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贺南方学员囊括19年省委、省政府、工商、监狱等热门职位状元
您的当前位置:南方公务员考试网 >> 应试辅导 >> 正文内容
申论热点:“辱母杀人案”申论模拟题,法理与人情你该怎么选?
本文转载自:〖南方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发表时间:〖2017-03-31〗   本文作者:admin   浏览次数:765

近日有媒体报道山东聊城一起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案,一石激起千层浪,短时间内,众说纷纭,议论纷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辱母杀人案”、“激情自卫”、“正当防卫” 等关键词登上了各社交媒体热门排行。引发群情激奋大讨论的源头,来自一篇《刺死辱母者》的报道。据这篇文章描述“11名催债人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甚至脱下裤子,当着儿子的面用极端手段侮辱母亲。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儿子摸出水果刀刺伤4人,其中一人不治身亡。而后,儿子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申论热点模拟及解析

关于“辱母杀人案”你有什么看法?你又是如何看待舆论的态度呢?

【舆论现状】

于欢一案,受到网络舆论的极大关注。在某门户网站上的单条新闻下,评论就超过200多万条,加上其他各大网站以及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上的留言,初步预计已经过亿,创造了有中文网络以来的参与纪录。


民众的广泛参与,表面上是对受侮辱与受伤害者个体命运的关注,实际上是对所有人命运的共同关注。


于欢被判故意伤害、无期徒刑,在网上引起热议。


厦大两名教授微博发声支持于欢,易中天教授支持刺死辱母者的当事人于欢无罪,邹振东教授更是发表博文《辱母被刺死者,其掏出下体就是在使用工具!》来力挺于欢。


【参考分析】


这个案件之所以升温发酵,一方面体现出人伦与法理的冲突,一方面也得益于有关方面并未有意隐瞒打压,删帖删文,而是包容透明,让各自观点充分表达,体现了我们法治建设的成熟和开放。随着舆情升温,司法机关也主动作为积极回应。最高检察院派员赴山东对该案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媒体反映的警察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山东省高级法院也发布了已于3月24日受理该案上诉,合议庭现正在全面审查案卷的消息。


细节恰恰是判断是非的基础,网上发布的一审判决书与前文报道有所出入,据判决书中被告人所述“派出所的民警带来,派出所的民警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其他人让我坐到沙发上,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 《刺死辱母者》所描述的是儿子在母亲受辱的情况下刺死辱母者,主题和逻辑关系也是要围绕这个“事实”,被告人在法庭阐述的案发瞬间的情景则与此不符。所认定的事实,并不完全一致。视角不同,得出的结论可能也有所不同。


连日来评论围绕着伦理与道德展开,也有人探讨正当防卫的法理依据,对“防卫紧迫性”作出判断。必要的理性探讨和理论分析是可取的,但需要更多的事实作为评判依据。有些偏激者甚至认为“杀死辱母者的行为,不但不应惩罚,反而需要褒奖”,这样的言论往往把争论引向极端。在这个事件中,公众更要保持必要的理性,不要被过度情感和偏颇言论所左右,如果指望通过“血亲复仇”、“以暴制暴”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那无异于是缘木求鱼。感情用事,言辞偏激,跟帖过激,解决不了法律问题。


在本案当中,于欢用水果刀捅伤四名暴力催债人员并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的行为,无疑已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问题在于,于欢的行为在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形下,应当如何追责?


首先,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也就是是否可以将于欢的行为认定“正当防卫”;其次,于欢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再次,从量刑角度而言,于欢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前两者属于刑法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后者则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结合本案,于欢维护其母、并在警察离开之后持刀捅人的行为究竟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含义,是本案追责的关键所在。一审判决认为,于欢“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因此不认定“正当防卫”。


那么究竟本案的“不法侵害”是否存在、是否处于持续状态、是否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以及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我们认为,本案的不法侵害不仅存在,而且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结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以及媒体报道的有关细节,自2016年4月14日下午4点多至晚上11点,暴力逼债的八九个人将于欢和其母苏银霞先是限制在公司财务室,在吃完晚饭之后,又被限制在公司一楼接待室。在这个过程中,非法拘禁显然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杜志浩等人对苏银霞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也处于“正在侵害”。


【提出对策】


在本案中,尽管笔者也和绝大多数网民对于欢遭遇表示同情乃至愤怒,但是这种道德上的宽恕并不能代替法律上的审判。法律的作用在于凝练最基本的道德并将其普适化,讲究规范性和普遍性。而道德的评价往往建立在孤立的个案基础上朴素认知,它可以囊括法律所涵摄不到的细节,是更强的“正义”尺度。相比法律审判,道德评价是建立在结果主义上的终极评价,本案中,由于被害人等事先的发指行为已经被民众贴上了“罪大恶极”的标签,而在纯粹的道德体系中,刺杀一个“恶人”本就是一种“替天行道”的义举。只要满足了个案的正义性后,既然被害人早已被划入到“该死”一类,至于如何实现民众的道德预期,不仅无关紧要,甚至有褒奖的可能。


在这个事件中,公众更要保持必要的理性,不要被过度情感和偏颇言论所左右,如果指望通过“血亲复仇”、“以暴制暴”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那无异于是缘木求鱼。感情用事,言辞偏激,跟帖过激,解决不了法律问题。


法律与道德是无法相互统一的,所以在面对法律的时候,我们不能光凭借个人的猜测和臆想来判断。


当然,公众的讨论可以业余,法官的判决必须专业,如此方能服众。现在只是一审的结果,司法程序还没有结束。但这次的舆情的爆发,也可以侧面反映出一个问题,当一些判决遭受严重质疑的时候,更应该去听听这些反对的声音。聂树斌案件中,也是舆论助推了司法的进一步完善。这一次的辱母案,其实也是一场司法的大讨论。


关注舆论及时回应,是阳光司法的进程。法官作为案件的审判者,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的事实依据才是断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无罪的基础,法律明文规定才是量刑的依据。有理由相信,给司法机关时间与耐心,案件一定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关于我们 | 汇款方式 | 考试培训 | 辅导资料 | 行测信息 | 申论信息 | 面试信息 |南方公务员博客 | 网站地图 | sitemap
   

国家公务员考试 | 广东公务员考试 | 广州公务考试 | 深圳公务员考试 | 广东选调生及公遴选 | 事业单位招考

南方公务培训中心总部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76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西校区实训楼516

联系电话: 020-85217183、18922251193

Copyright © 2007-2024 南方公务考试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020522号

       
  • 电话咨询

  • 020-85217183
  • 020-85213838
  • QQ交流群

  • 310206975
  • 255955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