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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东省考申论热点
本文转载自:〖无〗    发表时间:〖2012-05-21〗   本文作者:admin   浏览次数:2618

2012年广东省考申论热点

专题一:文化

一、提高认识,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工作的领导
基层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文化大省的重要内容。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巩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帮助基层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九届二次全会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部署,切实加强领导,把基层文化建设作为全局性、战略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乡建设整体规划,纳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的领导机制。力争到2010年,全省基层文化建设主要指标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实现组织机构网络化、文化设施现代化、文化工作制度化、服务对象社会化、活动形式多样化的新格局。
二、加快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要切实重视基层文化设施的建设工作,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推动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与当地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广州、深圳等大中城市以及珠三角地区各县(市、区)要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备的现代化基层文化设施。东西两翼和山区的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要立足本地实际,力求实用,突出特色。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重心下移,贴近基层,在远离城市和文化繁荣地带的地区要建设文化网点,提高基层文化设施覆盖率。
按照国务院“市有群众艺术馆、图书馆、博物馆,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乡有文化站”的要求,至2010年,全省基本建成和完善市、县、镇、村四级公益文化设施网络,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站达到国家一级以上标准;东西两翼和山区80%以上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站达到国家一级以上标准。
公益性文化设施要逐步向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一级延伸。每个行政村要建有文体广场、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宣传橱窗等设施;城市社区要建设配套文化设施,每千户以上的居民小区要建有一个具文化、体育、娱乐、休闲功能,便于群众参与的综合性文化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居民住宅区,要按照《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196号)的要求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经所在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统一移交管理和使用。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基层文化设施的利用率。积极动员机关、学校、企业将内部文化设施向社会开放,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
三、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要引导基层群众,广泛开展喜闻乐见的健康的文化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公共文化服务。省要继续办好广东省群众戏剧花会、群众音乐舞蹈花会、少儿艺术花会以及“百歌颂中华”合唱活动、老年文化艺术节等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品牌活动。各市、县(市、区)、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举办群众喜闻乐见、具有浓郁岭南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各类文化活动,并不断提高活动质量,形成一批基层文化活动品牌。
大力开展广场文化活动,促进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农村文化、老年文化的发展。各级文化部门要不断吸收先进的文艺形式和服务手段,利用现代科技增强群众文化活动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各级专业文艺院团、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及各类民间文艺演出团队要积极探索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文化下农村、进社区的新方法和新形式,推动先进文化传播。加快建设以省群众艺术馆为龙头的送戏下乡流动服务演出网,深入基层为群众送戏、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知识。
扩大群众文化受益面,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对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文化艺术活动的管理和科学指导,制定扶持政策。二是要开展面向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的各种文化活动,引导和充实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三是要把外来人口,尤其是外来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同时,要保证低收入的人群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享受最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
进一步贯彻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落实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和用地,做好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确保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保障基层群众开展文化活动的需要。
四、进一步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全面实施文化部、财政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加强对广府文化、潮州文化、客家文化、雷州文化、侨乡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等的保护、研究和开发利用,进一步弘扬我省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的精神,切实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对我省民间文化资源的调查研究,合理开发民间文化资源,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机制,重点抢救濒危文化遗产,推动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融入现代日常生活。结合文化部 “中国民间艺术之乡”的命名工作,继续开展创建“广东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和 “优秀民间艺术师”的评选活动。至2010年,全省创建80个以上的“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和200个以上的“广东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
五、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
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保护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制定文物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文物的专项保护规划,建立重大文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文物普查、征集、考古发掘,以及对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项目的建设工作;发挥文物在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做好文物普查登记、馆藏文物清仓建档和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划定的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建立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工作;推进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省、市、县、镇四级文物保护网络;继续办好流动博物馆,建设一批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六、实现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共建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5号)精神,建设文化信息资源服务网络,依托基层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乡镇和社区文化站、村文化室(文化中心)、校园网和有线电视网,建立科学的文化信息资源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大力发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中心和基层服务网点,全面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广东省数字图书馆建设。至2008年,各县(市、区)基本建成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分中心,70%以上的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完成基层中心建设,有条件的村文化室建立基层服务点。同时,加强与港澳地区的合作,建设粤港澳三地文化信息资源互动共享的网络平台。
以广东省立图书馆为龙头,发挥省、市图书馆对基层图书馆的指导、辐射作用,优化图书馆文献资源结构和布局。要加快公共图书馆的藏书建设,至201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的市级图书馆藏书达到80万册以上、县级图书馆藏书40万册以上,欠发达地区地级以上市的市级图书馆藏书60万册以上、县级图书馆30万册以上。同时,加快广东流动图书馆的建设。
七、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文化队伍
实施“人才兴文战略”,完善基层文化事业组织机构网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文化队伍。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基层文化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切实改善基层文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鼓励和吸引优秀文艺人才到基层文化单位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着力培养一大批立足基层、有开拓精神的基层文化领头人。建立健全群众艺术、文化馆(站)等的工作岗位规范,逐步推进文化工作人员专业化。鼓励和倡导社会自办文化,培养和发展社区民间文艺社团和农村业余文艺队伍,逐步完善城市社区文化指导员和农村文化辅导员制度。
进一步贯彻落实文化部、广电总局关于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的要求,切实解决农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省建立流动电影库,每年分片定期向农村安排放映电影拷贝。各地要建立和巩固农村电影放映队伍机制,确保农村电影放映工作落实到位。
八、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粤府办〔200398号)精神以及第八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发展文化事业的决议》中提出的文化事业经费“不低于当地财政总支出的1%”的要求,把基层文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基层文化事业发展经费的足额投入。2004年至2008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补助我省困难地区农村电影放映事业。从2005年至2008年,省财政将投入1亿元扶持我省东西两翼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公益性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各地也应安排资金完善当地文化设施的建设。
结合人事部、文化部“文化先进县”评选以及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评估定级等工作,继续做好“广东省先进文化县”、“广东省文化强镇”工作,推动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对基层文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关于广东文化强省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七报告中明确指出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领导人的战略部署和英明决策。同时也为广东推动文化大繁荣大发展注入了活力,奠定了基础。据此,广东文化强省经济目标发展定位战略是及时的、果断的、超前的。下面我就广东文化强省战略谈以下三点建议。
文化强省,人才先行。广东省作为全国沿海经济特区,人文地理、文化资源、得天独厚。广东确定文化强省战略目标可谓思想超前,定位准确,值得推广。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力资源应当首当其冲,文化强省是前提,人才资源是关键。广东要因地制宜,积极培养当地文化战线思想认识高,专业技术强,业务技能精,敢闯敢干,敢拼敢搏的复合式、综合型、年轻化的文化专业人才。积极与全国知名文化传媒专业院校主动沟通,建立定点、定期、定批的合作培训框架协议,重点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年轻复合型专业文化管理人才融入到广东文化发展的前沿。积极鼓励广东文化圈内有见地、有学识、有魄力的有识之士参与文化繁荣建设,有效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从国外知名文化企业高薪聘请专家、教授、学者、专业评论员以及文化政客,跨国进行文化学术交流,提高广东文化专业人才的综合素养。大力倡导本土文化圈内专业人士积极出国深造,学习国外文化发展先进经验,灵活运用当地文化发展实际,促进广东文化强省战略大繁荣大发展。
改革创新,品牌经营。文化强省,品牌先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做强做大文化产业,树立文化经营品牌,是广东文化强省发展的不竭动力。就是要对现行文化体制动大手术大动手术,系统性、全面性地进行大刀阔斧的文化体制改革,摒弃固步自封文化发展思维模式,打破顺应常规文化发展模式,理顺文化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新矛盾的关系。创新文化宣传,树立文化品牌,推动文化发展。就是要创新文化资源,创新经营品牌,创新发展模式,多元化、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文化产业,打造广东文化知名品牌。如深受电视观众欢迎的热播电视剧《亮剑》、《潜伏》等等;深受小朋友喜爱的三维动漫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宝贝当家》等等;深受追星一族追捧的网络名星郑源的《一万个理由》,凤凰传奇的《吉祥如意》等等,以及一批又一批内容丰富,分量不轻的舞台剧作品、动漫作品、音乐作品、电视作品、电影作品等等,举不胜举,这些优秀作品的产生为广东文化产业品牌经营指明了方向,为广东实施文化强省战略目标开了个好头,起了个好步。
资源整合,重组上市。整合文化资源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重组上市是推动文化强省战略构想的必然趋势。因此讲,要想壮大文化产业软实力,就是要废除大锅饭铁饭碗国有化的陈旧观念,打破锅和碗,实行市场化。树立谁投资、谁受益,早投资、早受益的现代企业市场运营思想意识,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参与文化资源大整合,大发展,运用先进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经营文化,经营城市,经营品牌,实行平者让,庸者下,能者上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基本薪酬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现代企业收入分配考核制度,瞄准先进文化生产力前进方向,集中人力、财力、物力,深思熟虑,重磅出击,为广东文化产业经营,重组上市,做好准备,条件成熟,市场运作,聚集资本,壮大实力,为新一轮文化产业形态创新发展奠定坚实的资本实力和产业基础。

专题二:应急管理

一、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应急系统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统筹、协调、补不足”作用。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关于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的规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推行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快捷、有效的应急指挥协同机制,确保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推进扁平化应急管理模式,提高应急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和协调性,共同构建“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实现“有急能应”的目标。

二、加强应急避险和应急救助教育,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认真研究掌握应急工作规律和公众的应急需求,积极创新应急工作方式,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应急教育和指导服务,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助能力。借鉴先进经验,研究在全省范围内开通“统一号码”的报平安应急电话,加强使用指引。利用广东省应急气象频道、广东省政府应急办网站等载体,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多渠道、多途径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依托现有设施,加快建设公共安全体验馆,通过网上应急模拟主要灾种等形式,让公众在网上接受应急技能培训,提高应急避险技能。定期组织应急知识宣讲团和文艺团体,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以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应急管理,普及应急避险和应急救助知识。

三、加强信息报告工作,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水平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应急志愿者和基层兼职信息员的作用,紧密围绕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社会焦点、热点问题,做好突发事件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报告工作。积极采取约稿、约谈等形式,主动挖掘深层次信息,进一步畅通信息报告渠道,不断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针对性和效用性。

四、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提升防灾减灾能力和水平

抓紧编制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全省应急物资储备以及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等规划,加快修订完善专项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强化应急预案的桌面演练和“双盲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能力建设,打造与国际接轨的应急志愿者队伍,构建完善的“立体”救援体系。加大保障体系建设力度,以珠江三角洲地区为试点探索建设应急物资区域性物流中心,推动与我省人口规模相匹配的应急避护场所建设。

五、加强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提高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效率

继续完善全省应急平台功能,健全应急管理数据库。按照《2011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粤办函〔201149号)的要求,全力推进全省应急平台建设,确保如期实现国家、省、市、县(市、区)及相关单位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充分发挥应急平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建立统一接报、分类分级的工作机制,满足值守应急工作需要。通过突发事件模型和智能系统自动生成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借助现代化推演技术,提高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效率。

六、加强突发事件公众心理干预研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心理危机能力

充分依托突发事件心理援助应急技术研究中心,着力加强突发事件心理咨询、心理干预和心理评估等问题的研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心理干预机制和公众情绪评估预警机制。进一步强化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公众心理危机应对工作,特别是对重点人群实施有效的心理疏导,保障公众心理健康,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专题三: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是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和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力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为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水平,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优质、高效、全面的服务,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

(一)建立便捷服务通道。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中小微企业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外经贸、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质监、电力等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支持同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开展综合服务代办业务。

(二)强化政务公开和政企互动。进一步清理减少中小微企业审批事项。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及时更新和完善政务信息、办事流程指引、服务承诺等信息,坚持以信息化手段提高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效率和水平。建立健全以移动互联网为依托的政企互动平台,加大全省中小企业信息网和广东民企之窗网建设力度,主动向中小微企业传递政策信息。

(三)积极开展服务推广活动。各涉企部门要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接待日制度。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办好“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日”等品牌活动。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整合各类服务机构资源,开展专题培训、服务展示、对接洽谈等活动,深入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创业基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面对面服务。

(四)总结推广先进服务经验。开展服务评价活动,每两年评选100家广东省服务中小微企业优秀单位和100名广东省服务中小微企业优秀工作者并给予表彰。加快推进省市共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工作,建立一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区,探索服务新机制、新模式,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服务经验。

二、建立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

(五)改善中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推动金融机构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小微企业的信贷政策,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积极创新适合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模式。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建设。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设立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建立统一的中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实现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与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息对接,加快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

(六)拓宽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渠道。积极发挥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等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支持高成长性企业以股权登记、托管、融资及退出等方式,促进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对接。开辟“绿色通道”,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实施上市梯度培育工程,建立上市培育奖励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上市培育奖励办法。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知识产权投融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积极开展信用保险保证服务业务。鼓励为小微企业开办一站式金融服务,推进小微企业贷款网络在线审批。

(七)健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省有关单位要加快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统筹用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充分发挥融资再担保机构的职能作用。鼓励各地市设立担保基金或政策性担保机构,支持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珠三角合作共建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与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园区联合建立融资担保平台。鼓励担保机构为东西北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省信用担保协会开展从业人员资格培训。

(八)推进政银会企合作。建立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协(商)会、企业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多方对接活动,鼓励各地设立由政银会企共同出资的小微企业风险资金池。用好省财政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贴息补助或风险补偿;对以优惠利率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提供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优惠担保费率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分别按当年贷款额度和担保责任额度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各地搭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发展壮大,支持金融机构、融资中介机构等建立区域性融资服务平台。

三、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服务体系

(九)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以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兴产业发展为重点,加强示范引导和典型宣传,认定和扶持一批技术创新和改造示范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申报技术创新项目、专利、名牌名标、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原产地标识,以及新产品、新领域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继续组织实施一批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引导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大中小微企业配套协作共同发展。建立完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应对机制,帮助中小微企业有效规避国际贸易风险。

(十)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进一步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中小微企业以项目委托、知识产权托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以技术入股、新产品提成等方式,共建研发机构和技术联盟、联合开发项目、增加知识产权积累、共同培养专业技术和创新型高技能人才,拓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市场空间,建立产学研长期合作机制。大力发展技术中介机构,鼓励各地建立检测服务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展示中心、技术交易平台等,积极向中小微企业推广先进、成熟技术。

四、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

(十一)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中小微企业集聚区域和行业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科技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知识产权、法律维权、就业服务、职业开发评价等服务。鼓励服务机构通过股权联合、连锁经营等方式,建立协作关系,增强服务能力。打造一批信誉高、实力强的品牌服务商,每年认定和扶持一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立健全信息登记、信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对服务市场的指导和监管。

(十二)规范和提升行业协(商)会服务。加快推进行业协(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引导行业协(商)会加强自身建设。将行业协(商)会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质量和数量作为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认真清理政府职能转移项目,逐步将政府职能中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事务依法移交给行业协(商)会。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作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规则、范围。

五、建立健全专业服务体系

(十三)加强信息化服务。建立信息化服务联盟,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营销模式创新水平。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开展中小微企业信息化测评。支持中小微企业信息化服务商开展行业或产业的信息化诊断服务,建立信息化服务商信用评估制度。

(十四)改善管理培训服务。引导中小微企业落实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加强基础管理,完善治理结构,促进中小微企业规范发展。组织实施强企工程,支持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合作,对中小微企业开展质量培训,推广管理创新成果。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以中小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要对象的区域培训基地。

(十五)优化创业服务。各地政府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安排部分指标,用于支持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鼓励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等各类园区建设标准厂房,为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每年认定和扶持一批小企业创业基地。加强创业辅导队伍建设,鼓励各地建立创业辅导中心等创业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

(十六)深化市场开拓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广货全国行”、各类展会、项目推介会和促销洽谈会等活动。完善市场化办展机制,继续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中小微企业驻外服务点、广东商贸城、会展中心等产品展示、交易平台,拓宽中小微企业营销网络。支持中小微企业建立产业联盟,应用特许经营、自由连锁等模式,扩大品牌影响,提高协同开发市场能力。大力宣传原产地优惠政策,引导中小微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省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开拓新兴国际市场。

六、建立健全政策扶持体系

(十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逐步增加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有条件的市、县(区)可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

(十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国家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及国家中小企业技术类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税收优惠政策。广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税收征管手续。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将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的起征点提高到政策许可的最高限。

(十九)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落实国家和省对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全面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重点清理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前置条件强制服务并收取的涉企中介服务收费,以及具有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对中小微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专项治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部门和行业对其他部门和行业的鉴定检验结果予以承认,不得要求重复鉴定检验。

(二十)降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构建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积极探索引入政府采购担保手段,增加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机会。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预算额应占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七、加强综合服务重点工程建设

(二十一)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建立“1+33”个(1个省级平台和33个地方窗口服务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认定和扶持500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构建覆盖全省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

(二十二)实施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十二五”期间,扶持建立10个以上省地共同实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基地、150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和300家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

(二十三)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积极发挥高等院校作用,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实施全省民营骨干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轮训计划,每年轮训1万人次。推动粤港澳中小微企业交流合作,每年资助100名民营企业家到境外学习培训。建立企业家培训学院,培养企业家创业创新精神。

(二十四)实施上市梯度培育工程。选择一批素质优良、成长性好、具备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作为培育对象,分类指导、梯度培育,由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参与上市培育对象的筛选、推荐工作。“十二五”期间,上市后备资源库保持300家以上企业的储备,其中80家企业进入上市辅导程序,30家企业进入发行申报程序。

(二十五)实施产融对接工程。“十二五”期间,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整合银行、券商、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资源,遴选并重点扶持500家高成长性民营企业,以产权交易平台为依托,以股权登记、托管、融资及退出为手段,加快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对接,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民营企业。

(二十六)实施两化融合牵手工程。在集成电路设计、工业软件和行业应用解决方案、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增值服务等重点领域建立产业应用联盟。组织省内优秀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开展“百场千企”交流对接活动。认定20个牵手工程示范项目、10家优秀中介服务机构、10家优秀服务商、100家应用标杆企业。

八、加强服务组织保障

(二十七)强化技术支持。建立全省中小微企业数据库、服务机构数据库和服务专家库。充分发挥广东省南方民营企业发展研究院的作用,组建中小微企业专家顾问团,进一步落实决策咨询与协商制度。建设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体系,健全服务直通车制度。鼓励各地设立统一的中小微企业服务热线。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在省中小企业局增加服务微型企业职能,强化小微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各级政府要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机构(服务中心),落实人员编制,保证经费投入,构建省、市、县(市、区)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网络。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要纳入各地民营经济工作考核。

专题四:水资源管理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五)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抓紧编制并实施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以及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地下水压采方案,逐步削减开采量。
(九)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必须服从。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一)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及时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用水定额。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充分考虑不同工业行业和工业企业的用水状况和节水潜力,合理确定节水目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十三)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水功能区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重要江河湖泊的省界水质水量监测。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十五)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编制全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全国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十七)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健全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加强省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流域管理机构对省界水量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的依据之一,对省界水质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中央、流域和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十八)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十九)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专题五:应对气候变化

应对气候变化面临的挑战。

1.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我省仍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阶段,温室气体排放仍将继续增加。

——能源资源缺乏,粗放式经济发展方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我省经济发展仍然是主要依靠生产要素和资源投入的粗放式发展,造成了能源资源大量消耗。2009年全省一次能源消费量为1.97亿吨标煤,比2005年增长50.4%;其中原煤、原油、电力、天然气的比重分别为45.426.920.17.6,化石能源依然占主体。

——区域发展不平衡,改善民生和发展经济的任务依然艰巨。2009年,占全省土地面积30.4%的珠江三角洲地区GDP占全省比重达79.5%,而占全省面积69.6%的粤东西北地区GDP占全省比重仅为21.5%,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人均GDP约为粤东西北地区的4倍。

——节能空间有限,成本压力加大。“十一五”时期,我省已经关停淘汰了大部分钢铁、水泥、小火电等落后产能,再通过“上大压小”、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节能,空间十分有限。目前,广东单位GDP能耗仅次于以城市经济为主的北京市,继续下降的难度非常大。“十二五”时期,预计我省节能降耗将由主要依靠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转向依靠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与应用。但随着我省经济发展适度重型化,技术创新与应用的成本将进一步增加。

2.在适应气候变化方面,我省属于自然生态约束较大和气象灾害频发的省份,缓解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难度大。

——自然生态约束成为经济快速发展的瓶颈。增强自然界对温室气体的吸收能力是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方面,但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对自然生态的破坏。我省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和湿地恢复等保护培育自然生态工作的力度有待加强。

——对农业生产提出更高的要求。我省人均耕地少,对农业的质量效益要求更高。气候变化要求农业发展必须合理调整生产布局和结构,改善生产条件,才能有效减少病虫害流行,防止潜在荒漠化趋势,确保生产持续稳定。

——气象防灾减灾难度不断加大。我省易受台风等气象灾害影响,气候变化又增加了极端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我省沿海防护海潮工程建设标准较低,抵御海洋气象灾害能力较弱,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有待提高,必须进一步增强应对极端天气和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预警、防灾和减灾能力。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要求,把应对气候变化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绿色经济结合起来,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核心,以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增加森林碳汇为突破口,以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积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务实推动低碳发展,增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减缓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为国家顺利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我省科学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逐步转变传统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转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2.减缓与适应并重原则。既要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又要采取有效措施缓解气候变化对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3.统筹协调原则。加强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的衔接,统筹考虑、协调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4.科技支撑原则。大力发展和积极引进低碳技术,充分发挥企业作为低碳技术创新主体的积极性,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三)总体目标。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明显成效,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不断增强,经济发展方式向低碳发展转型取得一定成效,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应对气候变化的体制机制得到不断完善。到2015年,力争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35%左右;到2020年,力争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5%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方面。

1.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建设现代产业体系。优先发展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外包服务、总部经济、商务会展、文化创意以及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装备、汽车、石化、钢铁、船舶等先进制造业,改造提升家用电器、食品、造纸、纺织服装、建材、有色金属及制品、家具等优势传统产业,积极发展现代农业。重点发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半导体照明、电动汽车、太阳能光伏、核电装备、风电、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现代产业500强项目建设。到2015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50%,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分别达到30%22%10%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对列入淘汰范围的落后产能,综合运用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等多种手段,促使其加快退出步伐。对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积极实施“上大压小”等政策,完善财政补贴和差别电价政策。

——严格控制工农业生产温室气体排放量。尽量减少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温室气体的水泥、石灰、钢材、电石等产品的使用量,鼓励采用可再生替代材料,加快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提升替代材料质量。进一步推广散装水泥,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进一步推动硝酸、己二酸等生产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实现有机肥与化肥配合施用,减少氧化亚氮排放。培育和推广甲烷排放量低且高产的水稻品种,推广有效抑制农业生产甲烷排放的先进技术。

——加强废弃物处理。加快制修订废弃物处理标准,进一步完善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处理体系,严格执行废弃物强制回收制度,推动废弃物循环利用,提高工业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率。鼓励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推动垃圾发电、余热利用发电等工程建设,着力推进污泥资源化项目的产业化运作。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合理规划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2.大力推进节能工作。

——加强节能制度创新和机制建设。不断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和能耗信息发布制度,制定和实施长期性节能预警调控机制,推动地方政府和企业加强节能工作。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大力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实施。运用市场机制,大力推广新型节能产品、材料和技术。科学规划电力工业布局,统筹各类电源及电网规划建设,提高电网输、供电效率。继续做好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加强能源管理与能效分析研究,开发辅助能效监测、能效优化的数据库和仿真系统。

——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在工业领域,实施重点耗能企业“双千节能行动”,落实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制,突出抓好冶金、建材、石化、制浆和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工作。在建筑领域,继续推广节能省地型建筑、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广泛应用,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管理,逐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交通运输领域,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城际轨道交通网建设和内河联运,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继续实施十大节能重点工程,发挥政府机构在节能中的表率作用。

3.积极优化能源结构。

——规模化发展核电。加快推进岭澳核电二期工程(2×100万千瓦)、阳江核电(6×108万千瓦)、台山核电一期工程(2×175万千瓦)建设,确保2010-2011年建成投产岭澳核电二期工程,2017年前建成阳江核电、台山核电一期工程。积极推进陆丰核电、韶关核电、台山核电二期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争取在“十二五”开工建设。有序推进惠来乌屿核电等后续核电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大力发展风电。近期重点发展沿海陆上风电,“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省内陆上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的风电开发;加快推进海上风电开发建设。

——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加快推广光伏发电应用,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在条件较好的大中城市推进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光电建筑一体化工程。在农村及偏远地区逐步推广光伏、风光互补、水光互补发电。扩大太阳能热水器在医院、学校、宾馆、工厂宿舍等城镇集体用户的应用比例,提高农村地区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逐步推广太阳能光热系统在工业、农业等生产领域的应用。

——适度发展生物质能。结合畜禽养殖场、城市污水处理和工业有机废水处理,建设沼气利用工程,合理布局建设一批高环保标准的垃圾发电项目,在具备条件的大中型垃圾填埋场建设沼气利用工程和发电装置。在生物质燃料比较丰富的粤西、粤北地区,建设规模适度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加强海洋生物质能的研发利用。在湛江、肇庆建设利用当地木薯、甘蔗等资源为原料的生物燃料乙醇试点项目。在部分具备条件的粤东西北地区村镇建设小型生物质气化发电示范工程。

——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新能源。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沼气、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完善农村新能源技术服务体系,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化和现代化。在农村推广使用太阳灶、生物质能炉具等清洁能源设施。扶持山区种植生物质能源作物,培育生物柴油原料基地,推进我省生物质液体燃料加工产业化发展。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绿色能源县、绿色能源乡建设。

——培育发展其他新兴能源。因地制宜,合理推广地源热泵技术,研究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资源供热、制冷,在地热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建设小型中低温地热发电站试验工程。加快开发利用海洋能,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在海洋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海洋能大型并网电力系统示范项目。加强对我省周边海域天然气水合物资源勘查,推进深海天然气水合物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力争早日实现规模化开采和商业利用。推进氢能开发利用研究。

——优化发展火电。继续实施“上大压小”政策,规划新建燃煤火电厂原则上采用大容量、高参数、低能耗发电机组。统筹推进全省热电冷联产和包括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在内的清洁煤发电项目建设,除上述两类项目外,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再规划布点新建燃煤燃油电厂。

4.大力增加自然界的碳汇能力。

——加大植树造林力度。不断增加森林面积,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进一步完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加快建设水源涵养林及水土保护林、沿海防护林及红树林、农田林网、城市林业及森林公园,推进森林生态监测及科技创新示范。

——大力发展海洋牧场模式的海洋碳汇经济。继续在沿海建设人工鱼礁,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增加区域内浮游植物含量,为海洋生物繁殖、生长、栖息提供良好条件,有效增加海洋固碳能力。开展海洋生态固碳机理研究,建设重点海域固碳示范区。

5.务实开展国家低碳省试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国家低碳省区试点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不断完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体制机制,加快形成以低碳产业为核心,以低碳技术为支撑,以低碳能源、低碳交通、低碳建筑和低碳生活为基础的低碳发展新格局,为全国低碳发展探索经验并发挥示范作用。

(二)适应气候变化方面。

1.发展高效现代农业。

——适时调整农作物布局。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的农业发展战略研究,根据气候变化趋势,提出农业生产布局和结构调整方案。针对未来气候变化对农业的可能影响,有计划地培育和选用具备抗旱、抗涝、抗高温等特性的农作物新品种,保障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业产出。

——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条件。加强农业排灌工程设施更新改造,继续推进中小型灌区试点工作,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强化综合防治自然灾害工程设施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建立健全现代农业生产综合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具有竞争优势和岭南特色的生态型效益农业。结合海洋能利用、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加快标准渔港建设。

2.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

——保护重要生态系统。保护森林、海洋、湿地三大典型生态系统,重点加强珊瑚礁、海草床等海洋生态系统和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加强重点湿地的资源调查,编制重点湿地保护规划和重点湿地名录。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南海伏季休渔,积极开展放生节活动。

——积极推进绿道网建设。遵循生态化的要求,充分利用生态自然条件和要素,建设集生态、环保、教育和休闲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绿道网。在珠三角地区率先建成区域绿道,并将绿道网向省内东西北地区延伸,促进宜居城乡建设。

3.优化和合理利用水资源。

——加强水资源保护。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制订水源地建设和保护规划,保护西江、北江、东江和韩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保护大中型水库等重点水源地。强化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源和农业面源污染。

——大力建设节水型社会。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订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综合利用地表水、地下水、空中云水和再生水,优化水资源的流域、区域及行业配置。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确定各行政区、行业、部门和单位用水量指标。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全面推进水价改革,加快推进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机制。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节水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力度,挖掘节水潜力。加快发展海水利用产业,积极构建海水利用的技术支撑体系,实施一批产学研示范工程,建设省海水利用工程综合示范区和国家级海水利用产业化南方基地。

4.加强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能力。完善极端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以及多灾种早期协调预警机制,完善部门联合、上下联动、区域联防的防灾机制,提高应对极端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预警能力和抵御能力。进一步发展天气雷达、精细化数值预报以及地基自动观测的融合技术,建立各类气象灾害的中短期无缝预警和预报系统。加快建设极端气候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扩大公共预警信息服务覆盖面。建立完善海洋灾害风险评估系统、海洋环境立体观测网络和现代化海洋环境数值预报业务系统,做好海洋灾害区划工作。

——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市防洪、江海堤围达标和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等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以提高城市和主要江河堤围防洪标准为重点,加快完善地级以上市城区、县城城区防洪排涝工程。重新核定我省沿海风暴潮防潮警戒潮位,修订现行海堤标准,逐步加固加高海堤,加强对现有海堤的管理与保护。建设近岸水下挡水坝、防冲丁坝、潜坝等工程,固滩保堤,防止海潮冲蚀海岸。在城市地面沉降地区建立高标准防洪、防潮墙和堤岸,完善城市排污系统,提高排水口高程。

5.降低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完善气候变化与人体健康联动的监测系统。加强高温、低温、灰霾和酸雨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天气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的监测、预警,实时、详细、系统地预报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及时分析、研究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危害,加强对气候变化引起的呼吸道疾病、肿瘤等疾病的监测工作。

——完善气候变化导致的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开展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的风险评估,制定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级别。建立健全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危害的应急预案,提高抵御风险和应急处置突发卫生事件的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

充分发挥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明确部门分工和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并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列为我省“十二五”时期约束性指标。编制产业发展、生态建设、水利、海洋经济、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提出有效应对措施。探索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体制机制,争取国家支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和低碳产品标识、认证制度。

(二)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逐步加大各级财政对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资金投入机制,支持建立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工作体系,加强相关基础性研究,加强气候变化观测、预报、预警和能力建设;支持低碳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低碳城市、社区、园区和企业等不同层次的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金融制度和金融工具,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力度。

(三)强化科技支撑,推动低碳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加快技术创新步伐,重点支持节能和提高能效、新能源、储能、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天然气高效利用、煤清洁利用、碳捕捉与封存利用等低碳关键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一批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不断完善气候观测系统以及农业、水资源、海平面和生态系统观测网络等科技基础设施,积极开展气候变化综合影响评估、观测事实分析和完善低碳发展体制机制的基础性研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科研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建立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政策研究平台,推进各地和行业应对气候变化技术服务网络建设。

(四)加强高端人才培养引进,提供强大智力支持。

加快造就与应对气候变化相适应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积极创建有利于人才安居、创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实施珠江人才引进计划,着力引进一批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领域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大力支持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继续教育设置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相关专业,建设多层次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

(五)加强对外交流,拓展合作领域。

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争取更多的低碳发展项目获得各类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支持。加强国际技术合作与转让,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环保、新能源等先进技术。加强培育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推动企业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国际互惠交易活动。充分利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提供的资金,支持我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基础性研究与技术开发。

(六)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通过举办节能宣传周、知识竞赛、电视公益宣传、能源紧缺体验活动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使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专题六:城乡垃圾处理

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作为城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突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发展目标。

2012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汕尾、茂名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县(市)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实现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逐步建立“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范围由城区向周边村镇延伸,20%的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广州、深圳市初步建成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初步建立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监管机制。

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90%以上,其他地区达75%以上。全省所有县(市)均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实现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进一步完善,收运处理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50%的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广州、深圳市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成熟完善,并力争创建全国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其他地级市及顺德区初步建成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建立较完善的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监管机制。

2020年,所有的城市、珠江三角洲地区所有的建制镇和其他地区80%的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成熟完善。到2030年,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理范围实现全覆盖,全面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三、控制垃圾产生量

(三)促进源头减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垃圾产生量。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积极鼓励广大群众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等可循环利用购物用具,大力推广使用城市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四)推进垃圾分类。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行垃圾分类,使垃圾分类观念转化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完善有害垃圾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对全省有害垃圾处置情况的监管。到2012年,珠江三角洲各地初步实现对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废铅酸电池、废镉镍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有害垃圾的单独收运,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工作。

(五)加强资源利用。建立完善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全面推广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的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统筹餐厨垃圾、绿化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5年,广州、深圳市的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55%以上,其他地级市和顺德区达40%以上。

四、扩大收运范围

(六)完善收运网络。不断完善农村垃圾收运设施,逐步建立完善“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扩大收集覆盖面。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的单独收运网络,实现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七)改进收运方式。推行密闭、环保、高效的垃圾收运系统,改造升级和逐步淘汰敞开式垃圾收运设施,推广压缩式收运设备。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不断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十二五”期间,新建和改造提升一批生活垃圾转运站。提高城市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到2015年地级以上市城区主、次干道的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100%,县(市)城区达80%。

五、提高处理能力

(八)强化规划引导。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置设施的规模、布局和用地,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在经批准生效后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预留足够的建设用地和防护距离,禁止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规划部门在审批有关规划或建设项目涉及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时,须先征求垃圾处理主管部门意见。

(九)选择适用技术。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土地资源紧缺、垃圾产生量大、人口密度高的地区可优先采用成熟安全的焚烧处理技术;垃圾产生量少、土地资源充裕、污染控制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采用卫生填埋处理技术;垃圾产生量少的偏远村庄,可就近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集成多种处理技术,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十)加快设施建设。各地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简化项目前期审批程序,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并加强建设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抓紧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评级制度,推广一批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十二五”期间,重点推进县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建设,实现县县建成无害化处理场(厂),全省共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厂)91座,新增处理规模5.85万吨/日。

(十一)提高运行水平。各地政府要确保城乡环境卫生维护和生活垃圾处理投入,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安全、高质量运行。要督促运营单位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处理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切实做好卫生填埋和渗沥液、烟气处理等工作,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在渗沥液和烟气排放口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并按月向所在地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运营单位要制订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

(十二)加快存量治理。各地要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并制订治理计划,优先完成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生活垃圾的清理,严禁新建简易垃圾处理场(厂)。到2015年,对所有正在使用的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完成升级改造,关闭所有简易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六、强化监督管理

(十三)完善管理规定。组织修订《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全面执行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改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

(十四)规范行业市场。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执行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行政许可制度,对各类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企业严格执行资质、专业人员、业绩、资金、机械设备、企业诚信等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

(十五)建立评价制度。根据国家发布的行业评价标准,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对全省正在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未通过考核的,各地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评级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坚决将不能提供合格运营服务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

(十六)加大监管力度。研究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纳入各地节能减排责任考核指标。切实加强对各地政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市容环卫监管队伍建设,逐步建立第三方专业化监管机制,提高科学监管水平。

七、加大政策支持

(十七)拓宽投入渠道。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各地为主,省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收运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拓宽投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参与投资。“十二五”期间,省财政统筹省治污保洁工程(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资金补助东西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设、收运系统和封场整治。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督促从事环卫建设及保洁工作的企业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八)建立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制订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垃圾分类。鼓励对餐厨垃圾实行独立收运及资源化处理,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回收和合理利用。研究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

(十九)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订出台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价格管理政策,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各环节价格行为,改进计费和收取方式,鼓励采取生活垃圾处理和供水统一收费、代扣代缴等方式,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应当全部用于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保障设施建设。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对需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项目,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应参与项目的规划和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垃圾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国土资源部门要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供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十一)提高创新能力。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基础性技术研究,重点突破清洁焚烧、二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沥液处理、臭气控制、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等关键性技术,鼓励采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处理新技术需经评估后方可推广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装备自主化。

(二十二)加强人员培训。高等院校要充实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技术内容。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技术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岗前和在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落实政府责任。建立健全省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由各地政府抓落实,省政府对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下达年度工作目标,并委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政府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各地政府要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因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地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四)明确部门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协调指导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评级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将其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处理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负责编制全省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协调制订有利于生活垃圾处理的综合性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生活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相关政策。省教育厅负责将生活垃圾处理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外读物。省科技厅负责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的研发及引进。省财政厅负责研究统筹省级专项资金补助,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补助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技术岗位实行持证上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供应。省物价局负责研究制订我省生活垃圾处理的价格政策,督促指导各地做好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标准的制订工作。请省委宣传部协调各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形成有利于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省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五)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推进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要将生活垃圾处理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外读物,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通过制作宣传公益广告片、宣传册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及时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全省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政府要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地区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在每年5月底前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并通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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