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面试最新社会热点及详细解析
第一题:爱国与消费事件
2009年1月14日《新京报》报道,在北京市“扩大内需、促增长,推动首都经济发展”专题座谈会上,北京市政协委员李哲建议,“发动一场爱国消费、扩内需、救中国的运动”,用爱心和民族精神鼓励进行消费,“具体做法是让每个人、每个单位把我们一年的收入都进行消费”。多人对此提出质疑,并反问“不积极消费就是不爱国了吗?”
就此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思路:
(1.树立自己的观点)我认为把消费和爱国联系起来,乍听起来可能觉得言不及义,其实这是对爱国这一概念的拓展。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消费支出,既能改善自己的生活,又能为经济回暖出一点力,这当然是爱国的表现。
(2.谈消费的重要意义)消费者创造了需求,消费者创造了市场。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消费经济,有市场才有经济,市场建立在消费的基础之上。在“双休日”、“黄金周”等诸多概念中,无不体现“消费”二字在市场经济时代扮演的重要角色。所以只有公众力所能及去消费,国家才有税收,企业才有利润,工人才会有工资,由此可见消费的重要意义。
(3.阐述不同经济条件的人的消费情况来谈自己的理解)
对“爱国消费”的建议,我持支持态度。因为任何人要生存就会有消费,穷人富人都不例外。穷人虽然没有太多钱来参与积极消费,然而他们的基本消费也同样是爱国的表现;而有些富人把大把大把的钱拿到国外去消费,虽然也是积极消费,但那样的消费其实很难拉动中国的经济,为中国的财政创收,这种消费只能叫“博爱消费”,与“爱国消费”相差甚远。
(4.阐释和平年代爱国的表现)
我认为,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发动一场爱国消费活动,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形势回暖,确实很有必要。“爱国消费”按我的浅薄理解,只要你是在消费就是爱国的表现。在和平年代里,爱国更多的不是通过血与火的考验表现出来的,而是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表现出来的,比如遵纪守法,遵守社会的公序良俗,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等等,这其实都是爱国的表现。同样,在国家经济遇到困难的时候,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消费支出,既能改善自己的生活,又能为经济回暖出一点力,这同样是爱国的表现。
第二题:假币事件
最近,全国多个地方陆续发现编号以HD90打头的百元假币,一些质量较差的验钞机无法识别,甚至银行中都有假币流出,这加大了消费者和商家被动持有假币的危险。
请你谈谈自己的对这件事的认识。
参考思路:
制售假币犯罪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进而严重危及社会信用和经济秩序,在经济危机的大前提下,可以说打击假币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次页标题= 导航短标题=]
从银行流出假币,且假币在社会上泛滥,我觉得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 验钞机质量不过关,是造成假币泛滥的重要原因。
HD90假币风波倒是无意间揭开了中国验钞机行业的一个“黑幕”,个中情形实在令人担忧。这一次,本应承担检验钞票真伪之技术职能的一部分验钞机,竟然在HD90版假币面前失灵。据了解,目前国内生产点验钞设备的企业共有120多家,其中只有少数企业能够达到质检总局的技术标准,另一些企业为了追求低成本或迎合低端客户需要,大幅度降低生产标准,生产的验钞机识别假币的能力很低。
2. 质监部门对验钞机产品的生产、销售环节缺乏严格的检测、监督。虽然质检总局对验钞机生产制定有严格的技术标准,但是执行力度不够,监督管理不到位。使大量不合格的验钞机流入了市场。
3. 部分金融职工可能存在识假、反假专业能力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甚至职业道德低下,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从而使假币从银行流出。
4. 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不够。制售假币不是一种新的犯罪形式,但是假币套现如此集中的爆发,说明以往公安机关的打击行动并未伤及制假者的要害。在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相对放松后,犯罪分子很可能进一步充实了生产能力,提高了制假技术,拓展了假币销售和流通渠道。所以我认为有关方面应对近年来打击假币犯罪的工作做出检讨与反思。
5. 防假币宣传不到位,公民辨别假币的知识和经验不足同时防假意识不强。
6. 此外,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受到侵害,被动承担打击假币的责任。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检验钱币真伪、防范假币之害的大部分责任,就被推到了消费者和商家身上。按照规定,如果一个消费者发现自己不慎持有了假币,他必须无偿将假币交到银行,而不能把假币花出去。这就意味着,假币持有者为了避免假币在市场上继续流通,必须自己损失一笔钱,也要将假币上交银行,他履行了一个守法公民的责任,却得不到任何补偿;而如果他想办法把手中的假币花出去,却有可能挽回自己的损失。
这个规定加大了消费者和商家的成本,实际上是“鼓励”人们不要把假币上交银行,这对遏制假币流通显然是不利的。
4.要更好的应对假币危机,遏制假币流通,总的来说,我觉得金融机构的责任重大,同时也需要司法等部门的积极配合,民众的积极参与也是应对这一危机的关键。
(1)首先金融部门可以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增加员工的责任感,强化员工的抗腐防变能力。通过有针对性、行之有效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识假、反假能力。
(2)金融部门还要完善反假硬件设施,定期对验钞设备进行维护和测试。保证点验钞设备的质量,防止误收误付。
(4)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点验钞设备企业的监管,严防不合格验钞机为假币大开方便之门。
(5)在法制方面,一定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由于银行自身责任而导致假币外流从而损害了相关储户利益的情况,应明确银行所负有的具体责任,对储户造成损失的赔付标准,使银行与储户之间的纠纷确实有法可依。这对于扭转小储户相对大银行的劣势具有关键性的作用。通过健全法制,最先限度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充分发挥民众抵制假币的积极性。
(6)最后则是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打击制售假币犯罪的打击力度,要保持常规性的高压打击态势。
第三题:2009新年降至,如果单位派你运送物资到四川灾区慰问,你如何组织?
提示:本题是典型的组织类试题,按照三个阶段的思路来答即可,要考虑的特殊因素是:
1.交通工具的选择。因为春运期间,各条交通干线都是饱和状态,考生应根据物资情况选择合适的工具,保证及时高效。
2.与灾区的及时沟通,确立行程。由于这不是个人单方面的行动,应与接受资助的灾区取得联系来确定行程。
3.既然是慰问,就应该设置深入群众一线,体察灾区民众生活,看是否还需要其他帮助。
4.可以组织一些节目或者设置一些与群众同乐的交流活动,把物质上的快乐和精神上的快乐同时送到灾区。
第四题:北京站出票门事件
2009年1月13日,一则名为“实拍2009年1月10日9:03北京站37号售票口售票员内部大量出票”的视频在各大网站流传,引起众多网友愤慨。视频内容显示,一中年女售票员不顾旅客抗议,在放票时间拉帘停售,同时大量出票存放。北京站昨晚回应称,是旅客误解了售票员的举动。
就此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思路:
首先:分析群众愤怒的原因:
1.在售票时间停止售票,突然大量出票,铁路部门没有做出必要的解释,排队等待的群众必然会误解,有情绪。
2. 春运期间买票难的现状,使群众对铁路部门的工作十分不满,心理上已经处于极力忍受的状态,所以情绪十分容易失控。
3. 长期以来,铁路部门一直处于强势,群众处于弱势。对于服务质量差,黄牛党倒票猖獗等问题一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社会公信力下降也是的事实,让公众对其失去了耐心和信任感,所以误解就积极产生。
其次谈谈解决措施。
1. 对临时停止售票或者其他突发状况,应与群众做好沟通,防患未然。
2. 采取有效措施,让购票不再难,真正方便旅客出行,矛盾和误会自然就减少了。
3. 铁路部门应以人为本,扎扎实实的把服务搞上去,维护好自己的公信力,这样即使偶尔出现失误或者问题,群众也会从理解的角度去分析看待,而不是一味的怀疑和质问。
参考资料:
在春运这一大背景之下,网友的愤慨可以理解。运动式的春运已经成为当前绷得最紧的神经了,稍有不慎,便会引发国人愤慨。因此,北京站提前出票被疑倒票的结果,让网友愤慨就显得十相当正常了。幸好,北京站及时出来澄清事实,虽然这样的解释还不能让网友满意,但是铁路部门毕竟还是做出了及时的反应。
1. 类似“误会”过多,让人无法信任铁路部门。
这里,我只想说就相信一回,并没有再相信第二回可言,如果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误会”的事情,铁路部门就得检讨自己的行为了。事实上,铁路部门已经不止一次出现这样的事情了,例如,车票年年难买,“黄牛”年年照猖獗。正如有评论所言,“从‘黄牛’手里要什么票有什么票这一点来看,倒卖车票似乎不是在‘前台’进行交易的几个贩子所单独能为之事,而更像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商业网络和利益链条。这个网络和链条如果没有铁路工作人员的‘帮助’或者‘合作’,很难维持,更别说猖獗泛滥了”这里,是否又存在误会铁路部门了?如果没有误会,为什么“黄牛”总是坚如长城,屡打不倒?如果这样的误会少了,方便的就是广大春节需要回家的人。
2. 火车票难买,是事实。这是每一个过年回家的人的切身体会,即使不是需要乘坐火车回家的人,只要在新闻时段打开电视机,总会见到排队买火车票的壮观场面,笔者时常想,如果有人在排队购票的时候需要方便了,他会怎么办,只能是拖家带口几个人轮流排队。
3.应该说,买票难绝不会是公众对铁路部门的误会,应该说,买票难是铁道部早该知道的“战役”,理应做足准备,虽然现在开通电话订票等措施,但是从实施的效果来看,并没有起到太大作用,排队依然如故。其实,排队买票的壮观场面是可想而知的,因为在售票窗口增加数量实在有限的情况下,购票增加的人数实在是太多了,如果没有足够的售票窗口,想不出现“壮观”实在是太难。因此,能否增加售票窗口,怎样才能增加售票窗口,能否走出已有的售票方式的思维,能让民众更方便地买到票,将考验铁道部的智慧。只有让民众能方便地买到票,才是硬道理!一场不是误会的事实,上演了这么多年,还在继续上演着。
我认为,采取有效措施方便更多的民众,让买票不再难,让火车服务真正升级才是让误会消弭的途径。
第五题:“三峡明珠观光塔”政绩工程事件
一度被誉为万州城市形象工程的“三峡明珠观光塔”,由于项目决策不够科学、审慎,工程资金投入过大,经济效益难以显现,在烂尾3年多后于2009年1月5日被拆除。
就此谈谈你的感想。
参考思路:
第一,首先确立观点,这是典型的形象工程,地方领导为了树立政绩,草率规划,盲目投资,导致劳民伤财,且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第二,一些官员之所以热衷于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通常出于三种原因:
一是官本位思想趋势。为了昭显个人才智和执政魄力,树立个人威信,而修建气派工程。在这些官员看来,路修得宽,楼盖得高,开发区建得多,政府办公大楼富丽堂皇,便能显示他们的领导能力,而实际上,这是一种谬误。这样的人越有魄力越是当地百姓的不幸。
二是为了树立政绩,以图仕途猛进。大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奥秘就在于政绩,无论是惟GDP至上还是不遗余力地修建一些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目的是给上面看,意图给上级造成当政者治理有方的假象和错觉。然而,这些工程多是有其表无其里,绝非真正意义上的民生工程,到头来浪费了大量人力、财力,而老百姓受益不多,甚至要为之背上沉重的负担。
三是为了权力寻租,从中渔利。近年来,在不少地方出现一种现象,即是工程与腐败成了一对孪生兄弟,那些掌握着大笔基建资金的官员容易腐败,那些握有审批权的官员容易腐败,包括直接负责基建的官员贪腐的也比较多。于是出现了,一些官员为了牟取利益,不惜搞一些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从而便于中饱私囊。
第三,对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1. 政绩工程体制改革。
当下暴露的政绩工程现象,凸现出的是权力牟利,权钱交易的恶果。而要从根本上解决政府权力的滥用,就必须把注意力集中到政府改革上来。“政府经营城市”的内涵是借助政府权威,取得城市建设超经济实力的发展。而这不仅无助于经济的发展,反而会严重破坏市场经济规律,并极易导致“权力寻租”,滋生腐败。因为历史和实践不断证明,经济发展的主体应该是企业,而且主要应是民营企业,政府不应当也不可能再充当经济建设的主体力量。从政府主导型经济向市场主导型经济转变,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趋势。
2. 政绩工程考核改革同时加强干部思想教育。
应正确的思想引导,教育各级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组织部门在考核政绩时,应把评价权交给群众。应制定一套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计算出各类工程的投入和产出效益比,善于甄别和区分政绩和“政绩工程”。
3. 切断政绩工程经济上支柱。
从当下被揭露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政绩卓著的背后是令人发指地债台高筑。不解的人们不禁要问这些债台高筑的政绩工程的“经济支柱”是什么?显然,是银行,且绝大多数就是四大国有银行。
所谓的“政绩工程”暴露之日就是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之时。而要真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政绩工程之毒瘤,断绝这类“工程”的资金来源,就必须釜底抽薪,切断其经济支持。当然,相应地,就需要我国政府痛下决心,加大力度进行国有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因为,真正的商业银行应该是在合法经营基础上自主的追求利润的企业,而不应该变成执行政府经济政策的工具或由政府独家经营的企业。
第六题:安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执勤免责规定》质疑事件
据2009年1月5日《大河报》报道:民警违纪在9种情况下,可以不追究责任。2009年1月4日,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安阳市监察局联合出台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执勤免责规定》(以下简称《免责规定》)一公布,就引起市民热议。据悉,安阳市公安局、安阳市监察局联合出台的该项《免责规定》在全国尚属首次。
就此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思路:
1. 积极方面:制定这一规定的初衷是好的,“这一规定的出台,就是为了鼓励民警大胆主动执法,避免民警不作为、怕作为现象,重树民警执法权威,理直气壮地支持基层民警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相关负责人也表明,民警出错后,如果是民警主观上的原因,知法犯法、故意违法,故意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的,就必须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决不姑息。
2. 消极方面:
在法治社会里,公权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公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严格按程序操作,这是不可逾越的原则,也是民警应知的常识。《免责规定》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出台,或许能得到部分民警的欢迎,但却破坏了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削弱了惩戒力度,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违纪分子,各种违纪事件就很难终结,必然导致不正之风泛滥、腐败渎职现象蔓延,后果不可谓不严重。因此,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免责规定》的实行还有待商榷。
2008年底,中组部在《人民日报》发表《从严治党要体现在干部管理上》一文,再次重申了“重典治吏”的坚强决心和坚决态度。近年来,公安部也一直强调从严治警。法网无情,纪不容情。这里,安阳市有关部门发布的“特赦令”明显与中央要求不符,与国家行政法规相冲突,违反了从严治警的原则,也不利于民警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