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接待办招考雇员公告(2008.8) |
日期:2008-08-25 | ||||||||||||||||||||||||
为补充工作人员,我办拟于近期公开招考一名普通雇员。根据深圳市雇员招聘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及人数 本次拟招聘工勤类普通雇员1名,详见招考计划表(附后)。 二、招考范围 深圳市户籍的社会人员,符合报考条件的均可报考。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愿意履行雇员的义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符合报考职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接受报名: 1.犯有严重错误,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报名 (一)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为9月1日至9 月 3日,报名地点为深圳市接待办秘书处,电话82176825。 (二)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本市户口者)、证明职位要求的相关材料及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 (三)报考人员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取消资格。 (四)报考人员每人限报一个职位。须报考者本人到场,不可委托他人代报名。 (五)报名时经资格初审合格的,现场发放准考证。 五、考试 采取竞争性考试方式,由深圳市接待办负责组织。考试科目及方式为:笔试 考试时间:2008年9月5日14:30时—16:30时 考试地点:深圳市接待办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六、体检、资格复审、考核和公示 (一)体检。 参加体检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一张,到指定医院体检[1]。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资格。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二)资格复审及考核。 体检合格的考生,由用人单位在体检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资格复审和考核。 考核内容为拟雇用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职位的相关情况。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审定不合格的取消雇用资格。 (三)公示。 经考试、体检、资格复审和考核合格的拟雇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将拟雇人员名单公示7天。 七、办理雇用手续 (一)拟雇用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雇用,且不违反《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文件关于雇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在公示结束的3个月内,向市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办理雇用手续。 (二)雇用单位与雇用人员按协商、自愿原则签定雇员雇员合同。 八、其它事项 (一)此次招考最高年龄的计算均截止到2008年8月31日,最高年龄25岁指1982年8月31日之后出生。 (二)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请参阅《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深人发〔2004〕48号)和《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的通知》(深人发〔2007〕65号)。 (三)对在招考过程中违反我市职(雇)员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本公告由深圳市接待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深圳市接待办公室公开招考雇员计划表》
深圳市接待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接待办公室公开招考雇员计划表
-------------------------------------------------------------------------------- [1]雇员招考体检定点医院为: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深圳市中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雇用单位工作地点在宝安区,增加深圳市宝安人民医院为定点医院;雇用单位工作地点在龙岗区,增加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为定点医院。 |