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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
本文转载自:〖〗 发表时间:〖2015-05-18〗 本文作者:admin_n 浏览次数:2364
一、时间安排。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集中体检时间为2015年6月2日至4日。各招录职位考生具体体检时间见附件1。
二、体检资格审核。入围体检的考生,应于体检前一天携带本人笔试准考证、身份证以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一张,到招录单位指定地点审核体检资格(体检资格审核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由招录单位另行通知考生,请考生务必保持电话联络畅通),填写体检表第2页中有关内容(不得填写本人姓名,其中“抽签序号”和“受检者签字”留待体检当天到医院报到时按照抽签序号牌填写),并贴上本人相片后交招录单位保管。
三、体检报到。入围体检考生应于体检当天,携带本人笔试准考证、身份证,按招录单位的要求依时到指定地点集中,并须于当天7︰30至8︰00期间到达指定体检医院体检中心(健康管理中心)报到。不按时参加体检或证件携带不齐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四、体检纪律。考生所携带的通讯工具,须关闭后装入信封并写上本人抽签序号再交招录单位工作人员统一保管,体检结束离开医院时领回。体检过程中,考生应将抽签序号牌贴在胸前左侧,按照工作人员指引和体检顺序进行体检,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对违反规定携带或使用通讯工具、在体检过程中主动透露个人姓名等信息或与本次体检无关人员会面或交谈、未经许可离开体检现场的,取消体检资格。
五、考生离场。经医院工作人员确认体检项目无漏检、误检后,工作人员通知考生交回抽签序号牌。考生凭序号牌领回代保管物品,并自行离开体检医院。
六、结果公布。体检结果由体检实施机关或招录单位向考生公布。
七、复检。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根据体检项目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招录单位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前,招录单位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均不进行复检。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不受时间和体检次数的限制。
考生应提前认真阅读体检须知(附件2)和熟悉有关当日、当场复检项目及要求,所有体检项目的体检标准详见附件3-10,并保持电话联络畅通,以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单位随时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与考生联系。请考生提前熟悉招录单位指定的集中地点和交通路线,预足时间,确保准时抵达,切勿因迟到而造成遗憾。
附件:1. 各招录职位具体体检时间安排
2. 体检须知
3.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4.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5.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6.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
7.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8. 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9. 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狱医职位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10. 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
附件1-10.rar
二、体检资格审核。入围体检的考生,应于体检前一天携带本人笔试准考证、身份证以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一张,到招录单位指定地点审核体检资格(体检资格审核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由招录单位另行通知考生,请考生务必保持电话联络畅通),填写体检表第2页中有关内容(不得填写本人姓名,其中“抽签序号”和“受检者签字”留待体检当天到医院报到时按照抽签序号牌填写),并贴上本人相片后交招录单位保管。
三、体检报到。入围体检考生应于体检当天,携带本人笔试准考证、身份证,按招录单位的要求依时到指定地点集中,并须于当天7︰30至8︰00期间到达指定体检医院体检中心(健康管理中心)报到。不按时参加体检或证件携带不齐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四、体检纪律。考生所携带的通讯工具,须关闭后装入信封并写上本人抽签序号再交招录单位工作人员统一保管,体检结束离开医院时领回。体检过程中,考生应将抽签序号牌贴在胸前左侧,按照工作人员指引和体检顺序进行体检,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对违反规定携带或使用通讯工具、在体检过程中主动透露个人姓名等信息或与本次体检无关人员会面或交谈、未经许可离开体检现场的,取消体检资格。
五、考生离场。经医院工作人员确认体检项目无漏检、误检后,工作人员通知考生交回抽签序号牌。考生凭序号牌领回代保管物品,并自行离开体检医院。
六、结果公布。体检结果由体检实施机关或招录单位向考生公布。
七、复检。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根据体检项目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招录单位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前,招录单位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均不进行复检。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不受时间和体检次数的限制。
考生应提前认真阅读体检须知(附件2)和熟悉有关当日、当场复检项目及要求,所有体检项目的体检标准详见附件3-10,并保持电话联络畅通,以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单位随时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与考生联系。请考生提前熟悉招录单位指定的集中地点和交通路线,预足时间,确保准时抵达,切勿因迟到而造成遗憾。
附件:1. 各招录职位具体体检时间安排
2. 体检须知
3.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4.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5.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6.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
7.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8. 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9. 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狱医职位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10. 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
附件1-10.rar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务员局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