工作。
(十)组织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贸易进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负责技术、知识产权进出口工作,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承担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十一)指导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有关事项,参与重大外资项目的落户和服务等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二)拟订本市招商引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项目的招商和跟踪服务工作,指导驻外招商机构工作;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市招商引资工作;参与制定本市促进投资规划和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
(十三)负责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对外投资、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依法管理、监督和服务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指导境外市场开拓,规范境外投资企业经营秩序;依照权限承办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十四)拟订全市商务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性商务重要外事活动;指导本系统外事和对外交流工作;联络各国驻穗总领事馆及其他驻穗机构对外经济事务;依照授权审批和管理外国和台港澳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在穗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十五)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协调我市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具体工作;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指导协调国外对本市出口商品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开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调查及其他反垄断相关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一)管理文化艺术事业,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二)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三)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对文化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四)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繁荣,协调指导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按分工管理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网络游戏服务。
(五)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六)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指导、协调全省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管理工作。
(七)指导、管理文化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指导文化艺术、文化科研工作和文化艺术教育工作。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协调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参与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组织指导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委保健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省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助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社会急救医疗网络、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协助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生育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配合建立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区、街(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含广州地区部属、省直属单位及驻穗部队),组织指导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军队、武警驻穗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十六)承担市委保健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市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省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提出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人民政府投资和以省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省人民政府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地级以上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省委、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省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地级以上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和省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地级以上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广和指导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广东省子系统。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审计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市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其绩效。市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管理机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县级市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区、县级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县级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委、市政府部门及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区、县级市政府共同领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县级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地方性外事规章制度,研究制订外事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外事工作的重大问题,了解和掌握外事工作(包括外国与本省缔结友好关系的城市、省、州、县)的动态,了解和掌握国际及港澳重大动态,了解和掌握外国驻粤领事馆及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的动态。
(三)组织接待外国访粤的国宾、党宾、议会外宾、友好人士以及其他重要来宾,接待和管理来粤从事公务活动的各国外交人员和外国记者;管理外国驻广州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外国驻粤新闻机构;承办省领导的对外交往事宜。
(四)负责因公临时出访管理工作,承办审批、审核中央授权范围内的单位派遣团(组)出国、赴港澳地区和邀请外国人来粤访问的有关事项;承办省级领导出访报批工作;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护照(通行证)颁发、签证(签注)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省的友好城市和民间对外友好交往工作,指导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六)负责办理和指导、协调粤港澳的边境事务及官方、半官方、重要民间往来事宜。
(七)协调指导各市、省直各部门的重要外事活动,指导外事业务,监督执行外事纪律。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外交部以及中央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外事部门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涉外工作的指示、决定;归口管理全市的外事、涉外工作;研究提出执行外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对外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负责市政府邀请来访和中央有关部门、兄弟城市邀请顺访广州的外国重要团组和友好人士的接待工作;协助省做好访穗的国宾、党宾和外国外交官、记者的接待工作。
(三)主管我市与外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方面的工作,开展我市与友好城市和其他外国城市之间各种友好活动,促进相互间在政治、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体育、卫生以及市政建设等各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四)指导广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工作,负责我市与世界大都市协会日常联系工作,组织我市与世界大都市协会和各项专业活动。开展我市与世界各国民间友好交往。
(五)办理我市临时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的审核呈批管理工作和负责颁发我市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和出境证明,申办外国(境)签证,负责审理我市各单位申请外国人来华签证事项。
(六)统筹安排和办理市五套领导班子成员的出访和会见外宾等工作。负责或参与全市重大外事活动的礼宾工作。
(七)指导各区、县级市外事办和市直各单位开展外事工作;对全市外事、涉外人员进行短期业务培训以及进行国际形势、外事政策、外事纪律和涉外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和处理重大涉外事项。
(九)协调市有 关部门做好在穗的外国专家、留学生、实习生、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协助市纪检、监察、保密部门检查外事纪律、外事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处理违反外事纪委和外事保密规定的重大案件。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外交部、省外事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1、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出资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2、代表省政府向部分省属大型企业派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负责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4、通过统计、稽核,对省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5、拟订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6、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薪酬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拟订国有资产战略重组和总体发展规划,推动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等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负责董事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参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等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和资金统筹分配等工作。
(七)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对区、县级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九)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二)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二、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力争税款应收尽收;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本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八、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承担本系统金税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九、负责本地区进出口税收和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十、组织开展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
十一、垂直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工作。
十二、承办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委市委、省政府和广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监督管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六)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七)根据授权,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八)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管理商标印制活动,加强著名(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对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实行垂直管理,考核任免和管理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领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提高全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指导“质量兴市(县、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全省有关专项打假工作。
(四)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推进工业计量现代化,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六)承担全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七)统一管理认证工作。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监管认证中介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
(八)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对特种设备进出口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九)制订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攻关和重大技术引进工作。
(十)对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实行垂直管理,考核任免和管理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领导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和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欠发达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负责制定全省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统筹规划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及版权统计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行政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市场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全省新闻记者证的监制管理。
(五)负责对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六)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七)负责印刷、复制业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及版权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协同查处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及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
(十)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大案要案,承担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和管理有关全省重要媒体的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省性重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监察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整改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的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实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拟订本省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主管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管的直属机构。除继续行使药品监管职能外,还承担着保健品、化妆品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等职能。
还有增加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能。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指导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负责制定全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跨区域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科研实验、临床试验和检验工作,并指导审评认证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省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统计工作规划和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拟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及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及各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省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省情省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全省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管理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省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省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与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海洋战略研究,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渔业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海岸带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价及信息发布的责任,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使用,承担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和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及海上人工构筑物管理,组织海域界线、海岸线勘定和管理,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涉海工程项目的有关工作。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管理的责任。拟订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
(六)承担海洋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责任。组织海洋资源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监督海洋倾废、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海洋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海洋、渔业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负责保护修复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态系统,管理国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资源。
(七)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和渔业防灾减灾的责任,负责海洋与渔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八)组织落实渔业和渔区发展政策措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渔业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组织开展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认证,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发布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组织指导渔业基础设施建设。
(九)负责渔业许可和渔港、渔船、渔机、渔具渔法和渔业电信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承担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组织海洋与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组织实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承担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数字海洋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海洋监察、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责任。负责辖区内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管理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专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专利工作发展规划。
(二)负责组织协调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指导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工作,牵头拟订并协调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知识产权高层次战略合作。
(三)组织开展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及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
(四)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参与知识产权的涉外谈判,牵头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五)负责全省/市县专利工作,贯彻落实专利优惠、奖励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牵头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组织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涉外应对、维权援助机制,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统计、考核制度。
(七)负责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初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工作,牵头协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与管理。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市县知识产权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和推进旅游综合改革,协调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节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工作,引导休闲度假,协调和推动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实施。
(三)制定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广东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负责国内、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事务。
(四)组织省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引导旅游产品开发和旅游制造业发展,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省旅游统计工作及行业信息发布。
(五)协调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工作,依法负责有关旅游业务的审核、审批工作和出入境旅游管理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赴港澳台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承办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和其他粤港澳台旅游合作交流事务。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工作。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市县旅游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旅游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二)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和侨务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提供侨务信息,组织开展侨务政策、理论和侨务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向涉侨部门通报侨务工作情况。
(三)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指导市县侨务工作。
(四)负责指导、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承办有关审批事宜。
(五)指导归侨侨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在国内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负责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
(六)指导、推动涉侨宣传,涉侨文化交流与华文教育,涉侨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等工作,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
(七)负责国家和省对在粤印支难民有关政策、事务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侨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中央有关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本省涉港澳工作实施办法和工作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二)了解、掌握和反映香港、澳门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统筹协调全省涉港澳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涉港澳工作。
(四)协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省与港澳在经济和社会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协同和推动粤港澳紧密合作相关政策和重点项目的落实。
(五)承担粤港、粤澳高层互访的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负责办理和协调粤港、粤澳的边境事务和官方、半官方以及重要民间往来事宜。
(六)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因公赴港澳事项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因公赴港澳人员的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证明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港澳办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委、市政府、省港澳办和国务院港澳办交办的其它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组织编制并实施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审核、修改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立法解释工作。
(三)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审查行政执法队伍主体和人员的执法资格,核发、监督使用本省《行政执法证》,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四)负责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法律审核,承担省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责任,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监督、指导全省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核及清理工作。
(五)办理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务,监督、指导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六)负责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承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法律顾问事务,代理省人民政府民事诉讼事务。
(七)指导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工作,指导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及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省金融改革创新,指导、协调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区域金融中心等建设工作。
(三)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国有资产风险。
(四)培育和监管产权交易、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金融市场,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参与协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相关融资工作。
(五)协助和支持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以及防范、处置、化解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问题,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六)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统筹协调和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实施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二)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粮食购销政策、进出口计划和动用储备粮的建议,指导开展粮食产销合作。
(三)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保障粮食安全。
(四)拟订全省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省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拟订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储备粮管理业务。
(六)指导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拟订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全省粮食仓库维修改造,建立并完善粮食市场信息网络。
(七)负责全省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参与制定粮食购销价格政策,指导粮食行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推广,组织拟订地方粮食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粮食局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刑罚执行职能部门,负责对全省监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省监狱管理局机关设有办公室、狱政管理处、刑罚执行处、教育改造处、生活卫生装备处、生产管理处、规划财务处、政治部、机关党办、劳动工资保障处、监察审计室、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工会、警务保障中心、监控技术处等职能部门
广东省戒毒管理局是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建制,为省司法厅管理的行政机构,下属单位36个,其中省直单位11个,市属单位25个,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和社区戒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依法做好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指导、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和社区戒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本系统的强制隔离戒毒单位、戒毒康复单位的设置、布局方案并协调落实。
三、指导、监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治和调配。
四、指导、监督对本系统戒毒人单位的执法、所政管理、警戒、教育矫治、生产劳动、生活卫生、医疗康复、防疫、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维护戒毒单位的安秩序和稳定。
五、指导、监督本系统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六、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和出国(境)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本省引进海外人才智力和出国(境)培训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外国和港澳台专家、教师等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的行政许可的实施工作。
(三)负责来粤工作回国留学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界定工作,负责有关公派留学人员的派出工作。
(四)组织实施和管理省重点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项目及其成果的鉴定推广工作。
(五)负责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审核和管理,以及有关出国(境)培训的行政许可的实施工作。
(六)负责相关交流与合作工作,建立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服务体系,规范引进国外人才智力中介组织,负责引进国外人才智力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协助处理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中的重大事件。
(七)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外国专家局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及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扶持政策,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中医医疗、民族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
(三)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四)组织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养工作,参与拟订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和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
(五)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六)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七)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中医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的研究,管理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化工作,实施人民防空技术标准。拟订省委、省人民政府指挥所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战时组织城市人民开展防空袭斗争。承办国家和广州军区、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人民防空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要求的落实情况;检查监督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
(三)组织指挥人民防空工作;掌握下级人民防空机构完成抢险救灾等情况。
(四)组织制订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五)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六)负责人民防空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七)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科学技术研究,负责国家强制性防空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防空工程专用防护设备、设施的生产、安装、使用。
(八)负责民防(人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民防(人防)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
(九)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推进防空防灾平战结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政府工作报告》(稿)提出修改意见;
(3)对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及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4)出席或列席政府有关会议;
(5)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6)参加政府组织的一些礼仪活动、外事活动、统战联谊活动,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7)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工作职能
市政府参事室(市文史研究馆)是具有统战性、咨询性、荣誉性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支持、组织市政府参事、馆员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市政府参事、馆员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对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组织市政府参事对有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评议和提出意见;组织市政府参事、馆员密切同各界人士的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承办市政府参事、文史馆员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组织文史馆员撰写和整理文史资料,组织馆员进行文史研究和诗、书、画创作等活动。
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研究拟订本省对台工作的政策、法规、实施办法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管理、协调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县(区)的对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对台经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粤台两地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以及两岸人员往来、考察、研讨等工作;承办审批、审核国务院合办和省政府授权范围内的赴台交流项目立项和台湾地区来粤交流项目;负责审批、管理台湾记者来粤采访。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制订地方性保密法规和保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共广东省委保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指导、协调广东全省各地各部门的保密工作,监督检查《保密法》及其他保密法规的实施。
(三)组织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对泄密事件进行查处,参与或组织对重大泄密事件的查处。
(四)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的审批办证工作。
(五)组织、指导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干部培训工作。
(六)管理和指导保密技术工作,负责党政电话专用网、重点涉密场所、办公自动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指导保密技术产品的研制和开发应用。
(七)协同有关单位制订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重点项目和重大涉外活动的保密方案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保密技术产品及设备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和维护。
一、负责处理省内群众和境外人士给省委、省政府的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群众网上信访;及时、准确地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反映来信、来访及网上信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研研究,提出制定有关方针、政策的建议。
二、承办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向市、县和部门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三、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集体来穗、到京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检查、协调本省党、政、军等部门信访工作和市、县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
四、指导信访业务工作;研究、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法规草案;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
五、了解并掌握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的培训;指导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
六、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省领导直接反映情况的工作。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信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