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政府机构
全 称 简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国家安全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监察部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保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和计生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国家预防腐败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侨办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办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新华社
中国科学院 中科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社科院
中国工程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办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
* 国家档案局 国家档案局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航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药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 国家保密局 国家保密局
*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 国家航天局 国家航天局
*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原子能机构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招录公务员较多的中央部门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在组织机构上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海关总署;第二层次是广东分署,天津、上海2个特派员办事处,41个直属海关和2所海关学校;第三层次是各直属海关下辖的562个隶属海关机构。此外,在布鲁塞尔、莫斯科、华盛顿以及香港等地设有派驻机构。中国海关现有关员(含海关缉私警察)48000余人。
目前,共有国家批准的海、陆、空一类口岸253个,此外还有省级人民政府原来批准的二类口岸近200个。
海关总署是中国海关的领导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总署机关内设15个部门,并管理6个直属事业单位、4个社会团体和3个驻外机构。中央纪委监察部在海关总署派驻纪检组监察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海关主要承担4项基本任务: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根据这些任务主要履行通关监管、税收征管、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海关统计、海关稽查、打击走私、口岸管理等7项职责。
中国海关实行“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队伍建设要求。
中国海关实行关衔制度。关衔设五等十三级。分别为一等: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二等: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三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四等: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五等:关务员(一级、二级)。
海关总署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定关税征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依法执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三)组织实施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邮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监管,研究拟定加工贸易、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及其他保税业务的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拟定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五)编制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发布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信息。
(六)统一负责打击走私工作,组织查处走私案件,组织实施海关缉私,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
(七)制定海关稽查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海关稽查。
(八)研究拟定口岸对外开放的整体规划及口岸规范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理口岸开放。
(九)垂直管理全国海关,管理全国海关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及署管干部任免。
(十)研究拟定海关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海关信息化管理,管理全国海关经费、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
(十一)开展海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海关总署缉私局
(一)海关缉私警察成立的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
1998年7月,在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决定在海关设立一支打击走私犯罪的刑事执法力量——海关缉私警察,实行海关和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专门承担对走私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职责。
(二)海关缉私警察的主要职责
——在中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工作。
——对海关调查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工作。
——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文物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但是对于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上述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由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立案侦查。
——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对经侦查不构成走私犯罪的案件和虽构成走私罪但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交海关调查部门处理。
——在地方公安机关配合下,负责制止在查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和危害缉私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受理、查办与走私犯罪案件有关的申诉,办理国家赔偿。
国家税务总局
主要职能:
(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六)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七)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主要职能: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组织机构和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19个司(厅、局),即;办公厅、法规司、质量管理司、计量司、通关业务司、卫生检疫监管司、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检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产品质量监督司、食品生产监管司、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国际合作司(WTO办公室)、科技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局。另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部向国家质检总局派驻了纪律检查组和监察局。
为履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有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陆空口岸和货物集散地设有近300个分支局和200多个办事处,共有检验检疫人员3万余人。质检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垂直管理。
为履行质量技术监督职责,全国共设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下设2800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共有质量技术监督人员18万余人。质检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主要职能: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四)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八)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一、深圳市政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