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考试备考必看: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国体和政体
一、国体
(一)我国国体的内容
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宪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包括:(1)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2)人民民主专政必须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3)人民民主专政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4)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5)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内部,建立了极其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二、政体
(一)政体的概念
政体即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又称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二)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活动,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 它们不属于国家机关,但是与基层政权有密切的关系。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概念和种类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在其领土范围内划分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
(二)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1.单一制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2.复合制
复合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它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于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州、邦、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1.普通的地方制度
在各级地方按行政区划设立各级政权机关。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乡不属于自治地方。
3.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高度自治制度
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
机关,但是与基层政权有密切的关系。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概念和种类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在其领土范围内划分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
(二)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1.单一制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2.复合制
复合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它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于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州、邦、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1.普通的地方制度
在各级地方按行政区划设立各级政权机关。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乡不属于自治地方。
3.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高度自治制度
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
(1)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
行政区的外交、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的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对基本法有解释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第三节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党制度
一、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概述
经济制度是指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经济结构或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总和。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公有制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全民所有制经济。
2.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对他们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3.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二)我国的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即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坚持把共同富裕作为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另外,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等于完全排斥国家计划和国家管理,国家的经济计划是国家调节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仍要适当发挥其管理经济的作用。
二、我国的政党制度
(一)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表现为: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
目前,同中国共产党合作共事的有8个民主党派,它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二)爱国统一战线
现阶段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着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1)是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主体。(2)是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爱国统一战线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重大发展。
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长期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扬人民民主、联系人民群众的一种重要形式。政治协商会议不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同于人民团体,它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