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的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在执法工作中的权限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特定人员实行人身强制;
(四)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留置盘问;
(五)按照规定使用武器;
(六)按照规定使用警械;
(七)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搜查;
(八)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和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九)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
(十)限制通行、限制停留和交通管制;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十二)依照法定程序实行现场管制。
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二)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三)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四)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六条 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警察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