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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申论行政公文写作--批复
本文转载自:〖无〗 发表时间:〖2009-06-17〗 本文作者:资料收集整理:车 浏览次数:1656
南方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谈申论行政公文写作--批复
是具有指示性、决定性的公文,是上级领导机关针对下级机关单位报送的请示,就其中的问题表明意见,答复提出请示的下级机关
1.引语。即批复的开头,一般先引下级来文(请示)的发文字号,以及来文的标题或文件的事由,来文的日期,使受文单位阅后明确批复的针对性。
引语一般有这样几种写法:“你局×月×日××〔××××〕×号《关于……的请示》收悉”、“你市××〔××××〕×号收悉”、“你单位××号文收悉”等。写引语较规范的要求是写明发文字号和标题。
2.主体。引语之后,即正文的主体部分。这是批复的核心内容。批复中的指示、决定、意见、要求等,都写在这一部分。一般有两种写法:(1)简明扼要的批复。主要是提出原则性的意见,不作具体的指示。 (2)较为具体的批复。对请示的具体事项,要表示其明确的态度。如果同意请示的内容,则在表示同意之后,再进一步阐明之所以同意的理由,以及如何执行等指示性的意见。如果不同意请示的事项,那么在表示不同意之后,还要说明理由,进行必要解释。如果批复的意见不成熟,亦可写上“将另行研究”字样。
3.结语。结尾语常用“此复”、“特此批复”,可写在正文后面,也可单独占一行,后面加句号。也可视行文需要,不加结尾语,自然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