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贺南方学员囊括19年省委、省政府、工商、监狱等热门职位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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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录公务员较多的广州、深圳直单位工作职能
本文转载自:〖无〗    发表时间:〖2009-01-02〗   本文作者:admin   浏览次数:2486
 

一、广州市政府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食盐专卖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市教育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市建设委员会

 市交通委员会

 市水务局

 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市审计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城市规划局

 市市政园林局

 市市容环境卫生局

 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市版权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物价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林业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知识产权局

 市旅游局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招录较多的广州市直单位工作职能

 

广州市发改委(市粮食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负责社会总供求等重要经济总量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提出产业发展导向意见,引导、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负责汇总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分析研究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对全市经济发展进行监测、预测、预警;检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信息发布。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研究编制产业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五)参与编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研究分析市场供求情况,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订货和储备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市场建设规划,研究提出运用经济杠杆建设和发展市场的政策建议,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价格改革和物价调控工作。

        (六)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组织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按分工参与市重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审核上报属于国家和省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的建设项目;负责有关部门上报国家审批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会签;安排市统筹投资(含市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稽察工作;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七)负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解决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八)负责编制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管理地方金融机构,引导和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协同有关部门防范和化解广州地区金融风险,推进广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

        (九)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监测和分析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负责管理全市外债,提出市借用外债的使用方向和重点。

        (十)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城建、交通、能源、生态环境等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的粮食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粮食调控、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措施,协调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责任制,负责全市储备粮管理,保证军需民食;依法监管粮食流通,负责粮食流通管理的相关执法工作;承担广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研究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问题,指导区、县级市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区、县级市经济政策的综合协调,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

        (十三)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我市的实施意见;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十四)负责市国防动员的组织协调和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以及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经贸委(市食盐专卖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国民经济运行的方针、政策,拟订我市工业、商业、餐饮业和服务业(以下称工业商贸)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宏观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

   2、分析、监测全市工业商贸运行态势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并调节其日常运行;负责经济运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反馈;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重要商品和救灾物资的储备、动用、调控和流通管理;分析和发布相关的经济信息。

        3、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开展全市工业商贸产业竞争力和发展趋势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工业商贸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制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商贸产业导向、布局规划和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4、指导、协调全市工业商贸企业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工作;组织实施工业商贸行业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工作;负责编制市财政挖潜改造、中小企业发展及商业网点建设费等专项资金的安排计划。

        5、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推进产学研联合;负责企业技改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及购置国产设备抵扣企业所得税的审查工作。

    6、拟订本市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研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培育发展城乡市场;组织指导三绿工程;负责全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的行业指导。

   7、负责全市商业网点、产业集群区(工业园区)、工商业物流园区和工业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建设的协调管理;编制全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负责重要商品市场和设立地方批发市场的核准;负责全市室内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工业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布点的核准。

   8、指导工业商贸企业优化供应链的管理,推进物流现代化;负责拟订和实施全市工商业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国际性、区域性、专业性的物流中心;指导和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代理制、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协调与发展。

   9、根据国家、省有关电力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全市电力管理工作的政策、计划、措施并组织协调、贯彻实施;管理全市集中供热工作;负责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工商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10、负责我市实施名牌战略的组织协调工作;宏观指导工业商贸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拟订扶持老字号的政策、措施;依法对工业商贸行业实施行业管理,指导、联系和协调上商领域行业协会及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工作。

   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下同) 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指导、协调、促进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拟订全市中小企业行业法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12、协助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工业商贸企业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以及指导工业商贸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海外投资业务;组织工业商贸企业的国内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工业商贸行业会展工作。

   13、贯彻执行国家、省食盐、酒类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食盐、酒类流通的行业规范和市场准入政策;负责管理全市食盐、酒类流通市场,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对全市食盐、酒类流通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食盐零售许可证、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审工作;协调管理烟草专卖市场。

   14、负责对拍卖业、典当业、租赁业、旧货流通、老旧汽车更新、报废汽车、废旧金属回收等特种商业的行业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规范和市场准入政策;负责设立拍卖企业(初审)、典当企业的审核工作;负责煤炭经营资格、成品油经营资格及加油站设立的审核工作。

 

    15、负责对全市餐饮业和服务业的宏观管理,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规章、政策;制订行业技术、服务、质量标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餐饮业和服务业的品牌培育和市场推广。

   16、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负责全市食品经营网点规划及其调整,协同有关部门对食品批发、零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17、负责推进工商业非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及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核工作。

   18、负责广州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工作;实施与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有关的监督管理。

   19、负责经济、机电系列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和协调工业商贸企业各类人才培训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0、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制订基本标准、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办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综合管理劳动就业工作,拟订促进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管理劳动力市场,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负责实施国家关于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到本市就业的管理政策;归口管理境外企业驻穗机构雇请中方劳务人员以及劳动事务代理、咨询等业务。

  (四)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制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制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措施;制订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各类技工学校、技能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和就业训练中心;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竞赛的规划及措施;指导技能培训教材、师资队伍的建设。

  (五)负责劳动关系的调整协调工作,拟订劳动关系调整、协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制度;拟订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仲裁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含异地招工、农转非招工);负责企业用工的宏观管理。

  (六)拟订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拟订企业工资收入调节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政策;审核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和国有独资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公费医疗的管理及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负责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建立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指导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

  (八)拟订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制订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拟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拟订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对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审查。

 

  (十)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统计信息和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

  (十二)指导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业务工作,指导劳动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及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土地、矿产、房屋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拟订地方性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协调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组织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组织编制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和荒废土地开发复垦规划、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

  (三)负责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变更工作;计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及报批工作;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和各类用地定额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闲置土地的处理和建设土地招标拍卖有形市场。

  (四)负责城乡地政房政及地籍、房籍资料的统一管理;负责土地、房产的权属确认、转移、登记、发证工作;调处房地产权属纠纷及裁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五)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监察,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案件。

  (六)负责商品房预售、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房屋调换及房地产评估的管理;负责土地分等定级及制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负责组织和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涉及国家税费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的核准;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查处非法房地产交易和违法使用土地案件;征收或代收有关房地产税费。

  (七)负责城市房屋拆迁、修缮、安全鉴定、房房改造和白蚁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城市危房改造以及房屋拆迁、修缮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八)负责房地产物业管理,检查、监督房地产物业管理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负责房屋(含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九)负责地名标准化管理,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核准工作。

  (十)管理矿产资源,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负责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矿种的采矿登记和发证工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及垦复绿化工作;协调处理采矿权属、地质勘查纠纷;负责地质行业管理;管理地方地质勘查资金;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十一)负责土地、矿产、房屋和测绘的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和外事活动工作,组织指导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

  (十二)拟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

  (十三)负责管理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和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四)负责指导各区、县级市土地、矿产、房屋、测绘管理系统的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建委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市政管理、城市园林、供水供气、市容环境卫生和人民防空的工作。

  3.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计划分配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统筹协调,并检查督促市政设施、供水供气、城市园林、环境卫生、人民防空等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制定村镇建设标准,指导推进区、县级市的村镇建设工作。

  4.负责建筑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中介服务单位、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和个人的专业资格审查及建筑市场、工程勘察行业的监督管理。

  5.综合管理并监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及工程造价工作;负责对外地和境外进穗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和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6.统筹管理广州地区建材产品使用管理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

  7.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许可证审批和技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市政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以及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核准。

  9.组织协调制订城区防洪及全市排涝规划并检查、督促实施;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协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

  10.组织制订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和重大技术引进工作,推广科技成果;统筹协调制订行业的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建筑工程系列技术职称评定;协调建设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

  11.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管理工作;协调、受理本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协调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12.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协调建设系统行业的体制改革及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交流;指导市建设行业协会的工作。

  13.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监察和环境综合治理,负责组织城市管理目标责任的考评和竞赛活动。

  14.研究制定建筑行业劳保金的收缴、返拨和统筹调剂的政策,协调指导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15.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建设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交委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邮电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全市交通行业和协调制订邮电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2.制订全市交通行业和参与制订邮电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港口、航道、公路、道路客货运站场、城市公交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

  3.组织、协调广州地区综合运输的衔接和重点物资运输、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旅客运输。

  4.会同物价管理部门研究制订交通行业的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家有关交通规费和国家代征税的征收及稽查工作。

  5.负责广州地区城市公共交通、公路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汽车租赁、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各类停车场及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机动车维修业及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

  6.指导、协调广州地区港口、公路路政、水路运输、邮电行业管理工作。

 

  7.审核全市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资信和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

  8.组织制订我市交通行业和协调制订邮电行业的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交通系统和协调邮电行业的重大科技项目开发、环境保护;组织、协调交通系统的教育和专业技术职称审定工作;管理交通行业从业人员岗位技术培训;管理道路、水路交通无线电通信。

  9.组织、协调交通系统企业改革,引导交通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10.组织、协调交通系统各单位的外经、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业务的合作与交流。

  11.管理、指导交通系统的安全工作;协调海事部门管理好水上交通安全。

  12.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广州地区交通战备工作。

13.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交通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水务局的主要职责:

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水行政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拟订水行政工作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工作发展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整治利用规划及水资源规划、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等,并组织、协调实施;制订水利建设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国家、省组织的流域和水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组织本市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水行政业务的论证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即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主管全市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主管河道(河涌)、湖泊(人工湖)、行洪区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区(县级市)界的重要水利工程。

        (六)组织实施国家水利技术标准及有关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利设施的配套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水利工程招投标和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主管全市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评定水利工程质量等级;负责本市重要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

        (八)组织全市水利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水利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计划。

        (九)负责水利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检查水利资金使用和监督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组织征收和管理堤围防护费及其他水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水行政监察工作及水行政执法;协调水事纠纷;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组织全市防洪、防旱、防风、排涝工作和负责全市水库移民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区、县级市水行政工作;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乡镇企业、农场管理以及海洋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地方实际拟定有关的法规规章,并组织检查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海洋等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我市现代化都市农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研究拟定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质量的改善;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农业现代化工作;研究提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指导农业劳动力的合理转移;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政策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农产品流通、加工和农业信息化工作,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承办农业和海洋管理涉外事务;协调、指导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湿地、海洋资源、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业生物物种、有关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拟订农业和海洋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重点农业科研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订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指导农产品安全标准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鱼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察、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本市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兽药、鱼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工作。

  (八)负责种畜禽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市区域内动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组织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和疫病的扑灭工作。

  (九)监督管理上级授权的海域使用;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按规定实施海域使用许可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行使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研究提出乡镇企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协调指导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扶持山区、落后农村发展经济。

  (十一)管理全市各项财政支农资金、农村扶贫资金、农业救灾资金、海洋开发发展资金以及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十二)管理局属事业单位;指导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三)赋予市农业局党委负责本系统(不含原市农委归口的行政单位及这些行政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职能。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简称:市外经贸局):

是广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开发区的政策、法规,拟订地方性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外经贸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全市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综合调研,提出外经贸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措施。  

        (三)协调指导我市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本市出口商品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四)负责全市对外贸易工作;监测分析对外贸易运行情况,规范外贸流通秩序,协调建立本市外贸促进体系;指导全市进出口商品结构调整,推进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依法办理各类企业进出口资格备案登记;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投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编报、下达进出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和推广电子商务等各种新型贸易方式。

        (五)负责全市利用外资工作,按权限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内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等有关事项;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组织协调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对外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分析研究外商投资情况。

        (六)负责全市加工贸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核准市管理权限内的加工贸易业务;监督检查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分析和报送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和工作动态;协调加工贸易企业联网推广与运行管理;负责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的审查工作。

   (七)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组织实施走出去战略,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和境外投资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报本市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机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服务贸易等业务;负责在港澳地区设立企业派出常驻人员的核报与宏观管理;指导境外市场开发,规范境外投资企业经营秩序。

        (八)负责全市技术进出口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制订技术贸易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协调管理出口商品质量、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并负责有关应对工作;协调管理技术、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和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工作,核发技术进口、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推进对外技术交流合作。

        (九)负责全市机电产品的进出口工作,拟订和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措施;负责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国家机电办管理的产品的核报工作;负责本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管理和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核;协调管理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负责机电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和研发等项目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协调本市国际服务贸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市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战略、政策措施;负责本市国际货运代理和外经贸仓储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境内外各种进出口商品和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交易会、交流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制订我市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十一)负责全市国(境)外的经济事务联络工作,负责外国和台港澳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在穗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和管理;依据授权核发外国人商务来华入境签证通知表;受理各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有关外经贸的外事业务。

        (十二)协调、指导区、县级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开发区的外经贸业务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外经贸行业业务培训和外销员岗位培训、考试、颁证以及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前培训、考试工作。

        (十四)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外经贸行业商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协调、指导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和市贸促会的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文化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文化艺术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协调指导、监督实施。

  (二)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统筹、指导局系统的文化经营活动。

  (四)参与规划、实施全市文化设施建设,负责指导市级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指导文化科技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工作。

  (六)监督、管理电影市场、演出市场、文物市场、美术品市场、文化娱乐市场。

  (七)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八)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按权限审批、指导和监督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

  (九)负责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十)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图书资料和文物博物专门人才的培养。

  (十一)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

  (十二)指导区、县级市文化事业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拟定地方性的卫生事业发展战略目标、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广州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

  (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的医疗医药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并监督执行。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拟订医疗机构改革政策;参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拟订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广州地区医疗机构(含社会医疗机构)实行管理。

  (五)拟订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指导全市卫生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和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贯彻落实卫生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规范服务行为;负责组织处理各种医疗纠纷和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及处理。

  (六)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七)拟订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协调广州地区(含部属、省直属单位及驻穗部队)医疗卫生单位,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及蔓延。

  (八)负责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并监督其依法行政;组织监督公共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化妆品与健康相关的产品。

  (九)负责监督管理血液中心(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全市无偿献血和特殊情况的供血工作。

 

  (十)拟订全市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

  (十一)负责广州地区(含部属、省直属单位及驻穗部队)卫生统计和建立完善卫生信息系统。

  (十二)组织医疗卫生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三)指导各区、县级市卫生工作;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

  (十四)负责干部医疗保健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统计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完成上级机关和市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广州地区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拟订和实施地方统计法规、规章、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审批市直各部门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计划与方案。

        (三)领导和协调广州地区重大国情国力和市情市力普查、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和企业调查工作;组织和实施其他全市性、综合性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种周期性和一次性,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搜集、整理全市性经济、科技、社会基本统计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对全市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五)统一核定、管理和公布全市性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六)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指导、协调市直机关、区、县级市和企事业单位的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

        (七)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区、县级市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业务工作,协助区、县级市政府管理区、县级市统计局局长;受国家统计局委托,管理广州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的工作。

        (八)组织指导广州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教育与培训、统计科学研究与国际交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工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核准市场主体资格,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核准、颁发各类经济组织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规范市场竞争和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中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各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管理合同工作,查处利用合同欺诈及其它违法活动的案件;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管拍卖行为。

  (六)管理商标注册工作,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评选推荐;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印制,管理商标代理机构并指导其工作。

  (七)组织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章广告。

  (八)组织管理全系统的党建、业务、行政、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工作。

  (九)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协会、学会、消费者委员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监督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质量监督和执法工作;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三)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市产品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制订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四)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市级计量标准;组织协调量值传递;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对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进行考核;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六)负责对全市产品质量认证、咨询和认证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七)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考核及颁发资格证书。

  (八)制订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各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领导局直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工作。

  (九)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对外交流。

  (十)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监察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综合监督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 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三) 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四) 综合协调食品安全和指导实施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及其体系建设工作,制定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发布办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和中药材种植、医疗单位制剂、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和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六)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医疗器械产品和药品包装材料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依法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药物滥用的资料收集、上报工作。

        (七) 监督抽查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和责任人;监督管理中药材集贸市场。

        (八) 依法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九) 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的管理制度、办法和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

        (十) 协助实施执业药师、驻店药师注册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驻店药师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十一) 负责广州口岸药品进口备案工作。

        (十二) 指导所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检验机构和事业单位业务工作。

(十三)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监局)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参与协调较大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起草本市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四)拟订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

        (五)依法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行业)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依法监督检查国家、省和市审批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七)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九)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下同)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十)指导、监督安全生产专业协会;组织实施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协助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实施全天候安全生产值班工作。

 

广州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侏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拟订国有资产战略重组和总体发展规划,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市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等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和财务总监;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规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六)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结合广州实际,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对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负责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国有资产经营收支预算;负责收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统筹使用和监管。

  (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事项。

 

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能: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的批复》(粤机编办[2005]95号),成立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正局级,挂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服务、处理地方金融工作的行政机构。

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地方金融系统落实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制定本市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对金融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与政策建议。

(三)协调、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支持和配合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地方政府与各类金融机构及其驻穗机构的联系,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四)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风险,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广州金融安全区建设。

(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组织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监督检查地方国有金融资产运营情况。

(六)研究拟定地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规划和措施,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协助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质量;跟踪监测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行情况,汇总分析相关统计资料,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再融资工作和购并、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负责产权交易工作中有关金融政策的指导和协调。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设4个职能处综合处(加拄政策法规处牌子)、金融处、资本市场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处。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金融办机关行政编制2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8名。

 

 

 

广州港务局简介

广州港务局由原广州港务局剥离所属企业后与原广州市航务管理局合并而成,是广州市政府确定行使对港政、水路运输行业和广州港航道管理职能的正厅级事业单位,于 2004 年 2 月 26 日正式挂牌成立。

广州港务局机关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建设处、科技信息处(合署办公),港务监督管理处,航务监督管理处,航道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安全监督保卫处、武装部(合署办公),政治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等9个处室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处。下设海港分局、黄埔分局、内港分局、番禺分局、五和分局、新塘分局等6个处级派出机构。有广州港引航站、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广州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所、广州港务局教育培训中心、广州市航运技工学校、广州港务局幼儿园、广州港务局诊疗所等8个直属单位。

广州港务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港口、水路运输、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港口和水路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编制港口、水路运输发展战略、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和上报港口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对港口的岸线、陆域和水域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指公用的进出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港口、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进行监管;对港口、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四)负责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实施管理和监管,规范港口市场经营行为,实施港口经营许可,维护港口行业平等竞争秩序。

 

(五)负责水路运输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水路运输企业、服务业、中介组织、外商在穗独资船务公司、外国(境外)水路运输企业驻穗办事机构、船舶交易的行业管理;负责对本地区水运企业、运输船舶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审核呈批和资质评审。

(六)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水路运输的生产安全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协调国家重点、军用、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运输。

(七)负责征收、代征和管理港口、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等相关规费;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对在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运行的船舶和水上设施实行统一指挥和调度管理;负责对引航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引航部门与港口企业的协调工作。

(九)负责指导港口、水路运输行业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港口、水路运输行业科技标准和规范的实施;按规定权限,管理广州港港口与国内外港口的合作、技术交流以及重大涉外活动;负责港口、水路运输信息的汇总、统计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港口、水路运输管理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港口、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对港口环境保护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港口、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预审工作。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协调管理、权责一致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工作有关的行政执法、行政委托等事项。依据2006年颁布的《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开展街辖区内的居民工作、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

  一、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支持、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

  (二)依法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三)依法保障居民委员会在居民区的自治权利,协助区人民政府为居民委员会的正常办公提供必要条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居民工作职责。

  二、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适应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

  (三)组织社区义务工作者队伍,动员和引导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系列服务;

  (四)负责组织和引导社区教育、科普、文化、体育、卫生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社区服务职责。

  三、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二)依法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

  (四)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五)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流动人员暂住登记、信息收集、报送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政事务、兵役和民兵事务、复转军人安置、人民防空事务、侨台事务、民族宗教事务、拥军优属、人口普查、基层统计、法制宣传、劳动用工监控、社会保险、抢险救灾、殡葬改革、青少年教育、禁毒、扫黄打非、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等工作,如发现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八)依法制定和实施辖区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社会管理职责。

  四、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城市管理的决定、命令、指示;

  (二)负责辖区内居民区、内街巷的环境卫生和环境整治工作,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三)维护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和城市秩序,对于违法建设、违法占用道路、违法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无照和无证经营、占道经营、非法行医、违规违章施工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等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于拒绝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四)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城市管理职责。

 

广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职能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综合执法机关,并为行政执法主体;依照国务院法制局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权力;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履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执法的行政处罚权。  

 

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职责

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政府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指导、监督所辖用人单位贯彻实施;检查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教育,及时制止、纠正;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 对辖内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草拟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

二、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年审。

三、参与处理在职责范围内因劳动纠纷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群体性事件。

四、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工作。

五、负责承担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的社会公共事务。

六、对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个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按程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协助局法规处组织听证。

七、根据上级部署,制定全市性劳动保障执法大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建立健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并负责网络人员培训工作。

九、对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业务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考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例会。

十、查处局信访举报办转交的举报投诉案件。

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隶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之一是对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如,1、责令用人单位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2、督促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3、为员工追回欠薪、抻金;4、取缔非法职业中介;5、受理群众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求助等。

 

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简介 

  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经广州市编委批准成立于1981年4月。20年来,历经两次扩编和更名,机构编制分别从原来的15人,45人增加到55人,机构名称由原广州市排污管理所、广州市排污监理所、广州市环境监理所更名为现在的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机构规格从1992年前的科级建编升为现在的处级建编。1998年前支队为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1998年经市政府批准被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支队现编制人数为55人,其中公务员编制50人,事业编制工勤人员5人。目前,支队在编干部职工49人,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1名,科长5名,副科长5名,主任科员8名,副主任科员9名,科员10名,办事员5名,工勤人员4名,见习期研究生1名。我支队内设5个科室,分别为:办公室、综合计财科、征监一科、征监二科、机动执法队。

   支队现有办公楼面积1270平方米,各种执法装备包括:环境监察执法专用车辆11辆(其中摩托车2辆),电脑42台,各种取证设备如摄像机、照相机、烟色计、噪声计等一批。全支队总资产合计人民币950万元(统计至2001年7月31日)。

   支队从事环境监察职能的管辖范围是: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属和市属以上排污单位,包括中央、省、部队驻穗企业事业单位和外资占50%股份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外资独资企业等。

   支队环境监察工作的基本职能是"三查两调一收费"。"三查"是指:对各种污染源和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巡查和监督;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对新建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和限期治理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两调"是指: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现场调查。"一收费"是指:征收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支队隶属广州市环保局直接领导,20年来,在上级环保部门的领导下,我支队的监察队伍不断壮大,机构设置的规模和格局、人员素质和装备位居全国先进行列,环境监察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业务范围从单一的征收排污费扩展到全方位的环境监督管理,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和水平不断提高,得到了国家、省、市环保局的充分肯定。我支队曾11次被评为广州市环境保护先进集体。1991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广州市文明单位"称号;1994年广州市的排污收费工作分别评为国家和省"排污收费十五年先进集体"。

广州市卫生监督所

成立于2001年12月,作为一个年轻的卫生行政执法机构。

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和地方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卫生监督计划,开展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

(二)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执业活动等各项卫生监督,受理相关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以及健康卫生产品、医疗广告内容的审核;参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

(三)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的卫生违法案件以及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执行处罚决定,承担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稽查工作;

(四)参与对危害公共卫生的中毒事故、院内感染事故、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全市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管理和统计工作;

(六)对全民开展卫生法制宣传和培训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

(七)对区、县级市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八)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广州市工商联

工作职责:

调查研究,参政议政,沟通政企,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投诉,提供法律咨询,协助会员企业处理经济纠纷。

  参与政府相关的经济管理、协调活动,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以及提供管理、法律、仲裁、技术监督、政策咨询、档案管理、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人才交流、人事代理等服务。

  为企业会员在境外举办产品展销出具有关证明,组织会员企业举办、参加各类经贸活动和国内外商务考察,帮助会员企业拓展市场;办会员出国(境)从事商务活动出具证明、申办证照。

  负责组建和管理下属商会、同级行业商会和同业公会;指导本市各级工商联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团组织

  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和海外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开展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活动。

 

一、深圳市政府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贸易工业局 

市教育局

市科技和信息局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市编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市建设局 

市规划局 

市交通局 

市水务局 

市农林渔业局(市海洋局)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市审计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统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旅游局 

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侨办) 

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市知识产权局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保税区管理局 

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接待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中心 

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 

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市气象局 

市档案局 

市公路局 

市无线电管理局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市公安消防局 

市公安交警局 

二、招录较多的深圳市直单位工作职能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

主要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负责草拟、审核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各类文件;编辑、发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处理各区政府及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文电;负责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各类文字材料的起草及重要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反馈。

  (二)负责市政府各种会议的安排、记录、组织服务、纪要整理,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市政府各种文件、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的督查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提)案、建议的承办工作。

  (五) 组织并承担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各类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六)负责处理来信、来访、来电和网上投诉反映的信访事项。

  (七)负责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和市政府政务接待安排,负责市政府大型活动的筹办工作。

  (八)负责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及推广应用等管理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驻深单位、驻军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代管市政府驻北京、上海办事处、市档案局、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

  (十一)建立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内设机构:

第一秘书处      

第二秘书处(加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      

综合处      

经济处      

城建处      

财金处      

社会处(加挂市边防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市政府督查室      

政务处      

公共关系处      

市信访办(加挂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牌)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内设机构:

办公室   

综合处   

发展规划处   

投资处   

社会发展处   

产业发展处   

财 金 处     

高技术处     

市场流通处(粮食调控管理处)     

能源规划处(循环经济处)

直属机构:

重大项目办公

体制改革办公室   

深圳国家电子技术应用工业性试验中心

深圳市城市发展研究中心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内设机构:

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工业规划

经济运行处(市军工办)   

贸易市场处   

经济协作处   

技术发展

外商投资管理处   

对外贸易管理处   

对外经济合作处   

资源处   

深圳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企业家服务处   

驻北美经贸代表

驻欧洲经贸代表处   

驻日本经贸代表处

驻澳大利亚经贸代表处

对口办 

 

深圳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概况:

    1979年,在原宝安县公安局的基础上成立深圳市公安局。此后10年间,随着深圳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渐发展壮大,从一个处级局升格为副厅级局。1990年7月,设立福田、罗湖、南山三个公安分局。1992年,撤销宝安县,设立宝安、龙岗区,分别成立宝安、龙岗公安分局。1998年,设立盐田区,沙头角公安分局更名为盐田公安分局。2007年,成立光明公安分局。

        市公安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拟定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全市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工作,防范、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包括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及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负责全市巡逻、治安、交通、消防、经保、警卫、预审、看守、人口、出入境管理以及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目前下设单位有福田公安分局、罗湖公安分局、南山公安分局、盐田公安分局、宝安公安分局、龙岗公安分局、光明公安分局、机场分局、大亚湾分局、公交分局、东深分局、深圳市公安局边防分局、蛇口港分局、森林分局等。

内设机构:指挥部、政治部、后勤保障处、监察处、审计处、警务督察处、出入境管理处、人口管理处、科技通信处、警卫处、市直机关保卫处、法制处、宣传处。

直属机构: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刑事警察支队、交通警察支队、消防支队、治安巡警支队、国内安全保卫支队、行动技术支队、预审监管支队、特警支队、警察机动训练支队。

 

深圳市人事局(市编办)

内设机构:

办公室(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   

政策法规处(市人事人才研究室与其合署办公)   

教育培训处   

公务员管理处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流动调配处   

军官转业安置处(挂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牌子)   

工资福利与退休退职

业务受理处   

机构编制综合处(挂机构编制督查处牌子)   

行政机构编制处   

事业机构编制处

直属机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挂深圳市公务员公正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挂深圳市外国专家局牌子)   

市考试指导中心   

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行政事务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一、制定全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少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补助基金及家属统筹医疗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参保方案。

三、负责上述各险种基金的征收、待遇审核、支付、服务工作;负责推进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四、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并监督用人单位对其非参保工伤员工按规定偿付工伤待遇;负责参保员工的工伤救治和伤残康复管理。

五、负责因病、因(公)工受伤人员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评定的管理。

六、依据合同的约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进行管理。

七、负责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增值。

九、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及其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市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保险档案等。内设14个处室和直属单位,下设7个分局和19个社保站。全市社保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内设机构:

办公室   

局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机关纪委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挂局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   

劳动力资源管理处   

就业管理处(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农民工管理办公室 )   

职业培训处(挂技校招生办公室牌子

劳动关系处   

工资福利处(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社保基金监督处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访办公室   

社会涉外就业管理处

直属机构: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劳动争议仲裁院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   

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深圳高级技工学校   

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加挂市困难失业居民就业援助中心牌子)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信息化建设工作办公室   

深圳市技工学校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

 

深圳市规划局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及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及地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的战略研究;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组织编制全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综合交通规划和市政规划;负责审批详细蓝图和城市设计;承办市政府委托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综合平衡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全市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

 

  (四)管理、指导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及建设用地方案图,根据规划调整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图;指导监督规划设计方案招投标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及相应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指导监督建设工程勘测、验线工作。

  (五)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建立地名档案;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基础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检查;对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规划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负责权限内勘察设计成果的管理。

  (八)负责城市规划展厅的管理工作。

  (九)建立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办公室、总师室(挂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牌子)、政工人事处(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政策法规处、规划处、建设用地处(挂局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牌子)、城市与建筑设计处(挂市雕塑办牌子)、交通市政处、规划督查处、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直属机构 :深圳雕塑院、深圳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深圳市城市规划发展研究中心。

派出机构:深圳市规划局直属分局、深圳市规划局宝安分局、深圳市规划局龙岗分局、深圳市规划局滨海分局、深圳市规划局光明分局。

 

深圳市交通局

内设机构:

办公室(决策机构)   

政工人事处(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决策机构

财务审计处(决策机构)   

法制处(决策机构

规划建设处(决策机构)   

运输处(决策机构)   

港口处(决策机构

空港处(决策机构)   

物流发展处(决策机构)   

安全技术处(决策机构)

客运管理分局(执行机构)

货运管理分局(执行机构)

港航管理分局(执行机构)

机动车服务市场管理分局(执行机构)

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执行机构)

运政监督分局(执行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挂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市核电应急交通保障办公室和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牌子、执行机构)

规费征稽办公室(执行机构)

深圳市交通局爱国路办事处(服务机构)

深圳市交通局滨河路办事处(服务机构)

深圳市交通局沙头角办事处(服务机构)

深圳市交通局南头办事处(服务机构)

深圳市交通局交通大厦办事处(服务机构)。

直属机构:

市公路局   

引航站   

路隧建设管理办公室    

交通信息服务中心

智能运输中心

交通场站建设管理中心   

铜鼓航道建设办公室   

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船舶检验局深圳分局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深圳市水务局

内设机构:

办公室   

政工人事处   

政策法规

综合计划

水资源处   

河道堤防处   

水土保持处(挂市水土保持办公室牌子)   

供水管理处   

直属机构:

市排水管理

市节约用水办公

市水政监察支

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市防洪设施管理处   

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   

市铁岗.石岩水库管理处   

市观澜河引水工程管理

市大鹏半岛水源工程管理处   

市西丽水库管理处   

市梅林水库管理处   

市三洲田.铜锣径水库管理处   

市水质检测中心   

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市海洋局)

内设机构:办公室(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农业处 、林业处、畜牧兽医处(挂市饲料管理办公室、挂农管处)、海洋与渔业处。  

直属机构:深圳市农作物良种引进中、深圳市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深圳市农业科技推广中心、深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广东内伶仃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科研室)、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市饲料监测所)、深圳市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广东省渔政总队深圳支队、广东省海监总队深圳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渔港监督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深圳分局)、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深圳海洋与渔业服务中心(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深圳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深圳市文化局

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人事处(机关党委

事业发展处

艺术处   

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处   

新闻出版处   

社会文化处   

文化市场处   

对外文化处(港澳台事务处)

直属机构: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市文化局直属的副局级行政执法机构)

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市特区文化研究中心   

博物馆   

市文化信息办公室   

市群众艺术馆   

艺术学校   

市少年儿童图书馆  

市关山月美术馆

深圳画院   

深圳美术馆   

深圳交响乐团   

市中波转播(633)台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内设机构:

办公室(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

政策法规处   

规划处(挂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处牌子

建设项目管理处   

水和生态环境管理处   

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处   

固体废物和辐射安全管理处(挂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处牌子)   

生态市建设办公室   

深圳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和深圳市污染减排办公室  

直属机构:

环境监测中心站

环境监察支队

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环境科学研究所

危险废物处理站

环境信息中心

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中心

核与辐射管理中心 

 

深圳市地税务局

税务局概况: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是市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税(费)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费金的征收管理。

        深圳市地税局机关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监察室、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财务管理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税政三处、国际税务管理处;直属事业单位有:数据处理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深圳市地税局下设征管单位包括:罗湖区、福田区、保税区、南山区、蛇口、盐田区、宝安区、龙岗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第一、二、三、四、五稽查局,税源管理局、纳税服务局,在特区外还设立了税务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及上级税务部门的领导下,以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为指针,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为突破口,以队伍建设为保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团结拼搏,锐意进取,使特区地税事业得到全面发展。1995年至2007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收入以年均21.64%的速度持续、快速、稳定增长,连续十二年超额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下达的地方税收收入计划,共组织税收收入3117.7亿元,为特区的二次创业提供了充实的财力保障。同时也赢得了一系列荣誉:1996年被评为深圳市企业最满意的政府部门之一,1997年荣获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单位,1998年成为受国务院表彰的全国14家先进单位之一, 2003年被评为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2004、2006年被评为深圳市文明单位。

内设机构:

办公室   

人事教育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征收管理处   

计划统计处   

财务管理处   

税政一处   

税政二处   

税政三处   

国际税务管理处

直属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保税区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盐田区地方税务

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龙岗区地方税务局   

稽查局   

第一稽查局   

第二稽查局   

第三稽查局   

第四稽查局   

第五稽查局      

税源管理局   

纳税服务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内设机构:

办公室   

人事教育处   

监察处(机关党委办公室)   

法制处   

财务审计处   

企业登记管理处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   

市场管理处   

商标管理处   

广告管理处   

价格管理

合同监督管理处   

公平交易处   

直属机构:

经济检查大队   

12315申诉举报中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   

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事业单位:

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   

市消费者委员会办公室     

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

工商分局:

福田分局

罗湖分局 

盐田分局

南山分局

宝安分局

龙岗分局

光明分局

注册分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设机构:

办公室   

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办)   

政策法规处   

质量处(食管办

标准化处   

计量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认证监督管理处   

直属机构:

市生产许可审查中心

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设机构:

办公室

政策法规

药品安全监管处

药品流通监管处

医疗器械监管处

食品安全协调监管处

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

直属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安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龙岗分

市药品检验所(加挂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牌子)     

市药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加挂深圳市药品医疗器械评价中心牌子)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能:

  (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贯彻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以下同)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和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全市安全生产重、特大应急预案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重大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二)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国土、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能。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监督企业生产条件包括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负责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信访投诉及组织查处工作,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对市级审批的新建、改造、扩建项目安全生产经营三同时执行情况和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五)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负责登记、统计和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考评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下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十)组织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开展安全管理方面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建立和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业务内容和办事程序等业务指引服务。

        (十三)承担市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市政府和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局内设5个处室:办公室、安全监督管理一处、安全监督管理二处、安全监督管理三处、执法监察处。

直属机构:宣传教育中心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侨办)

主要职能: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以及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部分机构更名的批复》(粤机编办〔2004〕155号),设置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挂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主管全市外事和港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设置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侨办),为市政府主管侨务工作的直属机构;市外办与市侨办实行合署办公。根据《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设置深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以下简称市对外友协),根据《中国侨联章程》设置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市侨联),分别与市外办、市侨办合署办公。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外事和侨务工作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省、市关于外事、侨务工作的指示和决定;组织草拟侨务法规、规章;制订本市外事和侨务工作制度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处理本市重要外事侨务工作和涉外活动事务;承办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接待访深的国宾、党宾、重要外宾、友好人士和来深公务活动的各国使(领)馆官员;组织或协助承办在深举行的重要国际会议和重大涉外活动;统筹协调安排市领导的外事活动。

  (三)管理来深采访的外国和海外华文媒体记者,安排和指导本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管理外国驻深新闻机构和常驻记者;组织本市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负责因公出访管理工作,承办审核、审批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深访问有关事项;承办市领导出访报批工作;负责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护照、通行证的颁发、签证、签注工作;代理领事认证;审发外国人入境签证通知。

  (五)负责本市与外国驻华使馆及领事机构的交往事宜;协调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协同各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

 

  (六)贯彻执行中央对香港、澳门工作的方针、政策;主管深港澳的边境事务及官方、半官方重要民间往来事宜;承办市港澳事务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管理本市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省州(县)以及友好基层单位的交往工作;指导本市民间对外友好交往工作,负责荣誉市民的授荣、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配合和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开展外事调研,提供关于国际形势、对外政策、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表态口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市涉外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华侨的合法权益,落实各项侨务政策。

  (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引进海外资金、技术、人才工作;扶持侨资企业和侨属企业,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

  (十一)负责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捐赠款物工作;支持和协助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在国内捐助兴办文教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负责侨务政策的对外宣传,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络;开展海外华文教育工作。

  (十三)建立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市外办、市侨办内设9个处室:秘书处、礼宾处、出境管理处、护照签证处、国际交流处、港澳事务处、侨政处、海外侨务处、经济科技处。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市有关政策、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市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行业的管理;协调管理市政设施(不含城市供排水系统)的维护和更新改造,参与城区市政、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灯光环境的规划、管理,参与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组织管理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组织开展有关的科学研究。

  (三)指导协调全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重大活动。

  (四)拟定城市维护费和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及资金划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五)承办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与企业沟通对话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七)指导各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城管执法局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经法定程序颁布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执法行动。

  (三)协调相关部门与本部门的工作关系。

  (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人事处与其合署办公)   

计划财务处   

综合协调处   

市政处   

园林绿化处   

法制处  

直属机构:

市城管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市爱卫办   

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   

市道桥管理处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市绿化管理处(原市城市绿化管理处)

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   

市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处   

市仙湖植物园管理处   

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管理处  

 

深圳市应急指挥中心

主要职能:

   深圳市应急指挥中心(正局级)为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直属市政府管理,主要负责全市重特大应急事件的综合协调和组织指挥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应急事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市相应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和修订全市应急事件管理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纳入全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应急事件管理总体预案的拟订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总预案下制定、修改本部门和单位处置应急事件分预案。

  (四)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应急专业队伍;拟订综合应急演习方案、计划,组织各专业队伍和相关单位进行合成演练和协同演习。

  (五)组织编制面向公众的应急宣传教育计划和相关宣传资料,开展面向公众的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编制全市各类应急资源分布图谱;拟订全市应急专用物资保障方案和应急装备、器材配置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负责应急指挥和各类应急事件信息的综合、分析、发布、上报等管理工作,为市领导提供应急决策服务;牵头或协调重特大应急事件的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机关的日常值班工作,处理中央、广东省和各省市通过值班室发给我市的文电。

 

  (八)组织整合全市各类应急信息技术资源,搭建我市应急信息化系统网络平台和应急指挥平台。

  (九)受市委、市政府和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全市特大和重大应急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事件的事后评估和善后处理工作;检查和指导各区、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专门机构的应急事件管理工作。

  (十一)建立完善与企业之间的对话沟通制度,为企业处理应急事件提供指导与服务。

  (十二)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单位机构:

资源保障处   

应急指挥处(挂市政府总值班室牌子)   

信息综合处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行政事务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一、制定全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少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补助基金及家属统筹医疗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参保方案。

 

        三、负责上述各险种基金的征收、待遇审核、支付、服务工作;负责推进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四、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并监督用人单位对其非参保工伤员工按规定偿付工伤待遇;负责参保员工的工伤救治和伤残康复管理。

        五、负责因病、因(公)工受伤人员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评定的管理。

        六、依据合同的约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进行管理。

        七、负责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增值。

        九、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及其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市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保险档案等。内设14个处室和直属单位,下设7个分局和19个社保站。全市社保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内设机构:

办公室   

人事处   

计划财务处   

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处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和统筹医疗处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   

征收处   

基金运营处

直属机构: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技术保障部   

罗湖分局   

福田分局   

南山分局   

盐田分局

宝安分局   

光明分局   

龙岗分

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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