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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自光明网“窃店大盗带来司法惩戒制度设计问题”)2015年1月23日,香港英皇钟表一家珠宝店内的“镇店之宝”——镶满55颗钻石、钻石总重达117.31克拉的项链被湖南道县农村一个不满12岁的女孩在两分钟内偷走了。近日,湖南高院公布了对被告人何燕辉作出的二审判决: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1年。而直接动手盗窃的12岁女孩因为未成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起共同犯罪中,12岁的女孩蒋某是共同犯罪分工的关键犯罪行为的实施人和完成者,但是,由于实施犯罪时的年龄没到刑事责任年龄线,因而未受到刑事处分。一个12岁的农村孩子,进了一个从未到过陌生环境,进入一家珠光宝气的店铺,竟然可以一气呵成地实施上述犯罪,这种胆量,这种定力,怕是绝大多数成年人所未有。作为未成年人我们一方面不能一律求严格的去惩治与处罚,更多的是需要给予相关人员的更就要有更加详尽的
类似这种“小人”干大事的案件,近年多有发生,且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由此也引发了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设定的问题。即,现行法律的刑事责任乃至民事责任年龄,是否有必要根据人们生长发育以及成熟的年龄段普遍较以往提前的现实而降低。这个问题,是近年法学界有所争议的问题。
南方命题预测:
随着当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青少年的成长速度越来越快,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犯罪等问题频频见诸报端。法学界有专家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由14周岁改为12周岁(学生上初中的年龄),进一步修改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对于这种看法,有人认为这可以有效的警示未成年人,避免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也有人认为此举并不是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有效策略。对此,你怎么看?
南方参考答案:
随着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犯罪问题通过各式各样的媒体涌入大众的视野,在今年两会上,就有代表提出,希望通过下调刑法的责任年龄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一举措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可与支持,但是同样存在诸多的反对者。对于这一提案,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刑法是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手段”,如果道德、习惯、风俗等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手段和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能够有效调整社会关系、规制违法行为时,就没有必要动用刑法。在有其他手段尚未配套实行之前,我们就盲目的通过这一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这本质上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中“慎刑”的观念。而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欺凌行为,应保持必要的宽容和“容错率”,尤其是刑法的干预要保留必要的“谦抑”。首先应该想到我们是否在除了刑法下调责任年龄之外的其他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而不是直接就给出刑法这记猛药。因此这一提案在可行性上我们不能认可和作出改变的。通过刑罚来惩罚、隔离问题青少年儿童,并不利于其改造教育,也违背人道主义。毕竟,青少年即使能够有意识地犯罪,但仍充满可塑性,所以,教育、矫治才是最好的办法。在当前中国的现实,对于14岁之下的青少年犯罪,没有惩罚,也没有矫治与教育,几乎是完全地放任不管。两年前发生的10岁女童从15楼抛下男婴,除了家长赔钱,犯下严重罪行的青少年本人,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不会接受任何矫治措施。
在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前,重要的是建立一套体系,来矫治问题青少年。实际上,很多时候,保护、矫治与惩罚,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打个最简单的比方,规定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每天在固定地点报到,接受三小时的法治教育,这既是一种限制与惩罚,有限度地震慑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同时更是一种矫治与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