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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各级部门职能
本文转载自:〖南方公务员〗    发表时间:〖2018-04-22〗   本文作者:admin—li   浏览次数:5783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简称市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审核市政府公文,起草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各类文字材料,处理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收到的各类文电。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组织安排及纪要起草工作。

(三)负责市政府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的督查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提)案、建议的承办工作。

(五)负责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安排,组织协调市政府大型活动。

(六)负责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

(七)负责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驻深单位、驻军的综合协调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2009年《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原深圳市发展改革局改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的为突出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将主要精力转到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来,谋长远、抓总量、促改革、促发展。

工商局物价局的定价职能、统计局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职能整合划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主要负责数据收集整理,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联系。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责任。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衔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居环境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研究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并协调推进。

(二)承担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信息引导的责任;负责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

(三)统筹产业发展政策与产业规划。 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对相关专项规划、产业政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意见; 统筹创新型城市建设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培育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负责推进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相关工作。

(四)拟订区域经济合作和全市区域均衡战略、规划和综合政策;协调推进与内地省、市和港澳台等区域合作。

(五)组织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按权限负责各类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管理;研究提出政府建设资金(包括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年度总规模和项目投资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和后评价工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工作。

(六)拟订社会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负责人口政策。

(七)拟订能源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能源监测预警机制,承担保障能源安全的责任;统筹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推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八)负责定价政策,监测和分析价格水平,制定我市价格调控目标和对策措施。

(九)组织编制并实施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制定重要物资储备的计划和政策。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是承担全市农业、畜牧业、渔业、海洋经济、工业、商业、外经贸、保税区、信息化等方面职能的行政机构(正局级),内设秘书处、行政处、综合法规处等24个处室以及21个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畜牧业、渔业、海洋经济、工业、外经贸、商业、保税区、信息化、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拟订相关行业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农业、畜牧业、渔业、海洋经济、工业、外经贸、商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有关行业运行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三)按规定负责农业、畜牧业、渔业、海洋经济、工业、外经贸、商业、保税区、信息化相关业务资金和专项基金的申报、管理和使用。

(四)统筹协调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并监督实施,按分工负责产业用地管理;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制造业和传统产业;参与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负责相关领域内的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五)指导农业现代化建设;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畜牧业相关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农业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控制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兽医制度;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六)承担海洋经济、渔业管理职责。承担统筹协调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市建设工作;负责渔业资源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增殖、渔港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指导港澳流动渔民的管理协调,并与港澳有关部门建立联系。

(七)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商贸流通业发展;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按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会展业管理。

(八)组织协调电力经济运行,依法实施电力行业管理和改革;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清洁生产以及农业、工业、商业的能源节约和节能监察工作。

(九)承担组织实施重要物资的储备和市场供应的责任;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盐业、药品流通管理。

(十)指导和管理进出口工作,组织实施有关进出口商品配额计划;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指导和管理服务贸易工作,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按规定办理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事宜,指导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

(十一)指导外商直接投资工作。按权限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二)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和开拓国际市场,依法管理和监督境外企业设立、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十三)负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统筹、规划和申报工作;指导、协调保税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四)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组织指导国防科技工业的军转民工作,组织指导民用部门军品配套工作。

(十五)负责国内经济交流与协作,推动外溢型经济发展;负责对口支援、同富裕工程和扶持老区建设工作。

(十六)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推广信息化领域新技术、新标准;推进“三网融合”试点城市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以及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按规定协调管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通信管线、机楼(站点)、公共通信网络和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工作;指导协调无线电通信业务工作。

(十七)协调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统筹建设全市党政机关信息网络、基础信息库等信息基础设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统筹协调全市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工作,协调推进全市电子政务流程优化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设,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责任。

(十八)承担渔业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

(十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十)承办市政府与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科学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全市科技创新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本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并指导建立全市科技创新体系,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参与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三)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工作。

(四)按有关规定负责科技和高新园区领域内的专项资金、专项基金的申报、管理和使用;归口申报并组织实施国家、省下达的科技计划,制定本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指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参与推动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六)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计划;按规定参与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会审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审定工作。

(七)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技术市场等工作;指导科技服务业和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建立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和科技信用体系;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

(八)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参与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市优秀科技人才。

(九)负责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宣传推广、信息统计等工作。

(十)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园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政、税收会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财政、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政、税收、会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财政、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代编全市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将市国资部门编制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监督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三)参与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经济调节和综合平衡的建议。

(四)监督和指导各项税收收入的组织情况,审核上报市地税局拟订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五)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财政票据和政府罚没物资管理;按规定管理彩票市场、国债发行和兑付工作。

(六)负责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监督并统筹调度市级财政资金;负责国库现金管理。负责编制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监管政府采购活动。

(七)承担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的责任。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性资金支出的范围、标准、程序;监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管理和监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政府投资项目产权登记。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

(九)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债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市的贷(赠)款业务;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十)负责管理会计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师行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监管。负责监管企业财务制度的执行。

(十一)承担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及地名管理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策略研究;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层次城市规划、城市更新规划、短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规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规划;负责对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各类专项规划进行土地和空间利用的综合平衡;负责审批详细蓝图和城市设计;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承担落实城市规划的责任。负责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方案图;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四)承担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土地储备、征地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储备土地整备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报国土基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基准地价等公示地价制度,组织收取地价款;负责处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征(收)地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管理和临时用地管理。

(五)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调解处理重大采矿纠纷。

(六)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和土地交易行为。

(七)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及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八)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

(九)负责土地、房产确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依法参与调解房地产权籍纠纷。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承担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起草城市更新工作有关政策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和地图编制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建立地名档案。

(十四)负责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测绘、地矿等基础资料的信息化和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对开发利用土地和执行规划行为、房地产开发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行为。

(十七)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改革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为深圳继公安局之后的第二大部门,其监管职责涵盖了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物价、餐饮监管(其他地区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卫生局的职能)、酒类产品监管等部门职责。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食品安全监管和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制定和实施提高质量整体水平、标准化和计量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指导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三) 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 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

(五) 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牵头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承担酒类市场监管职责;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 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七) 承担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监督检查责任。制止不正当行为价格行为,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八) 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推进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实施;监督管理质量体系与产品质量的认证行为。

(九) 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责任;管理产品、商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十) 按规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争议。

(十一)承担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责任,查处合同违法行为;依法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依法监管拍卖行为。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器具校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事业和社会中介机构

(十三)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发布地方标准和特区技术规范;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监督标准的实施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四)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承担产品质量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查处和相关应急救援责任。

(十五)承担知识产权保护责任;负责专利市场的规范和管理;组织实施专利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承担商标、特殊标志和著作权保护相关工作,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指导著作权贸易活动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和代理机构工作。

(十六)建立知识产权预警、维权援助机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宣传、推广工作;开展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深圳市政府的下设部门,依法监测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起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责任。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三)组织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以及药品再评价和淘汰工作;指导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建设。

(四)承担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责任。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五)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质量抽检和信息发布。

(六)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七)依法监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产品广告。

(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急管理和产品召回的监督实施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承担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统筹协调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建设管理各行业各领域有关人居环境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研究全市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的目标和对策建议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负责建立健全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基本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人居环境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实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的衔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统一。

(三)协调和指导宜居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生态市建设,牵头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工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负责建立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加强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组织实施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政策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组织拟订住宅产业化政策,参与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负责审核上报住房和建设、水务、气象等方面的专业规划及重大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承担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施污染减排考核。

(七)承担废气排放监管责任,确保空气质量逐年提高。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湿地环境、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九)承担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十)承担水环境综合治理责任,确保水环境质量逐年提高。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负责跨界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工作。

(十一)统筹环境安全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协调或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协调相关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按规定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二)统筹人居环境监测、预警预测与信息发布;制定人居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人居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立并实施人居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人居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信息。

(十三)组织开展人居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人居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根据2009年9月公布的《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立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为深圳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将原深圳市交通局、公路局、交通综治办(轨道办)的职责及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交通警察局的有关职责整合划入,规划设计、发展职能得到进一步融合和加强。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交通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道路交通;道路、港口、水运、空港、物流及地方事权内的航空、铁路)管理,协调邮政行业。

(二)负责拟订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责任。参与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拟订交通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并实施交通影响评估制度;组织开展交通需求管理研究,制定交通需求管理战略、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汇总、发布城市交通信息,分析、评估城市交通状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市交通组织、管理和改善方案,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承担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管理责任。组织拟订近期交通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道路、港口、航道、客货交通场站(枢纽)、交通设施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管和造价管理。

(五)负责道路、桥梁、隧道、公用场站、枢纽、航道、人行天桥以及交通标牌、标识、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监管,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六)负责编制交通运输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交通公用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维护计划、交通改善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统筹交通运输行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参与交通运输行业价格制定。

(七)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监管责任。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承担权限内的港口航运、空港及航空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八)承担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责任。组织、协调深圳地区综合运输、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旅客运输和国家重点物资、紧急物资、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国防交通战备的组织、协调管理,参与国防交通保障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市智能交通工作;指导、监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行政管理;管理港口引航工作。

(十一)负责征缴、代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涉及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的有关规费和其他收费。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负责全市的卫生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通常在新闻媒体中简称“市卫人委”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卫生、人口计生、食品和药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医疗卫生、计生、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订卫生、计划生育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人口政策,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三)组织推进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效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四)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五)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服务网络;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监督管理;依法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无偿献血。

(六)组织实施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

(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救护责任。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并发布相关信息。

(八)完善中医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体系,推进中医事业健康发展;监督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

(九)承担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建立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监督实施卫生和计生服务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技术质量控制与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技术风险防范,指导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十)负责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行政执法;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协同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综合治理。

(十一)组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十二)指导干部保健工作;承担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教育局是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委〔2004〕6号)设置的主管全市教育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拟本市教育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出教育改革的政策和教育发展的目标、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三)管理市教育经费;检查区级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配置;指导和监督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统筹全市教育系统学校基本建设工作。

(四)统筹规划、协调管理本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各类教育的招生计划;管理本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各级各类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增设(撤并)和专业设置。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本市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指导和管理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工作。

(六)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和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安全、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七)管理本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导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八)指导市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党的建设与领导人员的考察任免工作;负责本市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九)指导管理本市教育系统与国(境)外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外籍教师进行日常管理。

(十)指导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公安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受市政府、广东省公安厅的双重领导。各区设有公安分局,各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广东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深圳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兼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市委政法委第一副书记 主持全面工作。

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部署、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为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我市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查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和经济领域犯罪案件。

四、承担治安管理责任。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处置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全市保安行业工作。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深圳境内居留的有关事务;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六、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组织、指导、监督、协调灭火救援、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七、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责任。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负责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卫和安全监察;负责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监察。

九、负责防范、侦查和打击恐怖活动,指导和协调全市反恐应急工作。

十、组织实施公安科技工作。负责公安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负责为全市公安系统提供技术服务、装备等警务保障。

十一、负责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承办劳动教养审批。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访我市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负责与港澳地区警方和国际刑警组织的联络、交往和协作。

十四、负责公安机关的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组织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查处、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监察局

主要职责

(一)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派驻监察机构和下级监察机构的工作。

(二)检查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及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三)组织、指导实施效能监察绩效管理,开展电子监察工作。

(四)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和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并调查处理。

(五)开展行政问责工作,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重大行政过错行为。

(六)开展预防腐败工作,协助纪检机关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

(七)监督检查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查处严重的不正之风行为。

(八)协助上级及其他省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涉及我市的监察业务。

(九)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民政局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发20099号),设立深圳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包括:婚姻登记管理、社会福利管理、优待抚恤,退伍、军休安置,收养管理、全市性社会团体管理、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全市性基金会管理、殡葬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和社会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办烈士称号和因战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评定的申报和烈士褒扬有关服务工作。

(三)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复员干部、退伍士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推进军休安置社会化改革。

(四)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推进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物品,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五)承担组织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的责任,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六)负责社会福利工作,逐步建立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创新慈善事业工作机制;指导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与社会捐助;负责福彩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指导各类福利设施、机构、企业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老龄工作。

(七)负责行政区划工作,承担区、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市内各级行政区域的界线勘定和管理。 [1] 

(八)推进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指导婚姻登记管理;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指导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十)完善社会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社会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司法局

 主要职能

其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执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五)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

(六)指导基层司法行政、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负责依法治市工作,组织召开法律宣传和法律常识普及工作。

(八)管理、监督、指导司法鉴定工作。

(九)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发20099号),设立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 承担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及其市场的责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四) 负责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管理权限,综合管理公职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管理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机构。

(五) 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时、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争议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六)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开展区域劳务合作。

(七) 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安置,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八)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规划、培养工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九)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职位管理和公务员、职员、雇员管理;综合管理政府奖励。

(十) 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按照管理权限,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退休、退职工作。

(十一) 负责国(境)外专家和其他国(境)外人员、留学人员来深就业创业以及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统筹管理引进海外智力、出国(境)培训、有关国际交流工作。

(十二) 承担统筹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责任。

(十三)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发[2009]9号),设立深圳市文体旅游局(简称市文体旅游局,挂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深圳市新闻出版局、深圳市文物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体育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文化、体育、旅游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文化体育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和旅游的行业管理;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发展。

(三)承担对全市重大文化活动以及从事文化经营项目和演艺活动的机构的监管责任;依照权限承担对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以及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机构的监管责任;承担对出版物内容、出版活动和印刷市场、发行市场以及从事出版活动的机构的监管责任。

(四)承担文物管理、文物保护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

(五)负责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组织指导监督体育竞赛工作。

(六)承担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责任,组织指导旅游宣传推广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七)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文化、体育、旅游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

(八)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旅游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审计局

深圳市审计局为市政府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工作部门,实行市政府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体制。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审计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

(二)向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或向市有关部门、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政策的建议。

(三)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3.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绩效情况。

4.市属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属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境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7.市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

8.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9.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

10.依照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国家、省驻深单位和中央、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11.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其他审计事项

(四)向市政府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年度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组织实施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和社区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依法定权限领导下级审计机关;协助管理下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和协助任免负责人。

(十)承办市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三)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委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四)承担监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责任,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五)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审计和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促进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六)负责研究编制所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发挥国有资本在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作用。

(七)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建设,形成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八)承担对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的管理工作,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职务消费

(九)按照市委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负责向所监管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的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一)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经批准后组织执行,按规定收取所监管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二)负责有关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和资产管理的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和指导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简称市住房建设局),为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归口联系。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职责是: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各级维修基金的监管责任等。

职能机构

深圳市住房建设局设12个处室。

(一)办公室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固定资产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统筹协调全局信息化建设。

(二)人事处

承担党务、机构编制、人事、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三)督查处

承担纪检、监察廉政建设信访督办绩效考核等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住房和建设领域发展规划及政策研究;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改革方案;组织重大课题调研;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民事诉讼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指导下属单位依法行政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

负责局机关部门预(决)算编制执行、审核支付等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各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核算工作。负责房改住房补贴等经费管理工作。统筹全系统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编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下属单位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内部审计。统筹外部审计和财务检查的配合和整改工作。

(六)行政许可与服务处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行政审批改革方针政策,负责制定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集中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服务工作;统筹指导全局窗口服务工作;制订全局权责清单并纳入全市电子政务大厅平台;承担与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有关的统计、动态分析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住房改革与发展处(加挂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制订全市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出售、出租等工作;指导监督单位房改售房、房改住房补贴发放等工作;制订人才安居有关政策,指导监督人才住房出售、出租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房屋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住房规划与建设处

参与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牵头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拟订保障性住房筹集政策及建设标准;负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棚户区改造检查及考核;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房屋安全与物业处

建立健全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全市既有房屋安全信息库,承担既有房屋安全的监管工作;承担物业管理的市场管理及行业管理;拟订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管物业管理招投标;承担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承担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建筑市场与行业发展处

拟订建筑行业发展规划;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等建筑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各方主体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查处建筑行业和市场违规行为;拟订招投标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承担建筑行业统计工作。

(十一)工程质量安全处

承担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工程建设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绿色施工、建筑工地建筑材料质量的监管工作;参与市重大项目的建设协调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建设,指导施工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十二)建设科技与工业化处

拟订建筑工业化、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和建材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统筹推进全市建筑工业化、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建设科技管理工作;承担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管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十三)燃气发展与保障处

拟订燃气(天然气)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燃气(天然气)行业和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燃气项目建设;监管天然气长输管线及场站;监督管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核发燃气行业经营许可;组织或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

(十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公室

一、负责拟订建筑废弃物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属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不含已移交城管部门的受纳场)建设和管理,监督建筑废弃物收纳场所受纳建筑废弃物、运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核发建筑废弃物临时受纳场地许可证。

三、负责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准运管理。

四、承担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各区开展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 [1] 

市政管廊综合处

一、组织草拟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制定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二、负责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督促检查考核各区、各部门和建设单位。

三、统筹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含道路、轨道和各类管线)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市政管线入廊,协调地下综合管廊设计和建设运营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制定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相关技术标准,并推广应用相关新材料、新技术和新标准。

五、协助相关部门明确地下综合管理建设运营投融资模式、收费标准以及财政贴补。

六、承担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水务局作为市政府主管全市水行政工作的组成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排水、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污水回用中水利用、海水利用等。指导区街水务工作,负责全市水务企业的行业管理。局机关设8个处室,管理3个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1个行政执法机构,13个局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发〔2009〕9号),设立深圳市水务局(简称市水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人居环境委归口联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拟订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水务发展规划及水资源、防洪排涝、农田水利、供水、排水、节水、水土保持、污水处理及回用、中水利用、海水利用等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承担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保障责任。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根据全省水资源分配方案,做好跨境水资源规划衔接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监测河道、水库的水量,检测其水质,核定其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协助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五)参与全市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的拟订工作,承担水污染治理工程和水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监管责任。

(六)承担城市供水水质安全责任。负责水务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水务行业的特许经营管理;负责管道直饮水的管理以及原水、供水水质日常检测和管理工作。

(七)承担水务工程的建设管理及其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水务固定资产的监管及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工作。

(八)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全市水库、河道、堤防、河口滩涂、滞洪区及其他水务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大、中、小型水库、河道、滞洪区及其他水工程设施的防洪防风安全;负责水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组织协调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审批并监督实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十)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及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排水设施(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责任。负责对全市排水运营单位监督考核;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运营服务费的支付标准。

(十二)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调解水事纠纷。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全市范围内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金融保险行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1个税种,以及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2项费的征管。同时,还负责代收费3项,包括代市水务局征收堤围防护费、代市总工会征收工会经费和代省地税局征收在深省属企业社会保险费。全局管辖纳税户58.69万户,比机构成立初期的12万户增加了近4倍,其中企业37.29万户、个体20.49万户。


深圳市统计局

深圳市统计局,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方针,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内设8个机构,直属机构2个。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各类统计制度,指导、协调各区、各部门的统计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基本单位统计和基本单位普查。

(三)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定期编制国民经济平衡表,核算本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四)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统一部署的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普查的统计数据。

(五)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业、商业、对外贸易、服务业、民营经济统计调查,搜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处理相关统计业务。

(六)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科技、人口、劳动力、收入、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和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搜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处理相关统计业务。

(七)承担依法管理本市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资料的职责。

(八)依法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九)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气象局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发[2009]9号),设立深圳市气象局(简称市气象局,挂深圳市气象台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归口联系。

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发[2009]9号),设立深圳市气象局(简称市气象局,挂深圳市气象台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归口联系。主要职能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拟订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及有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气象行业管理,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活动,指导、监督各类气象活动。

(三)负责气象资料共享的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气象探测资料和天文观测内容的汇总、分发和交换;负责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和气象设备计量检查。

(四)负责管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承担重大灾害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防监测、预报工作;组织气象灾害风险评价和灾害成因界定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管理公益性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与城市环境、自然生态有关的专业气象预报和公共气象服务,承担应急气象保障服务工作,管理气象信息传播。

(六)负责气候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七)负责发布公益性气象信息、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预报等专项预报。

(八)负责制订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作业方案,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作业。

(九)负责升放气球管理工作,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防雷设施的检测工作。

(十)组织宣传、普及气象、天文科学知识,提高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意识;开展气象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气象法规的行为。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是主管全市口岸日常运作协调、管理、监督及处理口岸涉外相关业务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发展规划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办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报批工作并组织落实。

(三)承担口岸“大通关”协调服务工作,配合推进口岸查验方式和监管模式改革。

(四)负责协调落实往来深港澳之间的客运船舶、直通巴士和国际航班临时加班的口岸通关事项。

(五)承担协调维护口岸公共秩序和安全的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口岸反恐和应急工作。

(六)负责陆路口岸、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合理使用。

(七)根据市政府的授权,组织实施深港口岸合作。

(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统筹协调市政府立法工作;拟订市政府法治政府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承担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责任以及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责任。

(四)负责集中草拟或委托草拟涉及共同行政行为的、多个部门或主管部门不明确以及应急事项等领域有关重要法规、规章草案; 负责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备案及公布;负责对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统筹、指导全市行政协调解工作。

(六)负责组织清理、编纂政府规章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组织翻译、审定政府规章的外文文本。

(七)办理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市政府参加行政诉讼应诉;指导、检查我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 赔偿工作。检查、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并监督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八)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研究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法规、规章的建议 ;协助市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九)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外事、港澳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组织协调和处理重要外事、港澳工作和涉外活动事务的责任;承担市委外事(港澳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组织接待访深的重要外宾、友好人士和来深公务活动的各国驻华使(领)馆官员;管理、组织在深举行的重大涉外活动;统筹安排市领导的外事及港澳事务活动。

(四)负责管理来深采访的外国记者、外国驻深新闻机构和记者。

(五)负责因公出访管理工作,承办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核审批事项;承办市领导因公出访报批工作。

(六)负责公务护照、出境证明、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为因公出国人员申办外国签证;审发外国人入境签证通知;为持外交、公务护照(含官员、特别护照)的外国人员延期和补发签证;代办领事认证。

(七)指导、管理与外国驻华使馆及领事机构的交往事宜;协调处理各类涉外案(事)件;牵头协调处理我市在境外人员和机构的领事保护工作;配合管理在深的境外非政府组织;配合处理在深外国人管理事项。

(八)负责深港澳政府间的联络及合作事务安排,官方、半官方交往及深港澳边境事务;完成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港澳办交办的港澳相关工作任务。

(九)指导、管理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省州(县)以及友好基层单位的交往工作;负责荣誉市民的授荣、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和涉港澳宣传以及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组织外事、港澳干部和涉外人员的教育培训。

(十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国际化城市建设。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本市对台工作有关建议。

2.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市直各部门和各区的对台工作,指导、管理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及其他社团组织的涉台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对台经贸工作。

4.协调指导深台两地文化、教育、科技、新闻、卫生、体育、妇女、青少年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5.协调指导对台宣传、涉台新闻报道和涉台教育工作;承担有关涉台事务新闻发布工作。

6.承担与台湾各党派、政治团体的联络、交流工作。

7.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协调深台两地的“三通”工作。

8.承担市委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9.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急管理、民防(含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下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突发事件应对、民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应急管理及人民防空、防震减灾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拟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民防专项预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各类应急资源分布图谱;拟订全市应急专用物资保障方案和应急装备配置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完善应急平台。

(三)承担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综合协调和指挥责任;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事后评估和善后处理。

(四)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和伤亡事故信息的综合、分析、上报及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

(五)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应急专业队伍,开展应急演练;负责组建并指导训练民防专业队伍;组织检查、监控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和重大事故隐患。

(六)负责民防管理。会同军事机关确定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民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规划并参与建设战略疏散地域和应急避难场所。

(七)按规定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防工程立项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民防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依法对民防公共工程、设施和专用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管理与维护工作。

(九)依法监管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和重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地震监测预测工作。

(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民防的宣传、法制教育;指导应急教育基地建设管理。

(十一)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金融发展、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地方金融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服务,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推进深圳金融改革创新综合实验区建设;指导、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促进金融发展。

(四)负责联系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维护金融秩序。

(六)完善深圳金融业整体布局,加强对金融功能区的服务指导;协调开展深港金融业交流,促进区域金融合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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