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法律常识中刑法知识考查精要
刑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本文中归纳总结了刑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本文中华图教育归纳总结了刑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
一、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全部内容,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刑法的地域效力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对人的效力
(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③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外国人的效力
①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③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二、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阶级社会中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一般来说,犯罪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因危害其经济利益和统治秩序而用刑罚加以禁止的行为。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做出了科学的概括。《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这是我们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法律依据。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是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条件。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和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
(1)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这种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是由罪过、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方面因素所构成。
罪过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1)犯罪故意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
(2)犯罪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有预见,犯罪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意外事件
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即所谓的意外事件,则不构成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主体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采取正当防卫而使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构成避险过当。对于避险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以及犯罪的既遂,是故意犯罪行为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几个不同的形态。故意犯罪过程是行为人的主观到客观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中存在因主客观各种原因停止下来的犯罪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
1.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刑法规定:对犯罪预备的罪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刑法规定:对于终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2)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3)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六)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在处罚单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原则。所谓“两罚制”原则指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种。属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
1.主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附加刑
(1)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4)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这种方法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三)刑法裁量
1.自首与立功
(1)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
(1)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3.缓刑
缓刑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条件,则原判刑罚仍要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四)刑罚的执行
1.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2.假释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以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3.时效
我国《刑法》中的时效,是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为: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四、几种常见的犯罪
(一)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二)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四)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五)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六)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任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七)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
(八)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