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2、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拟订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和保障标准、保障性住房租售价格标准;组织落实住房保障任务,会同相关部门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住房保障分配计划;参与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全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3、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政策;负责房屋交易、租赁、评估、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参与研究制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措施;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房屋权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测绘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和维护(含安全鉴定、棚户区改造、农村泥砖房改造、应急抢险、白蚁防治等)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既有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全监管;统筹和规范政府公房管理,负责直管房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5、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组织推广物业服务示范项目;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6、组织城乡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城乡建设项目方案论证比选;统筹编制和审查城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7、参与提出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总盘子;组织编制城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和维护项目资金使用及投资控制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8、承担城市道路、公共建筑项目及市政设施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并监督竣工验收的责任;综合协调市政府指定范围的航空、铁路、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负责重点公共建设项目建设的协调和督办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应急部门制定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范、定期对应急避护场所进行动态检查维护及安全性评估;承担市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9、承担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相关公共场地)路政管理(不含对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行政处罚);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承担由市本级负责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车行隔离栏、人行护栏除外)、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诱导屏、交通监控设施除外)的监督管理;负责城乡照明工作。
10、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统筹指导农村中心镇和重点镇建设;统筹市投资的村镇建设计划安排;统筹推进市名镇名村、美丽乡村和宜居示范村镇建设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
11、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12、负责建筑业企业、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预拌混凝土、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等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资格和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监督管理。
13、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施工许可管理;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参与防洪工作。
14、负责建筑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构件的工程应用工作。
15、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16、负责推进建设行业科技进步和绿色节能工作;组织拟订建设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与标准化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17、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导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18、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